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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厅新增地方债券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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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厅新增地方

债券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 • 【公布日期】2020.10.17

• 【字 号】黑财办〔2020〕40号 • 【施行日期】2020.10.17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金融债券 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厅新增地方债

券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黑财办〔2020〕40号

厅直有关单位:

《黑龙江省财政厅新增地方债券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已经黑龙江省财政厅党组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0年10月17日

黑龙江省财政厅新增地方债券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为健全完善新增地方债券管理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明确职责划分,提高工作质效,根据《预算法》、《关于加强地方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等规定,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优化工作流程实施方案》(黑财办〔2017〕20号)等有关要求,遵循各负其责、协调配合、有序高效的总

体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新增地方债券(以下简称“债券”)需求申报、分配安排、批复下达、预算调整和公开、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绩效管理、资金监管等相关事项。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不含地方负有偿还责任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贷款转贷债务。一般债券是指各省级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的债券。专项债券是指各省级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债券。按照国家规定,债券纳入预算管理。 二、债券需求申报

债务管理处(以下简称“债务处”)牵头组织债券年度需求申报工作,按照债券有关规定和财政部有关要求,制发债券申报通知,讲解申报、地方性债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债务系统”)申报流程等,组织第三方机构对专项债券项目需求进行初审。经建处、资环处、农业处、科教处、社保处、经贸处、产业处等有关部门预算管理处室(以下简称业务处室)负责督促各部门报送省本级债券需求并录入同级财政债务系统。债务处负责布置并督促市县报送本地区债券需求并录入同级财政债务系统。债务处汇总全省债券需求后,按行业分解到省直有关部门,由各业务处室对口转送各部门。原则上债券安排项目要来源于债务系统。 三、债券分配安排 (一)年初预算安排

1.预算布置。按照年初预算编制工作要求,债务处会同预算处做好债券年初预算安排布置工作,各业务处室负责布置部门及时编制债券项目预算。

2.需求上报。各部门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围绕省决策部署、行业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省本级和市县债券需求申报情况,审核提出债券项目初步意见,按规定时限报送各业务处室。

3.审核和审批。各业务处室对部门报送的本系统内的省本级和市县债券项目进行审核,内容包括:立项依据、申报额度、债券类型、偿债来源、债券绩效目标等,统筹现有中省专项资金等渠道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审定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债务处。债务处会同预算处汇总审核后,围绕省决策部署,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根据国家预计下达限额提出初步安排意见,报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履行报请省常务会议、常委会议和省审批程序。 (二)执行中安排

1.年初预算项目。对已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债券资金,各业务处室应及时下达;对已明确方向但未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债券资金,各业务处室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将其落实到具体项目、支出级次、功能分类科目。各业务处室负责按照规范格式起草债券资金分配意见(财阅件),与债务处等处室进行会签,呈相关分管厅领导和厅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后,报请省审批。

2.执行中项目。对于省批转和省直部门以及市县申请的债券资金需求文件,以及其它未在年初预算安排的债券需求项目,按照职责分工由各业务处室受理并提出办理意见(其中专项债券先由债务处初审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与债务处等处室进行会签,报分管厅领导、厅主要领导同意后,履行报请省审批程序。

(三)其他重要事项

债务处按照财政部债券下达批次或分配大额债券资金时,应向厅党组会议报告债券安排意见。 四、债券资金批复下达

(一)批复下达。在省审批同意债券资金分配意见后,各业务处室起草下达债券资金批复通知文件(拨款件),与债务处等处室进行会签,视情况抄送省直有关部门和审计、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下达省直部门(单位)使用并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券前,应要求部门(单位)提供偿还债券承诺函,并明确偿债资金来源;在下达省直部门(单位)承担偿还的专项债券时,还应一并下达专项债券项目收入缴库通知书。债务处结合债券发行、分配下达等情况,分处室提出债券预算指标划转意见,由预算处划转各业务处室预算指标,各业务处室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正式下达部门(单位)或有关市县。

(二)项目录入。根据债券资金分配意见和下达指标通知文件,各业务处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市县在7日内将相关债券项目信息录入债务系统,专项债券项目需待债券发行后组织实施。债务处负责对录入债务系统的债券项目信息进行规范性审核,各业务处室配合做好数据修订工作。

(三)结转结余管理。省批准下达的省本级债券资金原则上不得结转结余。各业务处室及时会同部门对省本级债券资金结转结余情况进行清理,对于符合结转的,报分管厅领导同意后,由预算处将结转指标导入部门(单位)继续使用;对于确定债券资金结余的,由各业务处室商债务处等处室提出重新安排意见,报相关分管厅领导、厅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债务处、预算处、国库处分别按分工调整债务限额、预算指标、债券资金。

