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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的刑事案件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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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卷第4期 2016年12月 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Heb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01.8 NO.4 Dec.20l6 DOI:10.14081/j.cnki.cnl3-1396/g4.2016.04.009 “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的刑事案件 网络 向靖。周越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摘要: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网络已然成为我国的主要形式。网络与“以审判 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其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现有着极 大的推动价值。通过对网络的现状进行分析,结合规范研究方法,可知潜存的扰乱法庭秩 序、侵犯被告人及证人隐私等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因素在我国得到了抑制,但的积极效用仍有极大的 发展空间,微博直播、网络视频直播、网络图文直播之间的优势互补发展已成为我国发展的应有之势。 关键词:网络;“以审判为中心”;司法公开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7356(2016).04.0053.06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 制度改革与网络的联系 一尽管如此,“以审判为中心”不旨削弱侦查、审查起诉 阶段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陛,反而对侦查、审查起诉阶 段的规菏f生提出了更严的要求,以防止案件‘带瘸’进 入审判程序,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实为一种‘以 侦查为中心’的模式,侦查阶段的行为及其结果很难在 审判阶段得到实质检验或更改,这也是近年来我国冤假 错案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2014年10月23日,中 共第十八届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全 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以审判 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贯彻落实该《决定》的相 关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2016 的关键环节必须明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 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改革……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 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I生作用。”根据最高院于2013年10 月9日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 制的意见》可知,审判案件应以庭审为中心,证据未经 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 作为定案的根据。在2013年10月15日召开的第六次 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 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以审判 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使得“以审判为 中心”从抽象的改革理念推进为具体的诉讼制度。 “通常认为,‘以审判为中心’有三个层面的含义: 第一,审判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中心;第二,一审是 整个审判体系的中心;第三,法庭审判是整个审判程序 的中心”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际上 就是为了解决刑事诉讼重心前移、诉讼构造错位以及司 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闭幕议程上,最高院常务副院 长沈德咏指出,要树立科学的刑事司法,突出庭审中心 地位。两院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在规范审前程序的同时,亦 明确提出,要完善庭前会议程序、法庭调查程序、法庭 质证规则、法庭辩论规则、当庭宣判及定期宣判制度。 而这些都是推进庭审实质化的具体要求。“以审判为中 心”要求‘推进庭审实质化,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 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切实保征 法没有权威的问题,其对立面便是‘以侦查为中心” 。 