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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答辩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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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 裁 答 辩 书

尊敬的信息市仲裁委员会:

答辩如下:

1、2011年2月26日我与xxx签订房屋出租合同一案,贵仲裁委已受理,申请人租被申请人位于兴庆区胜利南街桥兴苑公寓xx室,租期为x个月,到xxxx年8月26日止,合同后备注,到期15天前押金不扣,15天后押金不退的意思,如到期甲方我见不到乙方,甲方可自行开门收房,8月10日后我去409房找xxx次都无人,打电话不接,在8月10日后xxx给我打电话说还要租房,我说我要出外,要租你明天就来签合同,如到期不来签合同,我就另租别人,xxxx一直没有过来,也没有打过电话。

2、2011年8月27日租赁合同过期,我本人外出,我叫张永红(夫妻)到胜利派出所所情况说明,派出所说xxx到物业找保安一起开门,把房内东西找个安全的地方放好,xxx和保安一起把房内东西搬到有人看管的物业房内。

3、2011年8月28日早xxx来银川一看自己的东西在物业外放,就给我打电话,我说我在大连,手机也没电了,下午我叫xxx过去给你处理,下午xxx去见到xxx,她大吵大闹,不依不饶,又叫了三个人一起围攻xxx,xxx说我在本公寓重给你租一套房子都不行,限至xxx那里都不能走,明知自己的合同过期无效不提,胡说不讲理,一至到晚上110来了两次平定下来。

4、我认为双方签订房屋出租合同是以双方签订日期为准,到期收回房屋合法,中途打电话说家里有事,没有法律依据,空口无凭不能认可,合同是证据,为什么不提前签租赁合同。

5、xxx被xxx和xxx叫来的几个人连气带吓,第二天就生病了,在9月1日后到个医院看病两次,市医院看病一次,区医院看病一次,住院一次,现要求苗爱琴赔偿医药费1000元,误工费及精神损

失费500元。

6、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各项费用6550元,申请人主张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证据证明造成损失与实事不符,纯属捏造,是恶意申请被申请人,望仲裁委有法律为准神,以证据为依据,查明起因,驳回其申请。

签辩人:xxx

xxxx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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