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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开放大学 法律与生活 第二次形成考核作业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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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开放大学 2019法律与生活 形成性考核作业(2)及答案

学 号: ************* * 名: *** 课程名称: 马路上的故事——通向规则 完成时间: 2019.1.

第 2 次任务 共 4 次任务

一、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颁布。 A 2011年 B 2007年 C 2003年 D 2000年 答案:C

2、第一次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定义的,是( )

A 1951年经政务院批准,由公布的《城市陆上交通管理暂行规定》

B 1960年2月11日批准、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管理办法》

C 1988年3月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D 1991年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答案:D

3、新中国最早的有关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规是()

A 1951年经政务院批准,由公布的《城市陆上交通管理暂行规定》

B 1960年2月11日批准、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管理办法》

C 1988年3月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D 1991年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答案:A

4、交通信号灯的红灯表示( ) A 危险 B 警示 C 禁止通行 D 观察通过 答案:C

5、以下哪项行为可构成危险驾驶罪() A 闯红灯 B 无证驾驶 C 疲劳驾驶 D 醉驾

答案:D

6、未满()周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学自行车? A 10 B 12 C 14 D 16 答案:B

7、当前法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的赔偿责任。 A 百分之五 B 百分之十 C 百分之十五 D 百分之二十 答案:B

8、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灯和人行横道的路口应如何通过?() A 跑步快速通过

B 示意机动车让行后直行通过 C 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D 等别人过一起过 答案:C

9、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内行驶。 A 机动车道 B 非机动车道 C 人行横道 D 盲道 答案:B

10、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A过错或意外 B故意 C放任 D他人原因 答案:A

二、多选题

11、道路交通主要由()三大要素构成。 A气候 B 人 C 车 D路

答案:B;C;D

12、道路交通的产生和发展大体分为()三个交通时代 A飞行 B汽车 C马车 D步行 答案:B;C;D

13、规则可以分为() A法律规则 B社会规则 C自然规律 D经济规律 答案:A;B

14、道路划分为() A 机动车道 B非机动车道 C人行道 D单行道 正确答案:A;B;C

15、《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进行了修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A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B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C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D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答案:A;B;C;D

16、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横过马路时,应当() A听从交通指挥 B确认安全后通行 C横冲直撞 D加速跑过道路 答案:A;B

17、交通信号包括哪些内容() A交通信号灯 B交通标志 C交通标线

D交通的指挥 答案:A;B;C;D

18、非机动车是指下列哪些车辆( ) A摩托车 B电动自行车 C自行车 D轻便摩托车 答案:B;C

19、下列哪些行为是错误的() A在道路上玩滑板 B追车、抛物击车 C在道路上学骑自行车 D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答案:A;B;C;D

20、以下哪些属于道路() A公路

B公共停车场

C封闭住宅小区内楼群间的路面 D单位的内部路面

答案:A;B

三、简单题

21、道路交通治理思想的发展 答案:

第一种是以控制驾驶人的行为为中心;以教育和法律为主要手段的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思想。

第二种是以控制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诸多因素为中心;采取教育、工程技术和法律等多种手段的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思想。

第三种是以道路交通事故的“零死亡”为愿景、以系统安全观为标志、强化道路交通系统设计者责任、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系统管理的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思想。

22、规则意识缺失的原因 答案:

1、在我们传统宗法社会礼治文化下,缺乏公共生活的行为规范要求。

2、长期的资源缺乏而引起的安全感缺失。 3、潜规则的泛滥所导致的对规则的怀疑与放弃

23、规则意识的内涵

答:规则意识包含三个层次,一是对规则的知识,如红灯停绿灯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各行其道,这些事规则的相关知识;二是更重要的一点,是指对规则的信赖与忠诚,自觉遵守规则的愿望和习惯。三是在没有强制力量阻止违反规则的时候,也会自觉遵守。

四、论述题

24、案例分析:不满12岁骑共享单车导致事故,你认为共享单车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吗?

