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旨在规范招标代理质量控制制度,确保招标代理过程的公正、透明和合法。本章主要介绍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管理。
为了确保招标代理过程的公正、透明和合法,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招标代理的项目。本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公开、透明、规范和便利。本制度的管理由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人员和招标人组成。
第二章基本管理制度
本章主要介绍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职责和管理流程等方面。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相应的机构和岗位,配备专业的人员,确保招标代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发售和修
改等方面。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人的要求,执行招标代理工作。
第三章编制和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与发出投标邀请
本章主要介绍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过程中,如何编制和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与发出投标邀请。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人的要求,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和发出投标邀请。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应当明确招标人的需求、要求和条件,确保招标人的权益得到保障。投标邀请应当明确招标人的需求、要求和条件,确保投标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四章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含资审文件)
本章主要介绍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过程中,如何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含资审文件)。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人的需求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含资审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发售。招标文件(含资审文件)应当包括招标人的需求、要求和条件,以及投标人需要了解的其他信息。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确保招标文件(含资审文件)的内容准确、完整、合法。
第五章编制和发出招标文件(含资审文件)的修改和澄清
本章主要介绍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过程中,如何进行招标文件(含资审文件)的修改和澄清。
在招标代理过程中,招标文件(含资审文件)可能需要进行修改和澄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修改和澄清公告,确保投标人能够及时了解招标文件(含资审文件)的变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人的要求,执行招标文件(含资审文件)的修改和澄清工作。
第六章资格预审
本章主要介绍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过程中,如何进行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是招标代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旨在筛选出具有资格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制定资格预审标准和程序,公正、公开、透明地进行资格预审工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确保资格预审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七章接受投标、组织开标
本章主要介绍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过程中,如何接受投标和组织开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人的要求,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人的要求,执行接受投标和组织开标工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确保投标文件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第八章组织评标及整理评标报告
本章主要介绍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过程中,如何组织评标和整理评标报告。
评标是招标代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旨在确定中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制定评标标准和程序,公正、公开、透明地进行评标工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人的要求,执行评标和整理评标报告的工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确保评标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九章发放中标通知书和服务费通知
本章主要介绍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过程中,如何发放中标通知书和服务费通知。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发放中标通知书和服务费通知。中标通知书应当明确中标人的权利和义务,服务费通知应当明确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和程序。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确保中标通知书和服务费通知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十章项目归档及后期工作
本章主要介绍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过程中,如何进行项目归档和后期工作。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对招标代理过程中的相关文件进行归档,并及时向招标人提交归档材料。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招标人进行后期工作,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一章其他规定
本章主要介绍招标代理过程中的其他规定,包括争议解决、违约责任等方面。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人的要求,处理招标代理过程中的争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确保招标代理过程中的公正、透明和合法,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完善招标业务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业务行为,提高招标业务操作水平,我们制定了本质量控制制度。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的招标业务包括各类招标代理业务,以及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其他采购方式。
第三条:公司招标业务管理的原则是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各司其职,责任到人。
第四条:如果本规范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为准。
第五条:公司实行招标业务管理分管领导负责制。按照公司领导的职责分工,公司有关领导分别负责招标业务、市场开发、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公司设置管理部、财务部、信息统计部等综合部门。各综合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及本规范规定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招标业务的操作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第:招标业务质量管理实行质量负责人负责制。质量负责人的职责是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组织制订和实施公司的质量管理规定,全面负责公司招标业务质量管理工作。
