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安全职责有何不同?”。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安全职责不同如下:
1、对应的主体不同,工程分包发生在总包人和专业承包人之间;而劳务分包则发生在总包人或专业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
2、对象指向不同,工程分包的对象是工程,是承发包合同中建设工程的全部;而劳务分包的对象是工程施工中涉及人的劳务部分;
3、合同效力不同,工程分包若未取得发包人同意则属于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无效行为;而劳务分包属合法行为,法律对劳务分包并不禁止;
4、法律后果不同,工程分包的双方对因此造成的质量或其他问题要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劳务分包双方互相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解决方案2:
都需要。
解决方案3:
依据《建筑法》第45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总承包人应该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也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劳务分包的,总承包人应该承担一定责任,如果劳务分包合同是有效的,由劳务分包人来承担主要的责任。如果劳务分包合同是无效的,应当由总承包方来承担责任。
所以在正常合同执行情况下,无论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总包人都要承担安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