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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统计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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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要指标解释及相关规定 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

(一)填报规定

1.法人单位表中的经济指标(从业人员数、全年营业收入等)应填写包括所有产业活动单位的全部数据;产业活动单位表中的经济指标只填写本单位的数据。

2.基层表的各个项目以及编码都必须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需要用文字表述的,必须用汉字,工整、清晰地填写;需要填写数字的,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3.在填写基层表的属性标识时,首先在选中的属性代码上划圈,然后在□中填写代码,每□中只填一位数字。

4.基层表中,凡限某一行业或某类单位填报的项目,其他行业或单位免填,代码不需填“0”。

5.各表内所有价值量指标均以人民币“千元”为计量单位。凡以外币形式计算的价值量指标,均以报告期末汇率折合成人民币填写;所有数字一律取整数,凡未满一个计量单位的,应四舍五入,不留小数。

(二)指标解释及审核要求

1.组织机构代码(01):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共9位,无论是法人单位还是产业活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均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1)法定代码填写规定

已经领取了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也可参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书上的税务登记号的后九位填写)。

产业活动单位是本部的,如果没有法定代码,使用法人单位法定代码的前8位,第九位校验码填“B”。

(2)临时代码使用规定

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2)长度为9;

(3)不能含有0-9或A-Z(必须大写)之外的字符。

2.单位详细名称(02):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

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2)必须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3)必须使用规范的汉字。

3.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03):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机关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社团法定代表人按《社团法人登记证》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填写;基金会按《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填写;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2)不能填写官称或职称。

4. 单位所在地及区划(04):指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及区划代码等。本栏分三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区划代码,由所在地统计机构统一填写,填表单位免填。

区划代码:指单位所在地区的区划代码。按设计管理部门最新更新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填写。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2)必须与单位详细地址相对应; (3)必须与区划代码目录一致。

第二部分:单位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2)街(村)、门牌号要详细填写。

第三部分:单位归属的事处、社区(居委会)。所有位于城市的单位均填写本项。位于城市内的单位填写所在事处、社区(居委会)的名称;位于农村的单位免填本项。

★主要审核要求:所有位于城市的单位均不能漏填。

5. 单位注册地址及区划(15):指单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地址。本栏分为两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区划代码,由所在地统计机构统一填写,填表单位免填。指单位注册地的行政区划代码,按设计管理部门最新更新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填写。

★主要审核要求:

(1)必须与详细地址相对应; (2)必须与区划代码目录一致。

第二部分:单位注册的详细地址,所有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单位均填写本项,地址相同的单位免填本项。要求写明单位注册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主要审核要求:街(村)、门牌号要详细填写。

6.联系方式(05):包括长途区号、固定电话、电话分机号、移动电话、传真号码、传真分机号、邮政编码、电子信箱和网站地址。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在填写电话号码时,将号码以左顶齐方式从左向右填写在方框内;号码超过所列空位时,向方框外右面扩充。电话号码以填写固定电话号码为主,对于确实没有固定电话号码的单位,可以填写主要负责人的移动电话号码。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2)不能含有0—9之外的字符; (3)长途区号首位必须为0。

7.行业类别(06):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的分类。本项分两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具体填写各单位的一至三种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并按其重要程度或总产值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活动性质填写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 第二部分:行业代码,填表单位免填。由所在地统计机构根据各单位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的活动性质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2)必须为4位行业小类码。

8.登记注册(或批准)情况(07):指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机关(或批准成立的机关)名称、级别和登记注册号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为复选指标,登记注册机关(或批准机关)为前五项中一个以上时,可复选多项,在选中的代码上划圈;若已选前五项中的任何一项,就不能再选“9其他”。不属于前五项的选填“9其他”,并在登记注册号栏中最下行横线上,用文字注明具体的批准机关名称;如果确实未经任何部门批准,请注明“无”。机关以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一律选填“9其他”,不需文字注明批准机关。

机关级别,填表单位应在与圈选的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相对应的机关级别栏中,填入所选机关级别代码。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级别划分为:1.国家;2.省(自治区、直辖市);3.地(区、市、州、盟);4.县(区、市、旗)。

