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律令的研究
日本四天王寺国际佛教大学 须原祥二副教授
(方琳琳 整理)
前言
“律令制”是日本史研究领域的一个概念,是古代东亚世界的构成要素。律,相当于刑法,大抵模仿唐律,但是吸收了日本固有维持秩序的制度;令,相当于行,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备受重视。格,是律令条文应时势而作出的改变,是暂定的;式,则是细则。七世纪初的诸项改革(推古朝改革—大化革新),为律令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701年《大宝律令》的制定,是大化革新以来各朝法制建设的必然总结,也是吸收和消化唐制的结果,标志着日本集权封建制度的确立。
日本学者想考察中国是何时确立律令制度的,却发现中国史学界不太提“律令制”这个概念。在中国,律令是礼、习惯法等诸法,与法家、儒家的法思想合并成的,属于中国法的一部分(石上1992)。中国是以“律”为中心的,令和格式都是从“律”为中心的,令和,其作用是贯格式都是从“律”派生出来的副法(池田1967)。律令在中国(秦汉—明清)
,作为国家法具有优越穿时代的(宫崎1977)。律令法在特定的时代(魏晋南北朝—隋唐)。 性(中田薰1951、仁井田1962、池田1967)
目前在日本古代史研究中的律令制研究,是关注日、唐律令的差异,藉此发现日本律令的独特性,并以此探讨日本古代天皇制的固有形态。日本律令的研究方法,是一种和中国律令相比较的研究方法。日本学者们从有限的残存史料中复原中日律令,再参照中日的社会构造,历史条件,对其内容进行探讨,这项工作已经进行了大约五十多年。这次演讲的内容, 石上英一:《律令国家論》(1993年)、《比較律令制論》(1992),两篇论文都收入其《律令国家と社会構造》造》(名著刊行会,1996年)一书。 2
池田温:《中国律令と官人機構》(《前近代アジアの法と社会》、劲草书房、1967)、《律令官制の成立》(《岩波講座世界歴史5》、岩波书店、1970年)、《中国古代籍帳研究》(东大出版会、1979年)、《唐令と日本令(一)~(三)》(《创価大学人文論集》七·十一·十二,1995、1999、2000年)、《律令制》(谷川道雄等编《魏晋南北朝隋唐時代史の基本問題》、汲古书院、1997年)。 3
宫崎市定:《中国史》上·下、岩波书店,1977、1978年。律令研究会编《訳注日本律令五~八》唐律疏议訳注篇一~四、东京堂出版、1979-1996年。 4
中田薰:《古法雑観》《支那における律令法系の発達について》(收入《法制史論集》四、岩波书店、19年》。 5
仁井田陞《唐令拾遺》(东大出版会、1933年)、《中国法制史研究》(东大出版会、1959-年)、池田温编集代表《唐令拾遺補》(东大出版会、1997)。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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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对至今诸家学说的一个总结,详情请见参考文献。
一、日中的律令格式
(1)中国的律令格式(图1-图5)
●《法经》六篇(战国)、湖北省云梦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秦律十八种》)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有体系的法典形式的著作。是魏国的李悝(前455-前《法经》一书的395年)“集诸国刑典”而作,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主要内容包括“盗、贼、囚、捕、杂、具”六法,现已失传。其后商鞅在秦国变法,奉行《法经》,改法为律,称为“秦律”。汉《九章律》是在《法经》六篇之末加上户、兴、厩三篇而成。自此以后,历代律典几乎都是以前代律典为基础,加以损益而成,因此可以认为,整个封建社会反映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律,都是从《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秦统治者奉行法家学说,任法为治,于《法经》六篇之外还颁布了大量法令,其范围遍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出土的睡虎地秦简,载有《秦律十八种》、《法律答问》和《封诊式》等法律文书,其内容涉及农业、手工业、商业、徭戍赋敛、军爵赏赐、官吏任免以及什伍组织等各个方面,证实了秦“莫不皆有法式”的说法。