第九条:实行招标业务定期协调制度。由公司主管招标业务的领导每月定期召开招标业务例会,有关领导和各业务单位的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听取公司各业务单位汇报招标业务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招标业务财务收支情况,协调解决招标业务中存在的问题。招标业务例会结束后,由综合部起草书面会议纪要,经主管招标业务的领导批准后,发送各业务单位。
第十条:公司招标业务的流程管理按集团《招标业务审批流程(2009版)》执行。项目经理应当掌握集团公司的招标业务审批流程,严格按照要求办理招标业务,在项目进展的各阶段,按《业务办公系统填写说明》具体操作。
第十一条:公司有关领导及各业务单位的质量负责人应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严格把关。公司各综合部门应为各业务单位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章:编制和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与发出投标邀请。
第十一条: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应出现文字错误。如果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对这些内容有明确的要求,项目经理必须按照要求编制,不得少于规定中列明的内容。如果没有规定,必须按照集团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的媒介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十三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必须向三家或以上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为了避免被邀请单位临时决定不参加投标,导致投标人不足三家,项目经理应向委托人建议向多余三家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四条:公告或邀请书必须在完成内部审核程序后,方可正式对外发布。
第十五条:编制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组织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关键程序。文件质量直接影响项目招标效果,也是导致投诉质疑的主要因素之一。各业务单位应充分重视招标文件的编写工作,并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地方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编制的基本流程为:文件初步编写,与业主及有关方面讨论定稿,内部核校定稿,业主书面确认,公司审批流程,管理部门备案(若有),对外发出。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应采用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范本进行编制。如果国家、行业或地方没有适用范本,应采用集团公司规定的范本。如果公司没有适用范本,可以选用公司样本库中推荐的样本参照编写。
第十:各业务单位的质量负责人应了解和掌握招标行业有关范本,尤其是强制性使用的范本,同时对项目经理使用
范本进行方向性指导。信息统计部将提供招标文件范本并及时更新。招标文件中不得出现违反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的条款。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中所有涉及废标的条款应慎重设置,文字应简练准确,并用醒目方式标明,尽量采用“*”号方式,不得出现违反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规定,以及不切实际的废标条款。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文件的密封条款应明确、简洁、方便可行,并结合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做相应的封装和标识要求,避免密封条款规定得含糊不清、前后不一致而导致投标文件因密封问题废标或被拒绝。
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招标文件的技术文件应由委托人或其咨询单位提供,项目经理应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如果委托人委托公司编制技术文件,则应由项目经理或相关专业人士编写,并请有关专家审核,以确保文件质量。
第二十二条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控制价或最高限价,或注明公布时间。
第二十三条要求按照公司关于招标业务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多级审核制度。
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文件应经业主书面确认,并通过业务办公系统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后方可对外发出。业主确认函需在送审招标文件节点时提供给审核人员,并留存原件归档。书面确认可以是业主出具确认函件,或在印制好的招标文件上加盖公章或授权人签字或在招标文件相应备案表格等处加盖公章。
第二十五条要求在招标文件发售稿上加盖公司“招标业务专用章”后方可发售。如果招标文件还需要委托人或管理部门盖章,则应按要求加盖印章后出售。一般不向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电子版,如需电子版本,应征得业主同意并加收费用。
第二十六条要求招标文件须经国家、行业或地方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还应按照相应的管理程序向上述管理部门报审后,方可对外发出。
第二十七条要求严格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及其它相关的要求出售招标文件。
第二十要求如果购买招标文件(含资审文件)不足3家需要重新招标(含资审)或取消项目的,项目经理应通过“招标变化情况”节点送审,并对不足3家的原因做出分析。如果需要重新招标,还应提出拟采取的解决措施,并作为附件上传。
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三十条规定澄清或修改文件编制完成后,需经业主的书面确认(确认形式同招标文件),方可进行业务办公系统相应节点的送审。审核完毕后加盖招标业务专用章后,方可对外发出。
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文件中实质性内容的澄清或修改文件,发出时间距离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15天。如果需要延迟开
标时间和变更开标地点等内容,则应以通知的形式发出,时间可适当缩短。
虽然法律、法规和没有对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发出时限做出明确规定,但必须给申请人留有合理的时间修改其文件。
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澄清或修改文件时需要附上投标人回执函格式,并且必须妥善保管所有投标人的回执。如果无法联系到投标人或无法取得投标人的书面回执,项目经理需要向本部门质量负责人书面报告,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后存档。
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澄清或修改须报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必须在获得行政监督部门的审批或备案后才能发出澄清或修改文件。
第三十四条规定了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在招标文件做出澄清和修改后,还需要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如果需要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三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需要进行招标文件澄清时,需要报国际招标网原招标文件审核专家审核通过,并在开标日15日前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资格预审规定了项目经理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拒收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任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项目经理应安排专人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登记、接收,并妥善保管。项目经理还应协助委托人按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审查的前期准备和评审过程的要求,参照评标工作的要求。资格审查结束后,项目经理应协助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制资格预审报告。资格预审报告内容应符合集团公司有关格式和内容的要求,国家或委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规定了资格预审报告完成送审后,方可盖章发送委托人。委托人对资格预审报告进行书面确认后,项目经理编制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资审合格通知书应载明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地点、投标截止时间等内容。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在