收稿日期:2016-06—07 作者简介:向靖(1993.),女,土家族,湖南张家界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网络出版地址:http://www.cnki.net/kcms/detail/13.1396.G4.20161215.1423.008.html 网络出版时间:2016—12-15 54 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审判中发 挥决定作用” 。庭审是控辩审三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 集合之地,为控辩双方的充分质证提供了可能,为法官提 供了‘兼听则啊’的前提,是法官查清案件事实的绝佳时 机。‘瘥审实质化’可谓为“以审判为中心”之关键环节。 与庭审实质化的实现直接相关,故其与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之间存在密切联系。 最高院在《最高人民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改革 的意见——人民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 1 4.20 1 8)》 中直接指出,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 做到建立庭审全程录音录像机制。随着科技的迅速发 展,司法公开不再受制于时间及空间,之外 延亦有所扩大,在传统的电台、电视之外出 现了一种新的直播方式——网络,即随着庭 审的发展,通过互联网平台制作、发布实时信息的方 式。自媒体及智能手机的飞速发展在推动网络庭审直 播走向主流的同时,司法公正及诉讼参与者之权益也 面临着被破坏的风险。只有站在“以审判为中心”的 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通过研究我国网络 的发展现状,了解网络解决相关问题的能力 及其发展中的不足,明确我国网络的发展方 向,才能使网络充分发挥其潜能。 二、网络存于“以审判为 中心”视野下的价值分析 (一)保障民众的知情监督权 信息技术的进步使信息的传播方式更加多样化、波 及范围更加广泛,民众对信息的关注度日益提高。在获 取信息能够达到直接化、便捷化的今天,倘若人民不能 获取可被供给的信息,又不能与信息掌握者进行及时的 沟通,在不能得到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民众便极易对信息 掌握者产生一种}不疑心理。掌权者作为权力的运行主体, 其权力来源于人民,其权力行使的最终受益者应是人民, 故人民是权力行使的监督者。权力运行是否正当,一方 面,反映于权力的直接作用对象(如刑事被告人)对权 力运行过程及其结果的接受程度;另一方面,则反映于 权力的问接作用对象对权力运行过程及结果的接受程度。 和平时代的人民,作为权力的间接作用对象,往往无法 知足于权力运行所带来的良好社会秩序等社会公共利益, 而是希望从具体案件中感受到权力的正当运行。 作为审判权力的掌握者,是“以审判为中心” 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的关键主体,庭审是其权力运 行状态的集中表现,人民对庭审的进展及结果享 有知情权,针对庭审有权理性地发出自己的声音,表 达自己对司法权具体运行的感想及愿望。保障人 民的知情监督权也是“努力让民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 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诚意体现。人民审判案 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审判公 开的主要体现是庭审公开,而使庭审公开顺 利摆脱了时、空上的双重制约。随着科技设备的日益 更新以及应用程序的不断推出与发展,直播设备已能 克服传统设备笨重、需多人操作、需电线连接等缺陷 对法庭秩序带来的不良影响,且能使民众通过网络互 动直播参与司法,切实行使其知情监督权。在这种情 况下,若不对民众的知情监督权持积极保障态度, 而以一种拒绝的姿态人民参与司法,则应为 其行为做出更为合理的解释,否则便会引致人民对审 判权是否正当运行的怀疑,使司法的公信力大大降低。 (二)推动实现庭审实质化 庭审实质化要求人民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 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切实保证 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审判中发 挥决定作用。作为庭审程序的指挥官,法官应积极推进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实各项改革措 施,将实现庭审实质化视为己任。在诉讼制度改革进程 中,人民群众尤其是学界、法律职业者都密切关注着改 革进展,期待改革成效,准备迎接法治曙光。通过庭审 直播,提高庭审透明度,不侧恸立了民众需求,且能使 法官在其行为将被周知的压力下,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 法庭、定罪量刑辩护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中 立审判,以实际行动防止庭审虚化,推动“以审判为中 心”的刑事诉i. ̄kN度改革。若法官未走出传统诉讼模式 的束缚,或在利益诱惑、权力驱使下,未保证庭审实质 化所要求的程序完整性,未作出公正的判决,便会导致 被告人对判决的不接受抑或是民众的:V-4 ̄。此时,若法 官未能做出合理解释,其本身的信誉、权威将大大受损。 