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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重组税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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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重组

专题税收汇编

2015年第1期

资产重组是指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合理划分和结构调整,通过合并、分立等方式,将企业资产、组织和人员重新组合和设置,可分为内部重组和外部重组。内部重组是指企业(或资产所有者)将其内部资产优化组合的原则,进行的重新调整和配置,充分发挥现有资产的部分和整体效益;外部重组,使企业或企业之间通过资产的买卖(收购、兼并)、互换等形式,剥离不良资产、配置优良资产,使现有资产的效益得以充分发挥。资产重组形式主要可分为收购兼并、股权转让、资产剥离和资产置换等四种形式,在税务上,资产重组类型主要包括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以及资产(股权)划转等。

编制部门:集团经营财务部 编制日期:2015年8月

一、企业资产重组的税收优惠

(一)

1.不征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2.留抵税额可结转新纳税人继续抵扣

一般纳税人(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一般纳税人(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参考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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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业税

1.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2.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3.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4.县级以上地方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5.企业因国家建设需要搬迁(性搬迁)取得的补偿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参考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2〕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令[1993]136号) (三)企业所得税

1、企业资产重组企业所得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应具备的条件 (1)境内居民企业之间

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②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的比例应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资产或股权的50%。

③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④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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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2)与境外非居民企业

除应符合上述居民企业5个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①非居民企业向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未造成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②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③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3)资产(股权)的划转

资产(股权)划转,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同时符合下述条件的:

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②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③划出方和划入方在会计上未确认损益的。 2、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计税基础的规定

(1)收购企业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或资产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企业合并。接受被合并企业的股权或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合并企业可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弥补亏损限额计算公式如下: 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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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分立。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在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4)居民企业以其资产或股权向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可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5)股权、资产划转中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划入方企业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其计税基础;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6)资产重组中非股权支付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3、企业重组及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规定 (1)企业资产重组

①资产重组当事方及主导方: 重组类型 资产收购 股权收购 企业合并 企业分立 资产划转 当事各方 收购方、转让方 收购方、转让方、被收购企业 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 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 划出方、划入方 重组主导方 资产转让方 股权转让方 被合并企业 被分立企业 划出方 ②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由申报备案审核确认改为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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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重组各方应在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重组其他当事方应持经重组主导方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④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

⑤重组各方应提交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情况的说明,并说明这些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

注: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的,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上述交易可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 ⑥若同一项重组业务涉及在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预计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可暂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待交易全部完成后,再最终确定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2)资产(股权)划转

①资产(股权)划转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四种情形:

➢ 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

➢ 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 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 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②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或资产划转,交易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采取一致处理原则统一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③对符合条件的资产(股权)划转由事先核准改为交易双方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报送申报表和相关资料。

④交易一方在划转完成后12个月内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交易双方应在规定期限内按调整为一般性税务处理。

4、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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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定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3)企业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如符合财税〔2009〕59号文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执行。

(4)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5)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参考文件】

1.《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 2.《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4号) 3.《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4.《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5.《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6.《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7.《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33号) (四)土地

1.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因国家规划建设需要而实施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可比照该规定免征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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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暂不征土地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

3.企业合并暂不征土地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

4.企业分立暂不征土地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

注:对于上述2-4项改制重组土地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5.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为房地产,其股权转让应按规定征税 股权转让中,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应按土地的规定征税。

6.关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税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 【参考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令[1993]13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5]6号) 3.《关于土地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4.《关于土地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5.《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

6.《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的通知》(财税[2015] 5号) (五)契税 1.企业整体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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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3.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6.债权转股权

经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7.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参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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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的通知》(财税[2015]37号) (六)印花税

1.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2.企业改制前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前签订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3.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1)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2)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3)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4)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5)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参考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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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同资产重组方式下的税务处理

不同的资产重组方式,重组交易双方的税务处理也有所不同,下面就资产重组中的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以及资产(股权)划转等重组双方的税务处理进行分析,在资产重组过程中企业支付的对价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1.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 (1)转让企业

一般情况下,转让资产中涉及存货、机器设备等动产固定资产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若涉及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则需要交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契税、印花税等。