登记注册号码,填表单位应在与圈选的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相对应的登记注册号栏中,填写所选的在工商、编制、民政部门、国家税务部门或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注册的号码。企业填写营业执照正本上的注册号;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登记证上的登记号;社会团体填写社会团体登记证上的登记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填写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号;基金会填写基金会登记证上的登记号;所有纳税单位均填写税务部门登记号。

★主要审核要求:

(1)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不能漏选;

(2)选中的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项后的机关级别栏不能为空,取值范围是“1、2、3、4”;

(3)登记注册号应按规范的要求填写。

9.登记注册类型(08):指企业或企业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1)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3)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4)联营企业: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5)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7)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指按《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8)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第(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9)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1)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设立的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内地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2)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5)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6)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在具体填报时应注意:

(1)各级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党机关、、政协组织),各级直属事业单位、各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群众团体,应选填“国有”;

(2)各种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若经费来源清楚,则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若经费来源不清楚的,应选填“190 其他”;

(3)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登记注册类型应选填“190 其他”;

(4)如单位登记注册类型改变,但未重新办理变更登记,应按原登记注册类型填写; (5)对营业执照上的登记注册类型只填写“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统计人员要认真查询。首先,对那些2007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企业,可查看其《营业执照》上的编码,如果登记注册号未由13位更换为15位,则可根据注册号区分是私营企业还是非私营企业。其识别方法为看营业执照上的编码左数第七位,为1的是非私营企业,为2的是私营企业;然后,再根据其是否为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公司来确定其登记注册类型是“国有独资公司”还是“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并填写相应的代码。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2)不能填写表内列示代码以外的其它代码; (3)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选填“190其他”。

10.企业控股情况(09):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具体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和其他六类。本项限企业法人填写。

(1)国有控股:包括①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

(2)集体控股:包括①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集体绝对控股;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集体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议控股。

(3)私人控股:包括①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私人绝对控股;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私人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私人协议控股。

(4)港澳台商控股:包括①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

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港澳台商绝对控股;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港澳台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港澳台商协议控股。

(5)外商控股:包括①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外商绝对控股;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外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外商协议控股。

(6)其他:除上述五类以外的企业控股情况。 ★主要审核要求:

(1)如果机构类型选填“10企业”,控股情况取值为“1、2、3、4、5、9”; (2)如果机构类型未选填“10企业”,则不能填报控股情况。

11.隶属关系(10):指本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单位隶属关系代码》(GB/T12404-1997)分为:、省、地、县、街道、镇、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

与地方双重领导的单位,以领导为主的一方来划分属或地方属。

各级(、省、地、县、乡、镇)、、、政协等机关的隶属关系填写本级。如:省的隶属关系填“省”。

居委会、村委会的隶属关系分别填“居委会”和“村委会”。

隶属于“”的单位兴办的集体企业,隶属关系填“其他”;省属以下的企业(单位)办的企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与企业(单位)本身的隶属关系一致。

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事机构所开办的第三产业等单位填“其他”。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法人单位不能漏填;

(2)取值范围是“10、20、40、50、61、62、63、71、72、90”。 12.开业(成立)时间(11):除筹建单位外,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1)前成立的单位填写最早开工或成立的年月;

(2)后成立的单位填写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时间,如开业年月早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最早开业年月;

(3)机关、事业单位的成立时间分三种情况:①新设立的单位成立时间填新设立时间;②恢复设立的单位(指中间因某种原因停顿,后又恢复的单位)成立时间填以前设立的时间。③机构改革中,有些单位虽然名称有变化,但其基本职能未变,成立时间要填写最早成立时间;

(4)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如管辖区域基本未改变,其成立时间按原成立时间填写;否则,按新成立时间填写;

(5)改制企业的开业时间按原成立时间填写;

(6)企业分立、合并分二种情况:一种是因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其开业时间按工商

部门重新登记的开业时间填写;另一种是合并或分立后继续存在的企业,填写原企业开业时间;

(7)与外方或港、澳、台合资的企业,按领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 ★主要审核要求:

(1)除筹建单位外,开业年份不能漏填,须填满4位,不能含有0-9之外的字符; (2)除筹建单位外,开业月份不能漏填,填写1-12,或者01-12。

13.企业营业状态(12):指企业(单位)的生产经营状态。本项限企业法人和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填写。

(1)营业:指全年正常开业的企业和季节性生产开工三个月以上的企业,包括部分投产的新建企业。临时性停产和季节性停产的企业视为营业。

(2)停业(歇业):指由于某种原因已处于停产状态,待条件改变后将恢复生产经营的企业。

(3)筹建:一般指企业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开业,正在进行生产经营前的筹建工作。如研究和论证建设、投产或经营方案,办理征地拆迁,订购设备材料,进行基建等。有些三资企业虽经工商部门登记,但未正常投产开业,仍属于筹建。有些行业的企业,由于行业管理或其他性管理的需要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试营业才能正式开业,这些处于试营业状态的单位也属于筹建。

(4)当年关闭:指当年因某种原因终止经营的企业,包括关闭、注销、吊销的企业,但不包括破产企业。

(5)当年破产:指当年依照《破产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宣布破产的企业。 (6)其他:指上述以外的其他企业。 ★主要审核要求:

(1)如果14机构类型选“10企业”,营业状态取值为“1、2、3、4、5、9”; (2)如果14机构类型未选“10企业”,则不能填报营业状态。

14.执行会计制度类别(13):分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其他五种情况。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

(1)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运输(民用航空)企业会计制度、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邮电通信企业会计制度、农业企业会计制度、国有林场和苗圃会计制度、国有农牧渔良种场会计制度、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等的企业(单位)选填此项。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选填此项。包括执行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如执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家物资储备资金会计制度等)以及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但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行政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包括各类行政机关、政党机关及执行行政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

(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包括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5)其他:不执行以上四类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选填此项。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不能漏填,且取值范围是“1、2、3、4、9”;

(2)中国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执行会计制度类别不能选“1企业会计制度”;

(3)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会计制度类别必须选“9其他”。

15.机构类型(14):分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组织机构。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⑴企业:包括①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③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④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⑤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产业活动单位或经营单位;⑥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企业法人的本部及分支机构。

⑵事业单位:包括①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和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②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③事业法人单位的本部及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

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党机关、政协组织、人民、和其他机关;还包括机关法人单位的本部,以及国家权力机关分支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分支或派出机构、人民分支机构、人民分支机构等。

①国家权力机关: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办事机构。

②国家行政机关:指和地方各级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 ③国家司法机关:指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④政党机关:指中国党各级机关和所属办事机构、各民主党派各级机关和办事机构。 ⑤政协组织: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别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⑷社会团体: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①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②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其机关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③经批准可以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④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⑤社团法人单位的本部,以及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⑸民办非企业单位: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包括①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②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具备法人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法人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⑹基金会:包括①民政部和省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颁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基金会;②基金会的本部及分支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

⑺居民委员会: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决定设立的社区(居委会)。 ⑻村民委员会:由乡、民族乡、镇的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批准,设立的村民委员会。

⑼其他组织机构:指除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以外的其他符合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和各类寺庙等。

★主要审核要求:

所有单位不能漏填,法人单位取值范围是“10、20、30、40、51、52、53、54、90”,产业活动单位取值范围是“10、20、30、40、52、53、54、90”。

16.产业活动单位数(16):本项指标填写法人单位所属的全部产业活动单位按统计专业分组的单位数。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

单产业法人单位填本项时,在“总计”项选填“1”,并在相应专业项填“1”。 多产业法人单位填报本项时,要填报其所有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的产业活动单位)总计数,并分别按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和其他等专业填报。其中:“9其他”产业活动单位个数指除前6项专业以外的产业活动单位个数。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法人单位不能漏填;

(2)总计数必须大于等于1,且须等于分项之和;

17.期末从业人员数(17):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的期末实有人员数。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

从业人员包括在各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主要审核要求:

(1)除12企业营业状态填 “4当年关闭”或“5当年破产”的单位外,期末从业人员数总计必须大于等于1;