第4期 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故,网络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防止暗箱操作 等司法现象对庭审实质化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此外, 网络在直接促进法官推动庭审实质化的过程中, 能够对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产生一种倒逼作用,使 其更为严格履行自身职责,切实推动“以审判为中心” 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三)促进司法 民众通过行使监督权主要是通过形成社 会的方式,而社会对司法的‘挟持”在司法 实践中早已不是罕见之事。信息传播的网络化,使得 网络在社会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虽然,网 络与司法都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但二者的路 径选择却有不同。‘怯院是机构化的陌生人,其以法律 事实和程序正义为基础,法律推理为逻辑纽带,适法 裁判为结果,不偏不倚、客观理性是司法的基本特征。 网络是公众朴素情感的集中外化,其以客观事实 和实质正义为追求,道德习俗为判断基准,情感满足 为结果,好恶分明、主观感性是网络的鲜明标签。 司法是人们在既有的纠纷解决模式基础上,经过反复 的构建——修正——摒弃——重构,将其制度化和体 系化的结果,网络因不确定性和非规则性而无法 超越司法在解决纠纷上的正当性。” 故司法裁判不能 为‘‘于夹持”,司法在其运行过程中必须保持, 否则便极易失去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基本价值。 “法律事件进入司法审理程序后,同时被媒体报道, 媒体报道引发强烈的民间,民间的汹涌反过 来促进了媒体的持续关注和报道。媒体报道和民间舆 论对司法审判施加强烈的影响,同时引起权力部门的 注意,权力部门也向司法部门施加压力,继而在三者 的共同作用下输出审判结果。” 首先,能够 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媒体对司法的不当干预。事件发生 后,对该事件的再陈述往往与事件本身不一致,庭审 直播极大地缩小了这种差异性,避免了媒体在报道过 程中为引起热议而对案件进行的再加工,使民间 真正成为民众对庭审的反应,而不是媒体反应基础上 的再反应。其次,在发挥对庭审实质化之推 动作用的同时,使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 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直接避免了媒体报 道、民间以及权力部门对裁判结果的干预。即使 在需多次开庭的案件中,在裁判结果尚未形成时,因 法庭调查程序、法庭辩论程序已在公众面前完成,法 官便会在调查、辩论的基础上作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 律为准绳的裁判,因为倘若裁判结果与调查、辩论不符, 法官便很难做出合理解释。退一步来说,即便 不能给法官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使其作出与调查、辩 论相一致的裁判,本身也不会加大司法的 艰巨性。首先,从我国目前的社会来看,司法不透 明阻止不了的脚步,相反,其往往对的形成产 生一定的催化作用。其次,司法本身不是一种价值 追求,其重要性体现在它所具有的保证司法公正的功能 上。在我国司法现象普遍存在的背景下,司法 对司法公正的促进作用会大为减弱,甚至会产生负面影 响。社会对司法廉明的保障作用实际上消除了司法 发挥其价值的前提障碍,即司法。只有司法自 身保证廉明、公正,司法与之间形成一种良性互动 关系,司法能够引导之时,司法才能真正获得。 (四)加强法治教育 网络是一个直接提供实际案例的过程,对 观众起到了一种培训、教育的作用。“以审判为中心”的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不仅需要司法机关的以身作则,也 需依靠群众的力量推进。能够拉近司法与人民 之间的距离,让民众以一种更直观、更能体现实际情况 的方式去了解司法。视频直播的方式以一种动态化的形 式呈现庭审过程,扩大了接收庭审信息的群体;自媒体 平台直播庭审,往往伴随着较大群体之间的互动,在此 过程中,参与群体便会获取到相关信息、知识。互动形 式除了探讨、交流之外还有辩驳,参与者在提出观点之 前,为增强说理性极有可能搜索客观信息或规范,这即 为一个自主学习的过程。通过直接获取信息、参与讨论 以及自主学习,民众将渐渐接触到司法实践背后的司法 理念。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于2016年1月7日开 庭审理的快播公司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案,通过庭 审直播引起了广大人民的关注,该案的辩护过程赢来了 网友们的掌声。随后,《人民日报系再评快播案:罪与 非罪由判,比嗓门是背离法治》、中青网发表的《网 信办明确陕播案被模糊原则,帮公众跳出逻辑陷阱》以 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 及多个微信公众号(如:为你辩护网)所发表的评论文 章,使广大网友有了更多不同观点。这便是民众走近司 法的开始。 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有了专门的 规范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的解释》第249条亦涉及。根据我国庭 审直播相关规范可知,我国关于刑事案件的 权主要掌握在手中,只有经过人民许可的新 (五)推动科学立法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 决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深 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 闻记者才享有网络的权利,一般旁听人员不 能对庭审进行直播;检察机关有一定的禁止 权,控辩双方在层面并不平等。