特殊情况下,即资产转让时一并转让与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劳动力等,可不征和营业税;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搬迁,企业自行转让的,可比照规定免征土地;如属于企业整体出售转让,可免征契税。 (2)受让企业

受让企业支付对价有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若是股权支付,其实质为受让企业向转让企业转让股权,然后以转让股权取得的收益购买转让企业的资产,这种方式下,受让企业只涉及股权转让的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若采用非股权支付,即受让企业先向转让企业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再用转让取得的收益购买转让企业的资产,故非股权支付中涉及存货和动产固定资产等,则受让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若是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则需要缴纳营业税、土地、契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等。

上述资产收购过程中,如符合特殊重组5项条件,其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则交易各方对股权支付部分,企业所得税可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1)收购企业

收购企业的税务处理与资产收购方式下的受让方处理原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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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收购企业

对于被收购企业,实际上是被收购企业股东转让股权,根据有关规定,股权转让不征营业税,故股权收购只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

上述股权收购过程中,符合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等特殊重组条件的,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和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均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同时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3.企业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具体包括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 (1)被合并企业

企业合并过程中,对于被合并企业,涉及到存货、动产固定资产、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根据资产重组有关税收规定,对涉及的资产转移不属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营业税;对于被兼并企业(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暂免征收土地。对于印花税,如是单纯的合并协议,则不要贴花;如企业合并中涉及到的财产所有权等转让合同,则需要贴花。 (2)合并企业

合并企业如不涉及支付对价,则合并企业不产生税收。如合并企业支付对价,且支付的对价中涉及到不动产,则应视为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印花税、土地和企业所得税等税收;若涉及到存货和设备,则缴纳、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

对于契税,根据有关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且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合并过程中,通常情况下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符合特殊重组条件的,合并企业股东在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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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②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③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企业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④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4.企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企业分立可分为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

(1)分立企业

企业分立过程中,分立企业除资金账簿新增的注册资本需缴纳印花税外,不产生其他涉税事项。

(2)被分立企业

根据有关规定,被分立企业不涉及、营业税、契税;分立合同不在印花税合同列举范围,不贴印花税,已贴花的资金账簿不再贴花,新增部分需按规定贴花。属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暂不征收土地。企业所得税,一般情况下,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符合特殊重组条件的,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②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③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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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5.资产(股权)划转。指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经济业务行为。

(1)划出企业。资产划转涉及动产,应视同销售缴纳;以增资方式划转不动产和股权的,不征营业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增资划转不动产的,暂不征收土地。

(2)划入企业。资产划入企业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划出划入方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按特殊税务处理,划转资产(股权)按被划转资产(股权)的原账面净值确定,并且划转双方在会计上不确认损益; 划转过程中签订的划转协议,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涉及产权书据转移可参照财税〔2003〕183号文规定不征印花税。

 其他说明:

在上述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非股份支付的,非股权支付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损益,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具体计算公式为: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 附表:不同资产重组方式下的税收优惠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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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不同资产重组方式下的税收优惠汇总

序号 重组方式 整体资产收购 股权收购 公司合并 公司分立 不动产、股权投资 资产划转 涉及税种 不征 营业税 不征 企业所得税 暂不确认,但现金部分应计算确认收益 暂不确认,但现金部分应计算确认收益 暂不确认,但现金部分应计算确认收益 暂不确认,但现金部分应计算确认收益 转让所得在5年内分期计入应税所得 暂不确认 土地 征收,性搬迁转让比照免征 不征 暂免征 暂不征 暂不征 不动产划转若作投资暂免征税 契税 征收,资产置换按差额征税,整体出售免征 不征 免征 免征 不动产征收 印花税 征万分之五 备注 整体资产收购包含相关债权、劳动力一并转让 收购股权不低于50%,股权支付不低于85% 土地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 土地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 土增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 100%直控的母子、子公司间及同受多家100%直控的子公司之间 1 2 3 4 5 — 不征 不征 — 动产划转视不征 不征 不征 不征 不动产划转视征万分之五 仅新增资金贴花,原资金不贴印花 仅新增资金贴花,原资金不贴印花 投资行为不征,资金账簿增加贴花 划转行为不征,新增资金账簿贴花 6 同销售征收 同投资不征税 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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