●萧何的《九章律》、曹操的令
汉承秦制,萧何《九章律》的前六章就是《秦律》,也就是李悝的《法经》,后三篇才是萧何的新制。《九章律》的内容分别是:第一章《盗律》,是有关强盗、窃盗的处罚条文,即保护私有财产的规定。第二章《贼律》,是有关杀人、伤人的处罚条文。第三章《囚律》,是有关拘禁和裁判的条文。第四章《捕律》,是有关逮捕人犯的条文。第五章《杂律》是上述诸律以外各种犯罪的处罚条文。第六章《具律》是有关刑罚加减的条文,大体上和后世的名例律相当。第七章《户律》,是有关户口、婚姻的条文。第八章《兴律》是有关军事的禁令。第九章《厩律》,是有关养马的条文。《九章律》是汉律的核心部分。其后叔孙通等又制定“傍章律”、“越宫律”、“朝律”,合计六十章,此外又颁布科、令(单行法令),以补律之不足,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汉律体系。
汉律经过400年的实施,到了汉魏之际,已处于积弊甚重、非改不可的状态。曹魏对汉律进行了一次大整理,制定了《魏律》十八篇。史称《魏律》从篇目来说,比汉代的正律《九章律》是增多了,但同傍章科令相比,则是大大简化了。此外,《魏律》还作了一系列实质性的改革,如改《具律》为刑名,列于律首:规定五刑,使刑罚进一步规范化:规定八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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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悝(前455-前395年):子夏的弟子,战国初期的法理学家。曾被魏文侯任用为相,主持变法。其言论见于《汉书·令货志》、《晋书·刑法志》等,《汉书·艺文志》著录有《李子》三十二篇,阐发了他的富国强兵思想,已佚。 2
《秦律十八种》:包括田律、厩苑律、工律、仓律、金布律等。 3
《法律答问》:以答问形式对秦律条文、术语及立法意图的官方有效解释。 4
《封诊式》:审判的则与文字范例。 49
加强了对官僚、贵族的保护:以及连坐的范围,私人复仇等等。这些规定对后世封建法制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泰始律令(公元267年)……中国“律令制”之始(堀1982)
曹魏末年,司马昭为晋王,因前代律令、正文与注解烦杂,遂命大臣贾充等十四人删改《魏律》。晋武帝泰始三年(267),律令制定工作完成,并于次年颁行天下,这一律令称为《晋律》或《泰始律》。公元280年以前,《晋律》主要实行于北方和四川地区,灭吴以后,始推行于全国,成为魏晋南北朝时期唯一实行于全国的法典。《晋律》以汉魏律为基础,删繁就简,并根据形势有所创新,全律共20篇、620条、27600字。《晋律》比《魏律》更加简要,便于官吏们援引和掌握,对魏晋南北朝各个时期以及隋唐的立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北魏……均田制和租庸调制,东魏……麟趾格,北齐律……十二篇
南北朝是封建割据、列国对峙的时代。南朝沿用晋律,无所进取。而北朝修律,以汉律为宗,并吸取魏晋以来的立法经验,综合比较,择善而从,遂使北朝法律优越于南朝。北魏出现了均田制和租庸调制:东魏出现了“格”。“格”是从魏晋的“科”发展而来的,是魏晋以来法律形式的一大变化。《唐六典》卷六注说:“后魏以格代科,于麟趾殿删定,名为”北朝律中的《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尤为史家所称道。它对后世《麟趾格》。
影响极大,隋唐法典均以其为蓝本。
●开皇律令(与唐律篇日相同,官品令和职员令置首)
