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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辽宁省国家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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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及电影发行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出版物和电影拷贝,电影发行营业税,

【颁布单位】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文    号】辽财预﹝2001﹞437号【发文日期】2001-07-27【实施时间】2001-07-27【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

注释:自2006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及电影发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1]88号)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和营业税优惠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各直属分局、省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及电影发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1]8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1、要加强税收收入管理,确保税款式应收尽收和及时足额入库。

  2、要严格执行文件规定,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和扩大先征后返范围。  3、对退还的款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确保国家税收的有效落实。

  4、年度终了,财政部门、国税、地税部门要对返税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以报告形式分别报上级部门备案。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联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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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及电影发行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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