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蒋跃川
作者机构: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出版物刊名: 甘肃学院学报页码: 130-135页年卷期: 2011年 第5期
主题词: �海商法》 《鹿特丹规则》 海运履约方 港口经营人
摘要:在未来修改我国《海商法》时,应参照《鹿特丹规则》的规定引入“海运履约方”制度,以明确港口经营人等的法律地位。但在引入这一制度时,必须注意和解决一些重要问题,包括中间履约方的定性问题,划分海运履约方和非海运履约方的标准问题,定义海运履约方时所使用的“装货港”和“卸货港”的含义问题,“港口区域”一词的定义问题以及海运履约方与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问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