隋唐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兴盛时代,隋、唐的法制也达到了中国中古法制的最高水平。隋代(581-618)法规制定于隋文帝开皇(581-604)和隋炀帝大业(605-618)两个时期。隋文帝杨坚统一南北,建立隋王朝,结束了魏晋南北朝数百年的局面。他在北周从政多年,目睹严刑峻法之失,故代周以后,以轻代重,制定了比较开明的开皇律、令、格、式,深为后世封建统治者所称道。《开皇律》对唐律影响极大,其内容大部为唐律所吸收。隋炀帝杨广继位后,为了笼络人心,进一步减轻刑罚,重新修订了律、令、格、式,但未认真实行,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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堀敏一《晋泰始律令の成立》《中国における律令法典の形成》,均收入《律令制と東アジア世界》(汲古书院、1994年);《中国における律令制の展開》《東アジア世界における日本古代史講座6》(学生社、1982)。 2
东魏接连改元,始因南兗州获得巨象,称为祯祥。及改年元象,越年册立高欢次女为皇后,营立新宫,复改元兴和。禁民间立寺,改停年格,命百官就麟趾阁议定新制,号为麟趾格,颁敕施行。 3
北齐律:北齐律共12篇。(1)它开创了十二篇的律典体例:《名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厩牧》、《杂律》。(2)首创了《名例律》的篇目:《刑名》+《法例》=《名例》。(3)在刑名、罪名方面也有所创新:它确立了“重罪十条”,为后世“十恶”提供了范例;还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为封建刑罚体系奠定了基础。(4)它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隋唐法典均以其为蓝本。意义:1、在当时的立法行动中,《北齐律》的立法水平最高,所取得的成就最大;2、北齐律是一部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的重要法典。对后世影响极大。 4
《开皇律》隋文帝于开皇元年(581)命郑译等“上采魏晋刑典,下至齐梁,沿革轻重,取其折衷”,制定新律。开皇三年,又以“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故命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删繁就简,删去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枷等罪一千余条,留下五百条,计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凡十二篇(《隋书·刑法志》)。该律还更定刑名笞、杖、徒、流、死5种,废除前代的鞭刑、枭首、车裂等酷刑和孥戮相坐之法,并规定讯因加杖不过二百,执行杖刑时不得中途易人;又规定“八议”之制,以维护贵族官僚地主的;将北齐的“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大罪,对破坏封建统治秩序的行为加强。这些都反映了《开皇律》是一部典型的封建法典。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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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业律令》的影响远逊于《开皇律令》。
●《永徽律令》、《永徽律疏》(见须原③的图5唐代律令的编纂)
唐统治者鉴于隋末法重刑繁,招致覆亡的教训,以中典治国,强调持平用法,依律断罪。唐高祖时期,编定了武德七年(624年)律令,律12卷,令31卷(含目录);太宗时期,编定了贞观十一年(637年)律令格式。唐高宗永徽二年(651年)颁布的《永徽律令》,更是达到了律令编纂的高峰。
《永徽律令》是以隋朝的《开皇律》为蓝本而制定的,包括律12卷,令30卷。它体系严整,内容详备,荟萃了历代律典的精华,是中国封建时期一部空前成熟的法典。永徽三年(652),朝廷又命律学人才编纂了《永徽律疏》,对律文作了精辟的阐述和重要的补充,更使《永徽律令》增添了光彩。《永徽律令》可能随遣唐使传入日本,疑为天智天皇时期编纂的《近江令》蓝本。《近江令》对以后的《飞鸟净御原令》(6年)、《大宝律令》(701年)的产生有着深远影响。
武则天统治时期,删改前律24条,颁布垂拱元年(685年)律令格式。唐中宗又定神龙元年(705年)律令格式。唐玄宗时期,一共颁布过三次律令格式。一是开元三年律令格式,715年颁布。据日本学者坂上康俊的意见,开元三年律令可能随第八次遣唐使(717-718年)传入日本,成为日本720年前后编纂的《养老律令》的参照。二是开元七年律令格式,719年颁布,令30卷27篇1546条。可能也移入到日本的《养老律令》中。三是开元二十五年律令格式,详见下文。