值得庆幸的 民理念,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精神、反映人 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 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 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立法的合理性是科学立法原则的表征,是科学立法的 评价方法,是立法追求的目标,其具体要求为立法内 容的合理性,即立法能为社会所接受。” 能 揭示社会的立法需求,暴露现存法律规范的滞后性,推 动立法的及时制定、修改及废除,促进立法内容的合 理性。法律具有一定的社会历史性。在经济社会的不 断发展变化中,上层建筑的需求需通过一定的现象、方 式反映出来。民众通过了解实际案情以及判 决所依据的法律,在表达其自身看法的同时,形成民 间,在民间高涨的情况下,传统媒体、学者 往往会参与进来,引起对相关问题的更为深入的探讨, 提高所涉权力部门对相关问题的重视并做出决策,该 决策反映在立法机关上便是进行相应的立法行为。 三、我国网络的现状分析 (一)网络的基础条件分析 网络的顺利开展需要一定的技术基础、社 会基础及规范基础。就技术方面而言,如前所述,当 前网络科技的先进程度已经达到了足以使顺 利开展的程度,设备的微型化、可静音化、可无线传 输化已经克制了传统媒体设备易扰乱法庭秩序的缺陷, 智能手机等电子设备的普及使得网络的受众 群体进一步扩大。就社会基础而言,网络是 保障人民知情监督权充分行使的一种方式,能够增强 民众的司法参与感,进而赢得群众支持。就规范基础 而言,2010年1O月12日,最高院发布了《关于人民 是,从立法层面出发,我国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克服了 易侵犯被告人、证人隐私的弊端,我国庭审 直播的发展已经存在较为全面的规范基础。 (二)网络的运行现状分析 1.网络视频直播 2016年9月27日,最高人民开通了中国庭审 公开网,为民众提供了一个权威、便捷的庭审视频观 看平台,使得网络视频得以迅速发展。网站 以地图的方式,显示全国各级是否接入 网,是否有正在直播的案件,使得案件的查 询十分方便。截至2016年10月29日,有657家地方 接入中国庭审公开网,不到全国各级总数的 1/5。由于该网站开通较晚,其关于刑事案件 的数据还不足以反映出我国网络的问题。在 中国庭审公开网之前,视频信息主要发布于 中国网。中国网于2013年 12月11日开通,建立了由31个省级地区(不包括香 港、澳门、)的各级组成的体系,主 要采用视频直播的方式。截至2016年3月13日,该 网站刑事案件视频共662个,来自于北京、天 津、广东等l6个省级地区的地方,另外15个省 级地区未见一个刑事视频,这说明 在我国的覆盖面还较为狭隘。经过进一步的统计分析, 发现我国东部地区刑事案件视频量最多,共 计379个,中部地区共249个,西部地区仅34个,这 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视频直播对经济发展的依赖。从 视频直播的庭审现场来看,新闻记者所用的主要直播设 备多为摄影机、笔记本电脑等,网络科技的迅速发展虽 提高了我国庭审进一步公开的可能性,但网络科技设备 本身及其安装、运行、维护都需大量资金。司法公开作 第4期 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57 为权力公开的一个方面,具有防止司法、实现司法 公正的重要作用,但其本身需要大量的经济成本,却又 不能直接地产生经济收益。当前,我国大量的基层 根本无力将先进科技引入法庭,经济落后地区所广泛存 但是,微博作为一种自媒体平台,提高了公众获取信 息的主动性,其平台上的文字、图片、网页链接均可 供用户转发、评论且能分享至其他自媒体平台。目前, 中国庭审公开网上的视频亦可分享至微博、微信及QQ 平台,但与自媒体平台相比,官方网站的接触群体太 小,互动不便,从总体上来说,微博直播是目前传播 在的法律、媒体专业人员匮乏现象也使得科技法庭的建 立缺乏可操作性。 2.网络图文直播 图文直播在我国当前的中也被广泛运用。 中国庭审公开网在每个庭审视频下方均设置了文字说明, 但只涉及庭审信息,案隋简介基本空白。2016年3月15 日,在中国网的图文直播板块,点击前几个图文庭 审直播,发现多来自北京地方,这也是相对规范的 图文直播。点进具体案件的图文直播,其具体设计为: 左侧设有可滑动图片,一般包括:庭审现场全景图、审 判人员及控辩双方图片,均不涉及实质性的庭审材料; 中间则为旨在还原庭审过程的文字说明;右侧为网友留 言板块,此板块多为空白状态。与视频直播相比,图文 直播缺乏一定的客观l生及全面性,公众对图文 的关注度、参与度较低,但文字描述清晰、简介、重点 突出,避免了视频直播声音不清的缺陷。 3.微博直播 微博直播是一种可集视频直播、图文直播于一身的 直播方式。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入驻新浪 微博,与此同时,‘ 国微博发布厅’在新浪微博独 家上线。2015年3月26日,新浪微博开通庭审视频直 播,微博庭审视频直播自此取得了巨大进展。截至2016 年3月24日,有24个省级行政区的480余家人民 开通了庭审微博视频直播。‘簿熙来案’是近年来通 过微博直播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经典案例。‘而在2016年 1月7日至8 H的‘ 陕播案’审理中,5个庭审阶段全被 完整呈现原貌,20余小时直播总时长创造纪录,27条长 微博全程庭审播报,最高4万人同时在线,直播期间累 计100余万人观看视频,案件话题页累计阅读达3 600余 万次,海淀开创了司法公开的新境界。” 与中国庭审公开网、中国网等官方 网站的相比,由于缺乏特定的直播板块及网 页设计,徽博直播缺乏一定的系统性。信息发布及存 储的分散性,不利于用户事后系统、有序地获取信息。 速度最决、范围最广、互动性最强的一种方式。 四、结论 网络顺应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 讼制度改革的要求,具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现阶段,网 络这一司法公开方式受到了民众的好评,我 国网络已经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仍存在地区发 展极不均衡问题,这需要从经济发展这一源头上解决。 