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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况要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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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况要收回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

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地承包合同⽣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享有⼟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在哪些情形之下要收回⼟地承包经营权证?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在哪些情况要收回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

收回⼟地承包经营权证意味着⼟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种⽤益物权,既有物权消灭的⼀般事由,如承包地被征⽤、使⽤价值丧失等,也有⼟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定消灭事由,如承包⽅的提前交回、发包⽅的提前收回、承包期限届满等。

(⼀)⼟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收回和交回

⼟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收回,是指在⼟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届满之前,发包⼈在发⽣特定事由时将承包地提前收回,使⼟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的⾏为。⼟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交回,是指在⼟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届满之前,承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其⼟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的⾏为。

《农村⼟地承包法》和物权法草案都有类似规定,如物权法草案规定:“对承包期内的承包地,发包⼈不得收回。承包期内的⼟地承包经营权⼈全家迁⼊⼩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地承包经营权⼈的意愿,保留其⼟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的⼟地承包经营权⼈全家迁⼊设区的市,享有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地承包经营权⼈不交回的,发包⼈可以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地承包合同⽣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享有⼟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使⽤。

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的⼟地承包经营权⼈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依法收回承包地,⼟地承包经营权⼈对其在承包地上投⼊⽽提⾼⼟地⽣产能⼒的,有权获得合理补偿”。可见,本条规定确认了⼟地承包经营权的收回和交回的消灭⽅式。

(⼆)⼟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届满

⼟地承包经营权是⼀中有期物权,在期限届满时归于消灭。依《农村⼟地承包法》规定,⼟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由承包经营合同明确约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到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到70年,特殊林⽊的林地承包期,经⾏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第⼀百⼆⼗六条)。以其他⽅式承包的⼟地,承包期由合同约定。可见,⼟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届满,⼟地承包经营权就归于消灭,承包⽅应将承包地交回发包⽅。

(三)承包地被征收

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集体所有的农村⼟地时,在该⼟地上设⽴的⼟地承包经营权当然消灭。但国家在征收⼟地承包经营的⼟地时,应当给予承包⽅充分的、合理的补偿。物权法规定:“征收承包期内的⼟地的,应当对⼟地承包经营权⼈给予合理补偿。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应当告知⼟地承包经营权⼈。⼟地补偿费等费⽤的使⽤、分配办法,应当依法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不得贪污、挪⽤、截留⼟地补偿费等费⽤”。

(四)承包地使⽤价值丧失

⼟地承包经营权是⼀种⽤益物权,其⽬的是利⽤承包地的使⽤价值,当承包经营之⼟地的使⽤价值丧失时,⾃然⽆从实现⼟地承包经营之⽬的,该项权利也就归于消灭。这⾥的“使⽤价值丧失”包括⼟地本⾝的灭失,也包括承包⽤途的丧失。

(五)其他消灭原因

⼟地承包经营权在下列情形下也可以消灭:

①合同解除。双⽅协商⼀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且承包经营权的提前终⽌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利益。如承包⽅由于从事他业或其他原因⽆⼒经营原承包⼟地,经与发包⽅协商,可以解除承包关系;

②不可抗⼒。由于不能归之于当事⼈任何⼀⽅的原因,承包的⽬的⽆法实现。例如,承包经营权因不可抗⼒的原因⽽不能⾏使、承包经营的⼟地被国家征⽤、确定承包经营合同所依据的国家定购任务、价格、税收等发⽣重⼤变化,承包⼈户⼝转为⾮农业户等;

③继承落空。承包⽅死亡⽆⼈继承或者继承⼈放弃继承的,⼟地承包经营权也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于是即消灭。承包期内,发⽣下列情形之⼀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

(1)承包期内,承包⽅全家迁⼊设区的市,转为⾮农业户⼝的。(2)承包期内,承包⽅提出书⾯申请,⾃愿放弃全部承包⼟地的。(3)承包⼟地被依法征⽤、占⽤,导致农村⼟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4)其他收回⼟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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