●开元二十五年律令格式、律疏
开元二十五年,唐玄宗命李林甫、牛仙客与法官删修《律令格式》成,九月,壬申,颁行之。这是唐代最后一次大规模编修律令,敕、格所占比重较大。现今只有《唐律疏议》(开元二十五年律疏)留存,其余散佚。1999年,上海师范大学宋史研究中心的戴建国,在宁波天一阁发现了《天圣令》残卷(明抄本)。由于《天圣令》沿用了唐开元二十五年令,所以这次发现对唐代的律令研究也是一个重要补充。
毫无疑问,唐律的研究对于日本律令研究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不过由于唐律亡佚己久,现存文献中只能找到极少片段,所幸敦煌吐鲁番遗书中保存着几件唐格写本残卷,成为唐朝律令研究的重要依据。详情请见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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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本的律令格式
请大家先打开须原⑥,看史料⑦《类聚三代格》中的一段话。《类聚三代格》中的格式 1
《大业律》隋炀帝继位后,于大业二年(606)十月,诏牛纫等修订律令,于大业三年(607)四月颁行。凡十八篇,共五百条。该律规定的刑罚较《开皇律》为轻。《隋书·刑法志》称:“其五刑之内降从轻典者,二百余条;其枷杖决罚讯囚之制,并轻于旧。”此外还取消了“十恶”的名目及其中的某些条文,表示“宽刑”。但是随着大规模农动的爆发,隋统治者恢复了磔、裂、枭首甚至夷九族等酷刑,以人民的反抗,而把律典撇在一边。 2
坂上康俊《〈令集解〉に引用された唐の令について》(《九州史学》八五、1986)、《〈令集解〉に引用された唐の格·格後勅について》(《史淵》一二八、1991)、《舶載唐開元令考》(日本歴史)五七八、1996)。 51
序(弘仁格式序)描述了日本律令制定这一划时代的过程。“推古天皇十二年、上宫太子亲作十七个条。国家制法自兹始焉。降至天智天皇元年,制令廿二卷。世人所谓近江朝廷之令也。爰逮文武天皇大寅元年,赠太政大臣正一位,藤原朝臣不比等奉敕撰律六卷,令十一卷。养老二年,复同大臣不比等奉敕更撰律令,各为十卷。今行于世律令是也。”早期的律令徒具律令之名,实为守则。
下面请大家看史料⑧《续日本纪》养老三年十月辛丑条:“降至近江之世,驰张悉借。迄于藤原之朝,颇有增损,由行照改。以为恒法。”
“近江之世,驰张悉借”旨的是《近江令》,“迄于藤原之朝,颇有增損,由行无改。以禹恒法”指的是大宝律令。下面我们来一一详细解说。
●《近江令》
据《藤氏家传》(见史料⑨)记载:天智七年“帝令大臣撰述礼仪、刊定律令。”实际只有令,是从令开始编纂的。《藤氏家传》是8世纪活跃的政治家藤原镰足的传记,由其后裔藤原仲麻吕撰。藤原镰足二子分别为藤原贞慧和藤原不比等,贞慧之子为藤原武智麻吕;藤原武智麻吕之子为仲麻吕。《藤氏家传》包含了自藤原镰足起三代的传记。
关于《近江令》的编纂时间,有两种说法。一说编于天智元年,但《藤氏家传》称《近江令》为天智七年所撰,究竟哪一种是正确的呢?据《日本书纪》记载,白村江海战后,齐明天皇病逝,中大兄皇子并未立即登基,而是以“皇太子称制”的名义,总揽大权,是年为天智元年(此时尚无年号,以天皇名号称)。后来于天智七年(658年)正式即位,后来学者以658年为天智元年,所以称天智元年制律令,这两种说法并不矛盾。
还有学者怀疑,《近江令》是天智十年制定的,依据是《日本书纪》天智十年正月条(史料11):“甲辰、东宫太皇弟奉宣、或本云、大友皇子宣命。施行冠位法度之事。大赦天下。法度冠位之名、具载于新律令也。”实际上,此文中的“新律令”指的是《大宝律令》。《日本书纪》的作者生活在奈良时代,大宝律令从撰者角度说为“新律令”。
此外,还有《近江令》非存在说(青木和夫1954、65),理由是《日本书纪》天智十年正月条(史料11)与天智天皇三年条(史料⑩)“天皇命大皇弟、宣增换冠位阶名”重出。如此频繁更换冠位,令人不解.官僚制和班田制是在天武、持统天皇时期得到完善的,详细的律令制度在彼时得到实施。故青木和夫提出,《近江令》真的存在吗? 就算打算编纂《近江令》,能否编纂成功还是个问题。就算存在,实施到何种程度也值得怀疑。他怀疑《藤氏家传》为藤原氏后人吹嘘先祖所作。 请大家看须原③的天皇谱系图。
天武——持统——文武——元明——元正——圣武——孝谦——淳仁——称德——光仁(京都迁都)——桓武——(平安时代诸天皇)
