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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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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案件处罚的程序、时限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程序,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的总和。方式与步骤,狭义地说,就是指国土资源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需要通过哪些形式、方法来实现土地执法监察的目的以及在查处具体违法案件过程中的先后顺序,即应当先干什么,后干什么,前后不能颠倒;时限,是指查处具体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期限。

有两种情况:一种时限是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追诉时限;又分为三种:一是违法行为从终了日起两年内予以追诉有效;二是行为有连续或中断的,以最后一次违法行为终了之日开始计算满两年,超过两年的,不得再追诉;三是违法行为未终了的,追诉时效不受期限,如:某人违法占地的建筑未拆除。但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追诉期限只能是两年,从当事人实施行为终了日起算,实施行为所既成的事实持续状态不应认为行为未终了,这是从促进行政执法的效率性和积极主动性提出的,但这种观点尚未被普遍接受,且与最高院就非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案件的追诉时效的司法解释相矛盾。另一种时限是对具体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过程中对各个环节的时间。例如:

⑴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从受理到作出是否立案的期限不得超过7天;

⑵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违法案件从立案到作出决定,一般不得超过60天,重大复杂的案件经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天;

⑶行政机关给予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期限在其接到处罚告知书次日起一般不得少于3日;

⑷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从接到听证告知书次日起不得超过3日;

⑸行政机关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应在举行听证日7天以前;

⑹行政机关对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应在决定书作出后7日内送达当事人;

⑺当事人对限期拆除的履行期限与起诉期限为收到处罚决定书次日起15日;

⑻当事人对罚款的履行期限一般为15日;(超过15日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额的3%对当事人加处罚款);

⑼当事人对限期拆除以外的处罚的起诉期限为3个月;

⑽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期限为收到处罚决定书次日起60日;

⑾行政机关或利害关系人对限期拆除的决定申请执行期限为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次日起15日后的180天以内提起;

⑿行政机关对限期拆除以外的处罚需要申请执行的,应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次日起三个月以后的180日内。

注意:法律文书送达的当日不计入期限,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星期日或节假日的,应以星期日或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届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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