(2)期末从业人员数总计必须大于等于女性人数。

18.企业主要经济指标(18):限企业法人,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法人单位填写本项。 (1)全年营业收入合计:指企业(单位)全年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以及让渡资产取得的收入。营业收入合计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企业(单位)填写营业收入合计指标时,一般根据企业会计“利润表”中各自的“主营业务收入”的本年累计数与“其他业务收入”的本年累计数之和填写。

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总额。此项目应根据相关行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经营收入”、“工程结算收入”等科目发生额填列。

(2)资产总计: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

其他权利。资产按其流动性(即资产的变现能力和支付能力)划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根据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目的期末数填写。

★主要审核要求:

(1)如果企业法人的“12企业营业状态”选“1营业”,则全年营业收入必须大于0; (2)全年营业收入必须大于等于主营业务收入; (3)数值的计量单位应为“千元”。

19.非企业单位主要经济指标(101-1表中27):本项限机关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村委会,以及执行行政事业会计制度的事业法人和其他法人单位填写。

(1)非企业单位支出(费用)合计:行政事业单位填报“本年支出合计”,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资产耗费和损失等支出情况。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中的“本年支出合计”项目填报。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其他单位填报“本年费用合计”,指单位为完成各种目标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活动表”中“费用合计”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2)年末资产:指非企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取自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合计年末数。

★主要审核要求:

(1)机关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居村委会的非企业单位支出(费用)合计、年末资产均应大于0;

(2)数值的计量单位应为“千元”。

20.企业集团情况(20):限企业集团母公司及成员企业填写。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制权的企业法人。

本制度所指企业集团包括:一是管理的企业集团;二是由批准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三是由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集团;四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企业集团;五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上述五类企业集团的统计调查单位是以母子公司为整体的企业集团,即包括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资子公司(单位)、绝对控股子公司(单位)和相对控股子公司(单位);不包括参股和协作企业(单位)。上述企业集团中交叉重复的以母公司为主填报

★主要审核要求:

(1)企业集团母公司及成员企业必须填写,取值范围是1,2; (2)选填2的成员企业,必须填写直接上级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21.建筑业及房地产业企业资质等级(21):根据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进行综合评价划分的等级。本项限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业企业和物业管理业企业法人填写。

(1)建筑业企业:凡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1年第87号)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2001]82号),已经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按其证书编号的前4位代码填写,没有《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填“9999”。

(2)房地产开发业企业: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0年第77号)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暂定级,没有级别的填写“9其他”。

(3)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7年第1号)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没有级别的填写“9其他”。

★主要审核要求:

(1)建筑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必须填写,长度为4,应为国家建筑业资质等级标准,或是“9999”,其它单位不能填报;

(2)房地产开发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业企业法人必须填写,取值范围是“1、2、3、4、5、9”,其它单位不能填报;

(3)物业管理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法人必须填报,取值范围是“1、2、3、9”,其它单位不能填报。

22.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经营形式(26):本项限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及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经营的基本形式,包括:

(1)门店:以相对的店铺形式,单独组织批发和零售或住宿和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

(2)连锁总店(总部):负责连锁企业资源(如商号、商誉、经营模式、服务标准、管理模式等等)的开发、配置、控制或使用等功能的企业核心管理机构。连锁经营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店铺,在同一总店(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组织形式。

(3)连锁门店:在连锁企业经营管理的基础上,按照总店(总部)的指示和服务规范要求,承担日常销售业务的店铺,称连锁门店,包括直营店和加盟店。直营店是指由连锁企业总部投资开设,按连锁经营管理模式,由总部统一管理的店铺。加盟店是指在特许连锁中,被特许人获得特许人授权后,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建立的店铺,也包括自愿连锁的成员店。

(4)其他方式:指不属于上述经营形式的企业。 ★主要审核要求: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及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填报,取值范围是“1、2、3、9”,其它单位不能填报。

