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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万国有资产遭虚假合同套取私分,省环科院院长获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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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1:

1500万国有资产遭虚假合同套取私分,省环科院院长获刑4年!

案件回放:

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省环科院”)作为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所属的事业单位,在2007年4月至2017年11月期间,由被告人苏某担任院长。2010年初,苏某与省环科院会计武某(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商议,决定套取省环科院账上的资金,并以绩效工资的名义分发给院领导及行政后勤人员。

从2010年至2016年,苏某伙同武某等人,通过与福州技术市场签订多份虚假的技术咨询合同,在省环科院的账目上虚列支出费用。通过这种方式,省环科院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514.96万元被转至福州技术市场进行套取。在支付了福州技术市场的相关费用后,剩余的套现资金共计人民币1309.5604万元被分发给省环科院的院领导及行政后勤人员。其中,苏某个人分得人民币157.542056万元。

审理与判决:

经过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苏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罪名成立。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赃,因此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然而,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苏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请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由于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未予采纳。

最终,判决苏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同时,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302.530638万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此外,还决定继续追缴其他涉案人员的违法所得,包括李某2的36.194179万元和纪某的35.639619万元,同样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省环科院作为事业单位,其所有资产收入的性质均属于国有资产。苏某等人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虚列开支这种蓄意的行为方式,将巨额国有资产私分给特定人员,明显违反了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与单位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且涉及金额高达1514.96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因此,苏某作为该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完全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

律师提醒:

在此,提醒所有事业单位及公职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单位财务制度的规定,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套取、私分国有资产。否则,将面临严重的刑事责任。这不仅是对法律的敬畏,更是对公共财产和职务廉洁性的尊重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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