案情介绍:

2017年3月26日下午,11岁男童高某与其他三名未成年人,分别将已上锁但未打乱机械锁密码的OFO共享单车开锁并骑行上路。当日13时许,四人骑行至天潼路、曲阜路、浙江北路路口时,高某与司机王某驾驶的号牌为沪D57982大型客车相撞,致使高某倒地并从该大型客车前侧进入车底遭受挤压、碾轧,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死者父母将OFO小黄车公司连同肇事方、保险公司诉至,索赔866万余元(人民币,下同)。

警方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海弘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驾驶员王某驾驶机动车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本

起事故次要责任。与此同时,警方认为,该男童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且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

原告代理律师称,OFO公司存在三方面的过错。第一,涉事自行车身上没有任何有关“12周岁以下儿童不准骑行”的警示标志;第二,原告代理人认为OFO公司的机械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第三,原告代理人认为OFO公司对于投放在公共场所的单车疏于管理。并认为OFO公司对投放于公共开放场所的OFO共享单车疏于看管,且该车辆上安装的机械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OFO公司代理律师在庭审现场称,原告没有明确表示,依据哪条法律法规对OFO公司提起诉讼。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及《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文件,在本次事故中OFO公司未被认定有责任,因此OFO公司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OFO公司同时认为,受害人在未支付相应费用的情况下,通过不正常手段擅自开锁,侵犯了OFO公司的合法财产,属于侵权行为。

OFO公司代理律师表示,事故系因监护人平时的安全教育缺失加上对高某的行为监管疏忽,以及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占有、使用他人财产的违法行为思想观念淡薄,违法交通法规所导致。高某自身所应承担的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OFO公司在本案事故中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

你认为OFO公司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我认为OFO公司在本案事故中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从共享单车一出现开始,它就已经风靡全国,并且成为人民生活之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而这个解决了市民短途出行“最后一公里”的方式的确是让人信赖和习惯的选择。 不过,在共享单车充斥在生活之中,给大家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会带来各种各样的不便。共享单车乱停放造成秩序混乱的问题已经被各大城市再三重申,依然还没有解决;各种共享单车被人为毁坏的现状依然屡见不鲜;将共享单车占为己有的案件也时有发生。但最关键的问题更是让使用者以及共享单车的公司不能视而不见——安全问题!

安全是一件新兴事物能不能持续发展的关键,也是决定了共享单车能不能长久的生存在大家生活之中。

前段时间就有用户骑共享单车因刹车失灵摔倒,掉了几颗牙的事件,如今上海儿童骑共享单车遭遇车祸身亡的事件再一次把共享单车的安全问题摆在了大家的面前!

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共享单车的未来是否美好,就跟能不能解决这些问题联系在一起。虽然任何一件新生事物都会出

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但一旦出现难以解决的问题必然会影响到新兴事物的发展以及新兴事物会不会因此而消逝!

不过,真的把未满12岁儿童骑行共享单车出车祸的问题和共享单车放到一块难掩天下悠悠之口!如果说,未满12岁儿童骑行共享单车有错,但错不应该是共享单车,说共享单车有问题,那很显然是共享单车给车主、孩子的父母及监护人等背黑锅了! 如果未满12岁儿童开摩托车出车祸死了是不是要怪摩托车厂家?如果未满12岁儿童开汽车出车祸死了是不是要怪汽车厂家?如果未满12岁儿童玩剪刀出意外难道也要怪剪刀厂家? 这完全没有逻辑,也没有道理!就算是放到小学生面前也知道谁是谁非!未满12岁儿童出问题,不是共享单车的问题,而是共享单车的使用者以及儿童的父母和监护人的问题!

一个未满12岁儿童骑共享单车很显然不是他自己天生就会的,不管是父母给孩子开的车,还是孩子偷骑别人打开的共享单车,都表明这些使用者对于共享单车的使用没有一个清晰的认知,也没有一个正确的监管和教育! 本身的漏洞导致这种问题的出现!

因此,主要责任在于儿童的父母,但是共享单车方面肯定也需要加强更多的识别或者使用方式隔绝,可以通过提高车座高度等来让未满12岁儿童无法骑行,同时也要在使用中进行特别提醒,在用户使用的时候增加一个提醒确认的状态!相关部门方面也应该要加大法规宣传,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涉及12

岁以下儿童禁骑条款进行广泛普及之外,交通管理部门在发现有12岁以下儿童骑行共享单车时,可以尝试对家长进行处罚,以此来“逼迫”家长加强监护和提升交通安全意识。所以OFO公司在本案事故中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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