因为平安时代诸天皇为天智天皇系,所以天智天皇成为被尊敬的对象。故青木和夫怀疑, 青木和夫《浄御原令と古代官僚制》、《律令制》(收入其《日本律訟国家論考》、岩波书店、19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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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江令》可能是为了夸大天智天皇功绩,实际上并不存在。
●《净御原令》
壬申之乱(672年)后,天武天皇和鸬野皇后取得统治地位,实行了一系列政治改革。685年,宣布更改诸氏的族姓,实行了“八色之姓”。686年又更改爵位之号,实行新的阶位制,遂使有才干的、在“壬申之乱”中有战功的人能够晋级、赐位。690年公布了《考仕令》,规定各级官吏按任职业绩分为九等。天武十年(681年),天皇下令编纂新的最高律令(见史料12“朕今更欲定律令改法式”),定名为《飞鸟净御原朝廷令》,这项工作到持统三年(6年)才正式完成(见史料13)。天武天皇去世后,鸬野皇后于690年正式即位,称持统天皇。持统天皇继承了天智、天武天皇的革新工作,6年6月,她将天武天皇时已编纂的《飞鸟净御原令》22卷,再加以整理并颁布各司,付诸实施。
《飞鸟净御原令》原文今已不存。其施行状况,我们可以从史料14(持统四年)“依考仕令”、史料15“依户令”中看出。《飞鸟净御原令》的内容和后世的《大宝令》近似(见史料19《大宝令》=“大略以净御原朝廷为准正”),但是没有律。由于《日本书纪》上对《近江令》无明确记述,所以近代学者多认为日本的律令制是从《飞鸟净御原令》开始的。
●天武系(奈良时代)和天智系(平安时代)这两个王统(图6) 奈良时代成立……《日本书纪》、《藤氏家传》(藤原仲麻吕等撰) 平安时代成立……《续日本纪》、《弘仁格》
●《大宝律令》
697年8月1日,持统女皇决定让位给自己的孙子、草壁皇子之子(即年仅15岁的文武天皇)。她作为“太上天皇”辅助第42代天皇——文武天皇(697—707年在位)主持朝政。700年,在持统太上皇的辅政之下,文武天皇任命刑部亲王、藤原不比等、粟田真人等撰定律令。在701年正式完成了著名的《大宝律令》,共计律6卷,令11卷。《大宝律令》的制定是日本封建制确立的表现,也是持统天皇的又一重大贡献。
我们可以看一下相关史料。文武四年“读习令文、撰成律条”(史料16),而且对编纂者赐禄(史料17)。大宝元年改定官名、位号(史料18),完成(史料19),颁布诸国(史料20)。大宝二年赐给编纂者功田(史料22)。
《大宝律令》今天已不存,我们看一下随后出现的《养老律令》。
●《养老律令》
715年,文武天皇之姐冰高内亲王即位,是为日本第44代天皇——元正天皇。元正天皇(680—748年)继续发展经济,重视法制建设。718年,在大臣藤原不比等的主持下,在《大宝律令》的基础上,参照唐《永徽令》编纂了《养老律令》。因此时是元正天皇养老二年(见史料⑦和史料22),故称《养老律令》。
《养老律令》共有律、令各10卷。《养老律令》将701年完成的《大宝律令》当中的冗文赘句删除,也将唐律中不适应日本国情之处加以改动。《养老律令》深受中国唐初的“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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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治天下”、“用刑尤慎”的思想影响。《养老律令》订出后,被放置了近四十年,直到天平宝字元年(757)才公开实施(见史料21)。这也许是为了抄写出多份来分配给各个役所。 学者们怀疑养老二年后,《养老律令》还在继续编纂。理由是:养老六年,赐编纂者功田(见史料23)。奖励编纂者在四年后,有点不合常理。坂上康俊认为,《养老律令》的编纂参照了唐代开元三年令(见图5);梗本淳一认为,《养老律令》的编纂是对现行法改定的反映,(养老律令》和《大宝律令》的内容大致相同,字句有所变更。 ●三代格式(图4)
律令颁布后,往往以敕、格的形式进行局部修正。临时发布的诏敕和太政官符之类称为“格”;律令和格的施行细目称为“式”。701年(大宝元年)到819年(弘仁十年)的格和式在820年汇编成一部新的法典,称《弘仁格》和《弘仁式》;869年编成《贞观格》(为弘仁格以后的格的集成),871年编成《贞观式》;907年,编成《延喜格》(贞观格以后的格的集成),927年编成《延喜式》。有人认为,平安初期汇集和制定格式,是由于格式具有代替律令的意义,并将平安初期到院政时代这一时期称为格式时代。