业务办公系统完成送审后,方可盖章发出。资格预审结果确定后应及时组织后续的招标工作。
第七章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规定了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项目经理应主动提醒所有投标人按时参加投标,如发现投标人可能不足三家,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负责接收投标文件的人员必须事先熟悉招标文件中有关密封的要求,在接收投标文件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认真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如果发现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应善意提醒,并为投标人改正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除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外,接收人员应拒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如果遇到特殊情况,负责接收投标文件的人员应及时与项目经理沟通,并向本部门质量负责人汇报。
项目经理应安排专人对投标文件进行登记、接收,并妥善保管。在接收投标文件时,应检查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密封、投标人代表授权及身份证明文件(如招标文件有要求)等情况,并填写《投标文件接收登记表》和《投标保证金登记表》。专人应根据不同的标段(包)按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编号、摆放。如果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样机、样品,项目经理应
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方法,将样机、样品编号摆放或保管。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项目经理应认真做好记录,并由该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补充、修改的内容应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项目经理应安排专人看管已接收的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人不得拆启投标文件,也不得出现遗失和破损等情况。
如果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家,不得开标。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如下处理:对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应当发布开标时间变更公告,第一次投标截止日与变更公告注明的第二次投标截止日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七日。如果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则应按照商务部13号令第二十六条执行。如果第二次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仍然少于三个,应当在开标当日通过中国国际招标网向相应机电办递交“两家开标备案申请(投标人为2个)”或“直接采购备案申请(投标人为1个)”。对于国外贷款项目,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如果投标人少于三个,可直接进入两家开标或直接进入采购程序。项目经理应在开标当日通过中国国际招标网递交“两家开标备案申请(投标人为2个)”或“直接采购备案申请(投标人为1个)”,并妥善保存中国国际招标网生成的备案复函。对于采购货物和
服务招标,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协助采购人向相应的采购管理部门报告。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如果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提醒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之前,应按照本规范第七十七条的要求进行分析。如果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然少于三个,则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第46条:项目经理在接收投标文件时,应仔细核对投标人的名称等相关信息,包括《出售招标文件汇总表》和网上注册信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如果发现购买人和投标人名称不一致,应按以下情况处理: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未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注册或注册名称不一致的投标人,应拒绝接收;2、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3、其他项目应在征得招标人同意后及时进行变更,但已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除外。
第47条: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未经书面通知,不得临时变更开标时间和地点。
第4:项目经理在送审评标报告前,应完成业务系统“专家名单”节点,注明专家抽取情况、抽取库名称、抽取数量和业主推荐专家数量等,并将有关专家名单上传(公司内部抽取专家除外)。
第49条:开标前,项目经理应落实开标准备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写开标大会议程,应按《招标网上流程表格形式》中的《开标大会会议程》进行。项目经理应对开标过程进行明确分工,配备唱标人、记录人等,并准备开标室、调试开标所需仪器设备、开标所需表格和资料、横幅和宣传资料(如需要),通知招标人代表、公证机构(如需要)和有关领导按时参加开标仪式,向招标人代表和公司领导汇报开标准备情况,准备领导的讲稿(如需要),安排招标人代表和专家的食宿,通知专家出席评标。
第50条:开标时,各业务单位的正式员工应着正装,并佩戴公司标牌。禁止各业务单位的正式员工穿着休闲装如牛仔裤和无袖衫参加开标仪式。
第51条:项目经理应认真检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
第52条:项目经理不得安排评标专家进入开标现场。如评标专家误入开标现场,项目经理应及时提醒其回避。
第53条:在唱标前,唱标人应请所有投标人代表或公证机构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不得只请监督部门的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唱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唱标人应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唱标,并列举了唱标的内容,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标底、工期或交货期、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情况、投标声明以及其他唱出的事项等。这些内容是唱标过程中必须要唱出的信息。
第五十六条规定了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项目经理只能如实记录开标情况,不得提出任何针对投标方案的意见,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方案进行比较和判断。这样可以保证评标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唱标结束后,唱标人应该请所有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主管部门或监督人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投标人确认内容应包括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和唱标信息。这样可以确保唱标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五十规定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需要在开标后2日内在国际招标网上上传开标记录。这样可以方便全球投标人了解开标情况,提高国际招标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开标结束后,应及时按照业务办公系统填写说明的要求,完成业务系统内开标节点的填报送审。注意核对报名单位信息,确认购买招标文件单位,确认参加投标单位并填写投标报价,上传中标单位投标文件电子版。这样可以方便管理和统计投标信息,确保评标过程的准确性。
