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严重违规行为
双方确认,以下行为属于严重违规行为,如劳动者存在以下严重违规行为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承担相关的经经济补偿责任: 1、 损坏公司形象; 2、泄露公司机密;
3、 滥用公司的名义从事各类活动者; 4、消极怠工,工作效率低下; 5、 不服从公司安排;
6、 在工作时间或公司营业场所买卖私人物品;
7、因威胁工作失职造成商品脱销、积压等企业损失严重的; 8、故意损坏公司物品造成企业损失; 9、 聚众,扰乱工作秩序; 10、与客户吵架,殴打客户; 11、 同事间斗殴; 12、 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13、打击报复或包庇行为; 14、 私开、谋取私利; 15、 一个月累计旷工达三天者; 16、 违反法律法规,被行政拘留者; 17、 受到各项刑事处罚者;
18、 挪用,非法侵占公司财产者;
19、 利用工作之便向客户索取或敲诈财物或利用职权贪污受贿的;
20、 欺诈、蒙骗客户;
21、 恶意中伤、诽谤、漫骂、威胁上级或同事; 22、 提供给公司的个人资料有虚假的; 23、 盗窃企业财产或他人财物;
24、 煽动其他员工偷工怠懈,干扰公司日常工作者; 25、 擅自伪造涂改公司记录或文件故意提供虚假商业情报者; 26、违反公司保密规定,未经上司许可或授权,擅自对外评司各项及经营手法的;
27、 给予商业竞争伙伴以任何形式援助者; 28、 违反《员工手册》其他规定情节严重者;
29、未在上述列举的行为内,但经公司领导、公司工会领导讨论后认为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