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房东/经营业主)承诺书房东(经营业主)姓名:陈 谋 房屋用途:居住(经营)
房屋属性:商品房(经营类项目名称,例如:XXX餐厅)
身份证号码(房东/经营业主):X0103198410XXXXXX
本人名下(经营/居住)房屋坐落于:X市X区西山路488号XXXX苑小区X-X-X01。
按照出租房屋(房东/经营业主)谁收益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本人愿做出以下承诺:
1、及时上交社区出租房屋备案所需材料。
2、按照社区要求对《出租房屋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学习,并严格遵守法律、条例及相关要求。(后附)
3、按时参加社区组织的房东(经营业主)大会,积极配合社区维护稳定工作。
4、新增(减少)居住/用工人员,按照“3366限时工作法”人来及时报告社区民警、包户干部,人走及时报告社区民警、包户干部。
5、及时督促承租人(员工)办理居住证(过期及时签注)
6、要求用做集体宿舍的出租房屋,不得随意留宿其他人员。承租人需留宿外来人员的,按限时工作法向社区及时报备。
7、要求承租人(员工)不得在居住房屋(经营场所)开展非法宗教活动及扰民聚会。
8、定期对房屋(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生产、水、电、气、暖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及时排除治安和安全隐患。
9、该房屋(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损坏维护由(房东/经营业主)自己负责,因租房(经营)产生纠纷问题与社区无关。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出租房屋相关法律法规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法条
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居住在暂行条例相关法规
第十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机关予以收缴。
三、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招录、聘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个人,房屋出租人,从事房屋租赁及流动人口务工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督促、协助流动人口及时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第三十五条 机关依法执行职务,需要查验居住证时,被查验的流动人口应当予以配合。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事处、乡(镇)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时,可以要求居住证持证人出示居住证,持证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及时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或者申报变更居住地址的;
(二)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及时登记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的;
(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流动人口有违法犯罪行为不向机关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屋出租人不办理房屋出租备案登记的,由县(市)确定的房屋出租备案登记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用于个人或者家庭居住的,处500元以下罚款;用于员工集体宿舍的,处月租金2倍以下罚款,用于经营活动的,处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十 违反本办法规定,中介机构未建立房屋租赁、务工介绍登记台帐的,由县(市)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乌鲁木齐市房屋出租人(经营业主) 责任追究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社区“限时”工 作制度(流动人口租住、从业或离开,房东、经营业主 3 小 时内向社区民警、包户人员报告,社区民警、包户人员 6 小时内与流动人口见面、登记、核查、录入、注销),及时准确做好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工作,特对房屋出租人和经营业主提出如下要求:
房屋出租人(委托代管人、经营业主)必须三小时内向社区民警或包户人员报告承租人、从业人员变更情况, 不按要求报告的,由社区民警对房东进行训诫,社区下发《整 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超过三日仍不整改的,由派出 所对房屋出租人处 50 元以上 200 以下罚款;对经营业主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不落实三小时内报告规定且将房屋出租 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由社区民警对房东进行训诫并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社区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 整改,整改不落实的,责令停止出租。
房屋出租人不落实三小时内报告规定且未进行登记 备案,未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的,由社区民警对其训诫,社 区责令限期改正,超过三日仍不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用于个人或家庭居住的处 300 元以下罚款;用于员工集体宿舍的 并处月租金 2 倍以下罚款;用于企业办公的并处月租金 3 倍 以下罚款;用于经营活动的并处月租金 5 倍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经营业主)不落实三小时内报告规定 且承租人(雇用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制止、 不报告的,由机关责令停止出租,并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房屋出租人不落实三小时内报告规定且出租屋内发 生地下讲经等非法宗教活动或藏匿暴恐分子,发生危安案 (事)件的,由机关责令停止出租,并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