●大唐开元礼的受容(史料32及33)(以下内容因时间关系,须原先生略去未细讲) ●《类聚三代格》和《弘仁格抄》
《类聚三代格》……将三代的格按官司部门分类集成,将内容分类进行再编纂。 《弘仁格抄》
●律令注释书的编纂(古记、令释、迹记、朱记、穴记、赞记) ●《令》(史料24、25)
《令》,833年撰,为《养老律令》的公定注释书(准同于法律)。采用了各种各样的私人注释书内容,其中出现的“朱”指《朱记》;“穴云”指《穴记》;“古记”指大宝令的注释书。
●《令集解》(史料26、27)
《令集解》亦为《养老律令》的注释书。撰者为惟宗直本。他集成各家注释之大成,于860—880年左右编纂完成。其中亦出现对《朱记》、《穴记》的引用:“释云”指的是《令释》。 ●《政事要略》(史料28) 略。
二、日唐律令研究的实际
(1)唐律与唐令研究的实际
●《译注日本律令—律本文篇》 ●《唐令拾遗》和《唐令拾遗补》
唐朝律令格式,唯律见保存,若要研究唐朝行政的真实形态,则令、格、式无疑具有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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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性意义。日本古代模仿唐朝实行律令制,故可依据日令还原唐令。1933年,仁井田陞出版了《唐令拾遗》,极大地推进了唐史研究。此后半个多世纪,许多学者都在深入发掘史料,试图补充还原唐令,但由于仁井田陞已经做了细致的整体收集,故继续此项工程就十分宏大艰难。池田温为仁井田学生,而克绍其业。池田主持的研究班子,集数十年的研究成果和各种新发现史料,历时十余年,著成《唐令拾遗补》,堪称唐代法制史研究划时代的煌煌巨著。在已知中日两国文献范围内,为唐令研究之经典。 ●敦煌、吐鲁番等西域出土文书
近年来,在敦煌发现了唐《职制律》断简。《职制律》是有关官吏设置、选任、失职、渎职等职官管理与惩戒方面的法律。具体请参考刘俊文著《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中华书局,19年版)。
《吐鲁番出土文书》是指吐鲁番古墓葬出土的汉文文书。自1959年以来,考古工作者在吐鲁番阿斯塔那、哈拉和卓古墓葬区,先后发掘了四百五十余座古墓葬,出土了上万片十六国至唐朝的古代文书(包括碎片)。1975年,在国家文物局的指导下,由唐长孺教授负责成立了“吐鲁番出土文书整理组”,主持对这批文书的整理。最后终于整理出读能成文的文书一千八百余件。从1981年1月出版第一册《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开始,到1991年10月完成了录文本全十册的出版。 ●北宋《天圣令》的发现
宋代在“元丰改制”以前只有一次大规模的修令行动,并将其成果刊行。此令就是北宋仁宗天圣年间所成的《天圣令》。《天圣令》篇目,晁公武《郡斋读书志》卷八有记载。首篇即为《官品令》。仁井田陞曾将散落在北宋史籍中的《天圣令》辑录出来,并注意到了见于《宋史·舆服志》中的部分《天圣官品令》。1999年,上海师范大学宋史研究中心的戴建国,在宁波天一阁发现了《天圣令》残卷(明抄本),印证了《天圣令》的第一篇确实为《官《天圣令》共三十卷,现在仅存的是后十卷,即田令、杂令部分。由品令》。但可惜的是,
于《天圣令》沿用了唐开元二十五年令,所以这次发现对唐代的律令研究也是一个重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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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律令研究的实际(略去未讲)
●《令羲解》和《令集解》 唐长孺等编《吐鲁番出土文书》(文物出版社,1981-1991年) 其他参考文献:
井上光贞:《日本律令の成立とその注釈書》(思想大系[律令]、岩波书店、1976年) 榎本淳一:《養老試論》(收入笹世晴先生还暦纪念会编《日本律令制論集》上、吉川弘文馆、1993年)。 大津透:《律令法と固有法の秩序》、《格式の成立と摂関期の法》(收入《新大系日本史2 法社会史》、山川出版社、2001年)。
滋賀秀三编:《中国法制史》(东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 古瀬奈津子:《仪式における唐礼の继受》、《格式·仪式書编纂》(收入《日本古代王権と儀式》上、吉川弘文馆、1998年)。
