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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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留匾 ——一 赫 探析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 文O祁琳王青李化侠(青岛农业大学山东) 摘要: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是指劳动 别或制造违规行为,让企业先行提出解除 合同生效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之 而逃避违约责任的方法。 前,当事人一方依法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建议对策 法律行为。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劳动者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和用人单位在行使单方解除行为时,普遍 时,应依照 劳动法 第2 2条、第1 O 2条 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本文试对劳动者 的规定,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除了约 和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存在的 定一方当事人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要给 问题及其相应的对策做几点探讨,并试对 予赔偿外,最好还要约定违约金,使其对 我国现行《劳动法》的立法思想进行剖析。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约束作用。对于用 实践中往往难以产生效力。 (三)建议对策 1、国家和地方应注意重立法,对实施 劳动法 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 制定出新法规、新规章,来调整和规范用 人单位的行为,使其在法律、允许的 范围内有序进行。杜绝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的随意性。 2、加强对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 关键词: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立法思 想 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 劳动法 第3 1条规定:“劳动 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 o日以书面形 式通知用人单位。”,第3 2条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人 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 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 提供劳动条件的。” 这些规定给予了劳动者极大的单方解 除权,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 弱者地位,维护劳动者自主的权利,对劳 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几乎没有设置什么障碍 和条件。但从法学理论和当前的现实来 看,这一规定有悖于立法的初衷。 (一)存在问题 1、由于 劳动法 第3 1条的规定未 对劳动者的行使辞职权作任何,只要 提前3 O天通知了用人单位,劳动者不必经 用人单位同意,也不受合同期的就可 以行使此项权利,合同即可解除。这在有 意无意问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有的用 人单位对自己的员工进行了许多培训,提 供了住房等条件,就希望职工能为企业多 做贡献。而有的劳动者一目.获得了技能, 就选择了跳槽离开,给用人单位造成损 失。更有甚者,少数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 劳动者,带着商业秘密投奔到新的企业, 以求向新的企业“卖个高价”。 2、现实中很大比例的劳动者在行使 单方解除权时说走就走,不按法律的规定 以书面形式提前3 o天通知用人单位。山于 用人单位来不及交接工作和另行安排,结 果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影响正常生 产经营。 3、有的劳动者因刖人单位生产经营 发生暂时困难或发生拖欠1二资等其他情 形,产生恼怒等心理就以用人单位违约为 由,不通知用人单他就私自不去f=班。 (二)产生原因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时,没有同时签订培训协议、保密协议、服 务期限终止条件和违约责 的条款。致使 劳动者在解除合同时,不受任何,增 大了随意性。 2、有些劳动者因受过用人单位的出 资培训或住着用人单位的住房,当他们行 使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时,需要按协改 向企业赔偿培训费或退房,但又不愿意从 兜里往外掏钱。因此他们故意采用不辞而 228 人单位出资培训的职工,要在培训前与职 工订立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对原劳动合同服务期限需要变更的,要及 时变更。同时,明确约定培训结束后,不 按约定的期限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应如何 承担赔偿责任。 2、充分利用《劳动法》第9 9条的规 定,对于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 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以此约束劳动者和其他用人单位的行为。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K劳动法 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 的单方解除权比劳动者的单方解除要小得 多。立法上严格限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 除劳动权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 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情形有:第2 5条是因劳动者的主观过错所 致;第2 6条是因客观原因导致;第2 7条 足用人单位经营困难确需裁员所致。 (一)存在问题 现实中用人单位随意的与劳动者解除 劳动合同的事件很多,除主要领导的随意 性外,主要是滥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与职 工解除劳动合同。他们的这些做法严重侵 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产生原因 1、某些用人单位在日益激烈的市场 竞争或内部结构调整中,只为了轻装上 阵,f&缩人工成本,而不顾劳动者的利益, 采取非法的手段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认 为企业有用工自主权,把用工自主错误地 认为是用工自由。把随意裁减职工看作是 行使用工自主权。 3、用人单位末依法健全内部规章制 度,对实际上只犯有小过错的劳动者,却 按严重违纪来解除劳动合同。现实中在劳 动争议案例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4、用人单位内部缺乏劳资抗衡机制, 很多用人单位内的工会组织没有发挥其维 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特别是有些工会 领导还是企业管理者指派的。另外《工会 法 虽然规定了工会的权利和企业的义 务,但缺少追究违法责任的条款,从而导 致《工会法 的实际效力大打折扣。 5、对于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的情况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劳动法 律,法规的规定上存在不足。《劳动法》第 9 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 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 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 损失”。劳动行政部门这种责令改正权,在 审查备案,把一般过错和严重违纪行为区 分开来。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员工的违 法行为。 3,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把工会 履行职责的重点转移到维护劳动合同的签 订、履行、解除、变更、终止的监督方面 上来。使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 同时,要充分听取工会的意见,在企业内 部形成劳资抗衡机制。 三、法理思考 从上面的探析可以看出,在单方解除 劳动合同的问题上,我国现行立法采用的 是倾斜的立法方式。用人单位既要具备法 定解除条件,又要符合法定解除程序才可 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如果没有受到其 他合同条款的约束,劳动者只要履行提前 3 O天的通知义务,就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 的倾斜还体现在:因劳动关 系解除发生争议时,往往要求用人单位遵 循实际履行原则,而并不强调劳动者方面 遵循实际履行。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 系的形式,劳动者是很难对劳动关系的具 体内容全面把握的,只能让劳动者在订立 和解除时有较大的权利。 这种倾斜是由劳动合同的性质所决 定。在订立合同时,双方是平等的关系; 而 一旦签订合同,双方就处于一种管理与 被管理的不平等地位。如果这时再以民事 合同的平等性来对待劳动合同,就对劳动 者非常不利。因此基于劳动领域中的“保护 弱者原则”,我国 劳动法 采用了“保护 劳动者的倾斜立法。”这种倾斜规定使得实 际上不平等的劳动关系得到了某种纠正。 这种倾斜体现了劳动合同的“公法 性”。因为《劳动法 是公法与私法相融合 而产生的法律,而劳动合同制度作为其中 的一部分,不仅体现了私法性的内容,也 体现了公法的理念。当私法上的原则不能 确保实质正义的时候,就要加入公法的强 制手段进行弥补。两者相互配合从而实现 真正的公平和正义。 但是从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上述问 题来看,这种倾斜的立法模式并没有非常 理想的解决实质正义问题。这就提醒我 们,采取倾斜立法的时候要注重公法和私 法两种手段的配合,也就是说要注意倾斜 立法的度。如果倾斜过小,不利于对劳动 者的保护;如果倾斜过大,又会损害用人 单位的利益。只有把握准了这个度,才能 使倾斜立法真正发挥功能。否则就是从一 种不公平走向了另一种不公平。在目前情 况下,如何使两者达到有机的统一,是我 们亟待研究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