网络已成为主流的方式,但网络视频 直播、网络图文直播以及微博直播三者之间未形成优势 互补。在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欠缺的情况下,网络庭审 直播的巨大潜力并未得到充分发挥。此后,各级应 充分运用自媒体平台,首先发挥微博直播受众范围广、 互动性强的优势,以微博视频直播为主,辅之以相应的 图文直播。与此同时,要注重加强信息的系统 保存,运用中国庭审公开网,设置相应栏目储存微博直 播信息,以便人民对相关案件的再学习、再研究。 [参考文献】 [1】魏晓娜.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J】法学研究,2015 (4):86-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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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al Adaptability of College Students: a Perspective of Emotional Intelligence MA Ling,XU Peng,SHI Sheng-qing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Heb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Tianjin 30040 1,China) Abstract: Aiming at the emotional intelligence and social adaptability of college students,we investigated some under— graduates.Through data analysis,we have made the following ifndings:(1)social adaptability level of college students has signiifcant differences;(2)emotional intelligence has signiifcant positive impact on social adaptability;(3)four dimensions ofemotional intelligence have significant effect on the ifve dimensions ofsocial adaptability including learning,interpersonal, environmental,psychological and future adaptability.According to the results,we put forward the strategies to improve the social adaptability of college students from five aspects,which provides reference for college administrators,teachers and students to develop their professional skills. Key words:emotional intelligence;social adaptability;environmental adaptabiliy;future adapttability (上接第57页) The Live Web Broadcasting of Criminal Case in Trial from the Trial—centered Perspective XIANG Jing,ZHOU Yue (Law School,Beijing Institute ofTechnology,BeOing 100081,China) Abstract:Due to the development oftechnology,web—casting has become the main means oflive trial broadcasting.There is a strong relationship between trial web—casting and the trial—centered reform ofthe criminal procedure system,which is of reat gimpetus to the realization of the trial-centered criminal procedure system reform.By analyzing the relevant laws and the status quo oftrial web-casting in China,we have found that the potential negative factors ofdisrupting the order ofcou ̄s, violating the privacy of de ̄ndants nd awitnesses in the live trial broadcasting have been restrained.However,the positive effects oflive trial broadcasting have not been exeaed fully.The development oflive micro—blog broadcasting,live network video broadcasting and live network image・-text broadcasting with complementary advantages should be the trend in the im・- provement of live trial broadcasting in China. Key words:trial web-・casting;trial・-centered;judicial open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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