戴建国:《天一阁藏明抄本〈官品令〉考》(收入《宋代法制初探》、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 2
相关内容可参见仁井田升《唐令拾遺》,中文译本粟静等翻译,长春出版社19年版,第18页。 3
参见戴建国《天一阁藏明抄本官品令考》,载《历史研究》1999年第3期。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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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波思想大系《律令》 ●《古本令私记》
(3)从律令比较看日唐交流与古代日本社会
●维持了在唐朝已灭亡了的文化
例如,《维城典训》(史料31、史料30)是武则天在位时命学士撰写的官吏训诫,在中国早己失传。但是,此书由大宝年间的遣唐使携回日本,在天平宝字三年与律令格式并列成为的必修(史料31)。而且,该书还被《类聚三代格》采录,在平安时代也具有法律效力。在《弘仁格抄》中,《维城典训》被置于《式部格》的《官吏登用关系格》的开头部分。 此外,武则天创造的一些汉字,在中国也早已不用,但日本仍沿用着。例如“国”的异体字“圀”,在江户时代仍用于人名,如著名的德川光圀。 ●反映日本社会实态的条文(见须原11) 例一:
我们先来看一下史料34(《岩波思想大系·律令·职员令》),了解一下日本的地方支配体系,这是非常具有日本特色之处。地方行政单位分为“国”和“郡”。国相当于中国的州,郡相当于中国的县。国有国司(由派遣来的),国司分为守(长官)、介(次官)、掾(判官)、目(主典,负责整理和处理文书)。郡由郡司进行管理。郡司分大领、少领、主政、主帐。郡司悉从地方豪族中选用,不同于唐代的县令(由派遣)。承认郡司对地方的支配权,这是日本社会的实态。 例二:
请翻到须原④的右上角,摘引自《译注日本律令》的史料: [职五四]监临受供馈
诸监临之官,受猪羊供馈。谓非生者。坐贓谕。强者,依强取监临财物法。
[大宝律]a、户令集解、国郡司条(大系三三三页)。“古记云。……案职制律。监临之官,
强取猪鹿之类者。依强取监临财物法。乞取者坐 谕。受供馈者勿谕。贽亦准此。”
从以上两段史料中,我们可以看出中日社会实态的一些差别,中国的地方官系派遣,如果接受地方上的“猪羊供馈”,则按受贿处理。但日本的国司、郡司是从地方豪族中选拔出来的,所以可以接受[贽](にえ),即地方的一些贡物。古坟时代的地方豪族,都要向“大王”(天皇)交纳贡物(即[贽]),作为附属的证明。这也许就是古坟时代习俗的残留。此外,供馈之物,中国为“猪羊”,日本多鹿,故为“猪鹿”,这也可以看出两国国情的差别。 史料原文中的小字部分,为律疏。唐律和律疏是分开写的,但日本的律疏作为注,以小字夹排在律文中间。这也是日本的一个特色。 例三:
下面请看须原⑤的右下角,这是《养老令》的中的《学令》,摘自《唐令拾遗补》: “凡人学生、取五位以上子孫、及东西史部子为之。若八位以上子,情顾者 。国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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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取郡司子弟为之。大学生式部补。国学生国司补。并取年十三以上、十六以下、聪令者为之。”
“东西史部子”,指的是从朝鲜半岛渡来的文化集团的后代。分为东汉氏(主要在大和国活动,即今奈良一带)、西文氏(主要分布于河内国,即今大阪府)、秦氏(在地方传授织造技术)。
与律相比,中日令的差距更为显著。中国因为已经建立了完备的官僚体系,所以无论身份都可入学;但日本只限于少数上层贵族子弟,且有“东西史部”这样世代以文字官职为业的家族。
总之,日本的律令制虽然表面上和中国集权封建体系相似,但实际上天皇的统治仍然依附于地方豪族,而且对从中国传来的律令,进行了适应日本社会现状的种种改动,有些方面仅仅流于形式。
以上就是讲座的全部内容,由于时间紧迫,其中有一部分未及深谈,非常遗憾。感谢大家的倾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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