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工作制度
一、医院应有一名副院长分工负责领导门诊工作。各科主任、副主任应加强对本科门诊的业务技术领导。应确定一位主治医师或高年住院医师协助科主任领导本科的门诊工作。 二、各科室参加门诊工作的医务人员,在医务科或门诊部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人员调换时,应与医务科或门诊部共同商量。
三、门诊医护人员应派有一定经验的医师、护士担任,实行医师主管门诊和病房的科室,必须安排好人力。
四、对疑难重病员不能确诊,病员两次复诊仍不能确诊者,应及时请上级医师诊视。
五、60岁以上老人来自远地的病员,应提前安排门诊。
六、对病员要进行认真检查,简明扼要要准确地记载病历。主任、主治医师应定期检查门诊医疗质量。
七、门诊检验、放射等各种检查结果,必须做到准确及时。门诊手术应根据条件规定一定范围。医师要加强对换药室、治疗室的检查指导,必要时,要亲自操作。
八、门诊各科与住院处及病房应加强联系,以便根据病床使用及病员情况,有计划地收容病员住院治疗。
九、加强检诊做好分诊工作。
十、门诊工作人员要做到关心体贴病员,态度和蔼,有礼貌,耐心地解答问题。尽量简化手续,有计划地安排病员就诊。
十一、门诊应经常保持清洁整齐,改善候诊环境,加强候诊教育。
十二、门诊医师要采用保证疗效,经济便宜的治疗方法,科学用药,尽可能减轻病员负担。
十三、对基层或外地转诊病人,要认真诊治。在转回基层或原地时要提出诊治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