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管制概述
对外贸易管制是指一国为了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国内外需要以及履行所缔结或加入国际条约的义务,确立实行各种管制制度、设立相应管制机构和规范对外贸易活动的总称。
一个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制度涉及工业、农业、商业、军事、技术、卫生、环保、税务、资源保护、质量监督、外汇管理以及金融、保险、信息服务等诸多领域。对外贸易管制通常有3种分类形式:一是按管理目的分为进口贸易管制和出口贸易管制;二是按管制手段分为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三是按管制对象分为货物进出口贸易管制、技术进出口贸易管制和国际服务贸易管制。本章重点介绍我国对外贸易管制中有关货物和技术的管制制度、措施以及在执行这些贸易管制措施过程中所涉及报关规范的相关内容。 一、对外贸易管制的目的及特点
对外贸易管制是各国为保护和促进国内生产与发展、适时进出口而采取的鼓励或措施,或为政治目的对进出口采取禁止或的措施。对外贸易管制已成为各国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一个国家对外经济和外交的具体体现。尽管各国所实行的对外贸易管制措施在形式和内容上有许多差异,但管制的目的往往是相同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护本国经济利益,发展本国经济
发展中国家实行对外贸易管制主要是为了保护本国的民族工业,建立与巩固本国的经济体系;通过对外贸易管制的各项措施,防止外国产品冲击本国市场而影响本国的经济结构的建立;同时,也是为了维护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使有限的外汇能有效地发挥最大的作用。发达国家实行对外贸易管制主要是为了确保本国在世界经济中的优势地位,避免国际贸易活动对本国经济产生不良影响,特别是要保持本国某些产品或技术的国际垄断地位,保证本国各项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因此,各国的对外贸易管制措施都是与其经济利益相联系的。各国的贸易管制措施是各国经济的重要体现。
(二)推行本国的外交 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往往出于政治或安全上的考虑,甚至不惜牺牲本国经济利益,在不同时期,对不同国家或不同商品实行不同的对外贸易管制措施,以达到其政治上的目的或安全上的目标。因此,贸易管制往往成为一国推行其外交的有效手段。 (三)行使国家职能 一个主权国家,对其自然资源和经济行为享有排他的永久主权,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制度和措施的强制性是为保护本国环境和自然资源、保障国民人身安全、本国经济而行使国家管理职能的一个重要保证。 从对外贸易管制的目的看,贸易管制是一国对外的体现,这是对外贸易管制的一个显著特点。正是为了实现上述目的,各国都要根据其不同时期的不同经济利益或安全和政治形势需要,随时调整对外贸易管制,因此,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的贸易管制是各不相同的。这种因时间、形势而变化的特性是贸易管制的又一大特点。各国对外贸易管制的另一特点是以对进口的管制为重点,虽然贸易管制有效地保护了本国国内市场和本国的经济利益,但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世界经济交流,抑制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如何充分发挥贸易管制的有利因素,尽量减少其带来的不利因素,变被动保护为主动、积极的保护,是衡量一个国家管理对外贸易水平的标志 对外贸易管制与海关监管
对外贸易管制是一种国家管制,任何从事对外贸易的活动者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的目标是以对外贸易管制法律、法规为保障,依靠有效的行政管理手段来最终实现的。
(一)海关监管是实现贸易管制的重要手段
海关执行国家贸易管制是通过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来实现的。我国《对外贸易法》将对外贸易划分为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而这些贸易,尤其是货物进出口贸易以及以货物为表现形式的技术进出口贸易,都是最终要通过进出境行为来实现的。海关作为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海关法》所赋予的权 力,代表国家在口岸行使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这种特殊的管理职能决定了海关监管是实现贸易管制目标的有效行政管理手段。
对外贸易管制作为一项综合制度,是需要建立在国家各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合理分工的基础上,通过各尽其责的通力合作来实现的。我国《海关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国家贸易管制是通过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及其他职能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贸易管制发放各类许可证件或者下发相关文件,最终由海关依据许可证件和相关文件对实际进出口货物的合法性实施监督管理来实现的。缺少海关监管这一环节,任何对外贸易管制都不可能充分发挥其效力。
《海关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禁止性或者性规定的,海关依据法律、行规、的规定或者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实施监管。”该条款不仅赋予了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权力,还明确了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监管工作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行政管理职责的分工,与对外贸易管制相关的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分别由全国、及其所属各部、委(局)负责制定、颁发,海关则是贸易管制在货物进出口环节的具体执行机关。因此,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或制定有关监管程序时,必须以国家贸易管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充分重视这些法律、法规与海关实际工作之间的必然联系,以准确贯彻和执行作为海关开展各项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原则,制定合法、高效的海关监督管理程序,充分运用《海关法》赋予的权力,确保国家各项贸易管制目标的实现。
由于国家进出口贸易管制是通过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及其他职能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贸易管制发放各类许可证件或者下发相关文件,最终由海关依据许可证件、相关文件及其他单证(报关单、提单、、合同等)对实际进出口货物的合法性实施监督管理来实现的,因此,执行贸易管制的海关管理活动也就离不开“单”(包括报关单在内的各类报关单据及其电子数据)、“证”(各类许可证件、相关文件及其电子数据)、“货”(实际进出口货物)这三大要素。“单”、“证”、“货”相符,是海关确认货物合法进出口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对进出口受国家贸易管制的货物,只有在确认达到“单单相符”、“单货相符”、“单证相符”、“证货相符”的情况下,海关才可放行。
(二)报关是海关确认进出口货物合法性的先决条件
海关通过审核“单”、“证”、“货”这三要素来确认货物进出口的合法性,而这三要素中的“单”和、“证”正是通过报关环节中的申报手续向海关递交的。从法律意义上来说,申报意味着向海关报告进出口货物的情况,申请按其申报的内容放行进出口货物。《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该条款是关于收发货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海关手续时在申报环节的法律义务的规定,也是前文所阐述的有关“„单‟、„证‟、„货‟相符,是海关确认货物合法进出口的必要条件”的法律依据。因此,报关不仅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履行的手续,也是海关确认进出口货物合法性的先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