第六十条规定了重大项目应保存影像资料。这样可以记录下评标过程的全过程,方便后续查阅和审查。
第六十一条规定了根据招标项目的类型,按照国家或项目所在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组建或协助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这样可以确保评标委员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六十二条规定了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这样可以确保评审专家的抽取过程公正透明。
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外聘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选取应符合国家或项目所在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规定。如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没有规定的,按照集团公司的规定,从集团公司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这样可以保证评审专家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第六十四条禁止在招标人或其他不符合有关国家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这样可以避免评审专家的不公正和不专业。
第六十五条规定了开标后当日应及时组建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工作,评标工作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中止或延缓。在确
定中标人前,严禁向投标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人透露评标专家名单。这样可以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性和保密性。
第六十六条规定了除设计招标外,不得安排投标人向评标委员会陈述或当面进行澄清。如有特殊需要,应将评标委员会和投标人分别安排在AB室,通过影像设备进行陈述。这样可以避免评标过程中的不公正和干扰。
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开始评标前,项目经理应做好准备,包括落实和布置评标场所,安排好为评标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落实评标专家、招标人代表和监督机构的人员能否准时到达等。这样可以确保评标过程的顺利进行。
3、准备评标所需用品,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评标用具、填写签署的文件表格电子和纸质版等。
4、开始评标前,项目经理需向评标专家宣布投标人名单和评标纪律,并确认是否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如有关系,应请候补专家替补。评标专家确认无利害关系并承诺遵守评标纪律后,评标委员会成员按公司规定的格式签署承诺书,方可开始评标工作。
5、在评标过程中,项目经理需要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供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所需的表格和文具等,同时保管投标文件正本、评标委员会发出的澄清和投标人答复的原件等。项目经理可以就招标文件的内容做出解释,但禁止使用引导性、暗示性的语言;安排人员为评标委员会提供茶水等服务。在评标委员会评标过程中,项目经理要注意自己是为评标委员会评标提供服务,不能干预或参与评标。但如发现评委不按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分表填写不清晰、有引导评标等问题时,应向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请其予以制止。如评标专家不听劝阻,应做好记录备查。遇到特殊情况,项目经理应及时向本部门质量负责人汇报。如需要投标人澄清的,应请评标委员会写出书面澄清意见,并请全体评委或主任委员签字。评标委员会需要协助汇总评分结果时,务必要保证计算准确。汇总后,必须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后再签字确认。工程建设项目,如果实质性响应不足3家,评委会继续评标的,应提醒评委会在评标报告中,就剩下的投标是否具备竞争做出说明。
7、应保证评标报告的内容、评委签字、报告所附文件等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如出现个别评委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应按XXX等七部委2001年第12号令第43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如需重新招标,应请评标委员会写出明确意见。
68.评标结束后,项目经理应及时整理评标文件,按集团公司规定的格式起草致业主函,并送审评标报告。经批准后,应及时将致业主函送给委托人,请其确认确定中标人。
69.如果根据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需要发布中标结果公示或公告,项目经理应在委托人确认中标人后,按照有关规定发布中标结果公示或公告。
第九章 发放中标通知书和服务费通知
70.项目经理应清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承诺生效,合同成立。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都将承担违约责任。
71.项目经理应把握好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时间,国家或地方对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有要求的,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72.发放中标通知书的前提包括: 1.招标人书面确认中标人;
2.需发布中标公示的,公示期结束后无人提出异议;
3.需发布中标公告的,应在发布公告后;
4.需按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规定备案的,备案手续完备; 5.已经履行集团公司内部审批流程。
73.服务费通知书的内容应符合集团公司的要求,格式见《招标业务文件和表格形式》。
7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如中标人发生变更,应符合法定条件,还应提供中标人放弃中标的书面申请和提供招标人书面确认意见。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金额的,还应要求中标人给予赔偿。如有特殊情况,项目经理应写出书面报告,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经审批同意变更中标人的,项目经理应收回已发出的所有中标通知书及服务费通知单,按新中标人及中标信息编制中标通知书及中标服务费通知单。如涉及招标服务费金额变更的(以中标金额为基数计算向业主收取的),还应重新编制招标服务费通知书。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的,还应在原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的媒介上,重新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第十章 项目归档及后期工作
75.各业务单位项目经理、档案管理员必须严格按《业务资料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完成项目归档和后期工作。
76.在业务办公系统立项的具有项目编号的招标项目必须按归档表所列文件进行统一归档。国家或地方监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还应按要求将档案文件移交监管部门。
77.网上电子文件和网下纸质文件应是最终稿,必须保持一致,各项审批手续必须齐全有效,归档的纸质文件必须是加盖有效印章的原件,严禁弄虚作假。
78.对于国家或地方监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必须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档案资料的移交备案。
79.如果项目经理离职,必须在做好项目过程文件和档案文件的移交工作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80.如果项目经理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归档,应向综合部提交书面说明,并提出完成归档的最后期限。
81.公司应设有专职档案管理员和档案室,以保证业务资料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高效和安全。公司档案管理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通过有效的监督来促使公司的业务资料归档率不断提高。
82.禁止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影响招标结果。
83.禁止为委托人代办招标手续,从而进行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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