债券资金结转通常包括:①债券预算指标批复下达未满2年,支出预算尚未执行或未完全执行的债券资金;②基本建设或采购类项目,按照项目立项批复方案、采购合同等要件规定尚未执行完毕,需要根据进度继续支付的项目尾款或质保金等;③由于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没有执行完毕,且符合结转规定的债券资金。

债券资金结余通常包括:①使用债券的项目竣工决算后剩余的债券资金;②债

券项目因故终止无法支出,造成当年债券资金剩余的;③不符合前款结转的债券资金。

五、预算调整和公开

(一)预算调整。债务处牵头开展增加举借债务的预算调整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债务预算调整事项,并在与省有关委员会沟通的基础上,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厅党组会议同意,报请省审批后,履行报省常委会审批程序后予以执行。各业务处室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部门预算调整。各业务处室按照《黑龙江省省级部门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负责组织省直部门(单位)将省本级债券项目纳入部门预算调整,并及时批复有关部门。

(三)债务公开。债务处按规定将应公开的债务限额、余额、债券安排等情况纳入省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草案)、财政决算草案,并对债券发行、存续期、重大事项等其他地方债务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开。 六、债券发行

国库处牵头组织债券发行工作。负责根据债务处提供的地方债券发行计划及发行所需项目材料,编制债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及资料等。

债务处配合国库处做好债券发行工作。负责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并出具专项债券项目融资平衡方案、财务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发行所需项目材料,并及时提交国库处。

各业务处室负责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对各级提供的专项债券项目是否属于年度项目规划、项目可行性、年底形成有效投资、项目收益来源等进行把关。 七、债券还本付息

债务处牵头开展全省债券还本付息工作。省级留用债券,需省直部门(单位)承担还本付息的由各业务处室负责,需省级财政承担还本付息的由债务处

负责。转贷市县债券还本付息工作由债务处负责。预算处、国库处、税政处、综合处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省级留用债券还本付息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预算编制。结合债务处提供的相关债券发行信息,各业务处室组织相关省直部门(单位)编制本部门(单位)承担的债券还本付息收支预算并编报绩效目标,明确偿债资金来源渠道,报债务处汇总(含债务处编制的省级财政偿还的债券还本付息支出预算),呈相关分管厅领导、厅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报预算处按程序纳入省本级预算安排。

(二)预算执行。债务处牵头制发全省到期债券还本付息文件,并与相关业务处室进行会签。各业务处室依照债务处制发的债券还本付息文件,组织省直相关部门(单位)及时偿还债券本息资金,同步更新完善债务系统相关数据,涉及项目主管部门(单位)通过组织收入承担偿还责任的,还应当监督单位将偿债资金按照规定科目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债务处按期拨付省级财政承担偿还的债券本息资金。国库处负责按月提供还本付息额度表,并按规定办理债券兑付事项。

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加债券还本付息预算时,由各业务处室提出承办意见,经相关分管厅领导、厅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报预算处办理并抄送债务处。 (三)年终决算。根据各业务处室年度债券还本付息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债务处牵头会同预算处、国库处做好省本级财政总决算中债务数据编报工作,并做好市县财政总决算债务收支数据的汇总审核工作。

(四)资金垫付。省直相关部门(单位)如不能按时足额缴纳还本付息资金时,由各业务处室督促部门(单位)向省提出财政资金垫付请示,经省同意后由各业务处室受理并提出办理意见,与债务处等处室会签,报相关分管厅领导、厅主要领导同意后,转国库处办理。

八、债券绩效管理与资金监管

(一)绩效管理。各业务处室负责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工作规程》(黑财预〔2020〕24号),全过程做好债券资金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绩效信息公开、绩效考核与监督问题等相关工作,具体落实预算绩效管理问题整改工作。债务处牵头会同预算处、监督评价局按分工负责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相关工作。

(二)资金监管。按照债券资金归口管理和“谁分配、谁监督”的原则,各业务处室负责债券资金监督管理,督促加快债券资金支出并统计报告,监督部门将偿债资金缴入国库,具体落实审计、巡视等问题整改工作,会同监督评价局制定并实施债券资金监督核查计划;债务处负责指导、业务培训和牵头汇总审计、巡视问题整改工作等;监督评价局配合各业务处室开展债券资金核查工作。

九、附则

(一)本规程由黑龙江省财政厅债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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