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文区蓝田中心预防小学生溺水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条 学校应建立预防溺水事故的安全教育制度。每年4至5月份,学校要开展预防溺水事故的安全教育专题活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到河海、水库等地方嬉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并从本校实际出发提出具体安全要求。
第二条 有条件的学校可视情开设游泳常识课或游泳技能训练课,指导青少年学生熟练掌握游泳的技巧和自救方法。学习游泳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并配备专(兼)职教练。初中学生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游泳考试时,各校应配备专人负责管理。
第三条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多数来自中西部山区农村地区,对河、海、塘不甚了解,缺乏必要的预防溺水事故的安全知识,学校要特别加强对这部分学生预防溺水事故的安全教育。
第四条 学校应当在校内水池中等易发生溺水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加装防护设施。
第五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春(秋)游、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等活动时,活动地点或途中有河流、海域的,要落实预防学生溺水事故的相关措施。需乘坐船只的,必须乘坐由交通运管部门认可的航船。
第六条 每年暑假前,学校要印发《告家长书》,通过家庭访问、家长会等形式,加强学校与家长的联系,增强家长防止孩子溺水的安全意识和监护人的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