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工伤“私了”协议有效吗?(高院法官精解)”。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工伤“私了”协议的效力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并非绝对有效或无效,其核心在于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一、工伤赔偿协议的法律性质工伤赔偿协议与劳动合同有本质区别:
劳动合同:是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权利义务的约定,具有继续性特征,适用《劳动合同法》。工伤赔偿协议:是劳动者遭受工伤后,双方就赔偿事宜的一次性约定,与劳动关系订立无关,属于民事行为。因此,其效力判断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也不直接适用《合同法》(因涉及身份关系),而应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五十九条关于民事行为效力的规定。二、工伤“私了”协议效力的判断标准根据《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协议效力需分情况讨论:
有效情形:协议不违反法律、行规强制性规定;
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
赔偿数额未显失公平(如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并评定伤残等级,且对标准清楚)。
无效或可撤销情形: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手段签订协议;
可撤销: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如赔偿数额远低于法定标准)。
三、具体案件中的处理原则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
若劳动者在签订协议时已明确知晓赔偿标准,且无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一般认定协议有效。
例外:若劳动者能举证证明上述情形,协议可被撤销。
未经工伤认定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
受理案件时需以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前提;
若赔偿数额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差距显著(显失公平),可变更或撤销协议,裁决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老工伤”问题的特殊处理:
定义:指1996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前发生的工伤,当时无全国统一评残标准。
处理原则:
不能以现行标准要求双方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达成协议;
应依据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判断协议是否过分低于当时标准,或是否存在欺诈、乘人之危等情形;
不得以未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为由,按多年后的标准重新确定赔偿数额。
四、法律依据与司法解释《民法通则》第五十八、五十九条:规定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无效,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可撤销。司法解释三第十条: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结算协议(与工伤赔偿协议性质类似)的效力判断标准,即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且无欺诈、胁迫情形的有效,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可撤销。五、实践建议劳动者:签订“私了”协议前应尽量完成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权益受损。用人单位:不得利用劳动者急需补偿的心理,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显失公平的协议。:在审理中需严格区分协议签订时的客观条件(如是否完成工伤认定),结合当时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综合判断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