23.住宿业企业星级评定情况(22):本项限住宿业企业法人填写。

星级等级: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星级酒店评定标准》(GB/T14308-2003),并经过有关旅游管理权威部门评定(验收)后授予“星级”称号的宾馆、饭店等住宿设施的等级划分;没有星级等级的填写“9其他”。

★主要审核要求:

住宿业企业必须填报,取值范围是“1、2、3、4、5、9”,其它单位不能填报。 24.单位类别(00):产业活动单位分为法人单位本部和分支机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均填写本项。 (1)法人单位本部(总部、本店、本所等):指法人单位中起领导和核心作用的产业活动单位。

(2)法人单位分支机构(分部、分厂、分店、支所等):指法人单位中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除本部以外的其他产业活动单位。

★主要审核要求:所有产业活动单位不能漏填,取值范围是“1、2”;

25.经营性单位收入(23):指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在全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的收入。限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项。

★主要审核要求:

(1)如果企业产业活动单位“12企业营业状态”填写“1营业”,则经营性单位收入必须大于0。

(2)数值的计量单位应为“千元”。

26.非经营性单位支出(费用)(101-2表中24):限事业、机关、社团、基金会、居村委会及其他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项。其中具有行政事业性质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日常业务支出,包括除固定资产购置以外的所有经常性业务支出;其他产业活动单位填报各种费用合计,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主要审核要求:

(1)事业、机关、社团和基金会、居村委会及其他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大于0; (2)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为0; (3)数值的计量单位应为“千元”。

27.归属法人单位情况(25):反映产业活动单位与其归属的法人单位的关系。主要包括产业活动单位所归属的法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详细地址,以及法人单位所在地区的区划代码。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均填写本项。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产业活动单位不能漏填;

(2)所归属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长度为9,不能含有0-9或A-Z(必须大写)之外的字符;不能与01产业活动单位代码一致。

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销售量、库存量、订货量表

一、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

指工业企业在本年内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

1.工业总产值计算应遵循的原则

(1)工业生产的原则。即凡是企业在本年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的劳务,均应包括在内。其中的最终产品,不管是否在本年内销售,只要是本年内生产的,就应包括在内。凡不是工业生产的产品,均不得计入工业总产值。

(2)最终产品的原则。即企业生产的成品价值必须是本企业生产的,经检验合格不需

再进行任何加工的最终产品。企业对外销售的半成品也应视为最终产品计入工业总产值。而在本企业内各车间转移的半成品和在制品只能计算其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3) “工厂法”原则。即以法人工业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计算工业总产值,是其本年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劳务的总价值量。

2.工业总产值的内容

包括三部分:生产的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1)成品价值:指企业在本年内生产,并在本年内不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合格、包装入库的已经销售和准备销售的全部工业成品(包括半成品)价值合计。成品价值中包括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及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但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半成品)价值。

工业总产值是按现行价格计算的。成品价值按成品实物量乘以本年不含应交(销项税额)的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会计核算中按成本价格转帐的自制设备和自产自用的成品,按成本价格计算生产成品价值。

(2)对外加工费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承做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外工业品修理作业所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内非工业部门提供的加工修理、设备安装等收入。对外加工费收入按不含应交(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对于以对外加工生产为主,对外加工费收入所占比重较大的企业,如果对外加工费收入出现跨年度支付的情况,为保证总产值生产口径计算的准确性,则应将对外加工费收入按实际情况调整,记录本年应实际收取的对外加工费收入。

(3)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为了使工业总产值与工业中间投入中的物耗价值一致,以便同口径地计算工业增加值,规定本指标的计算原则是:凡是企业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半成品、在制品成本,则工业总产值中必须包括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反之则不包括。

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等于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价值减去期初价值后的余额,如果期末价值小于期初价值,该指标为负值,企业在计算产值时,应按负值计算,不能作为零处理。

3.工业总产值计算的几种具体规定

(1)凡自备原材料(包括自备零部件)生产,不论其加工繁简程度如何,一律按全价,即包括自备原材料的价值,计算工业总产值。

(2)凡来料加工,加工企业只收取加工费,则加工企业一律按财务上结算的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即不包括定货者来料的价值。一般分两种情况:a、工业企业之间的来料加工,加工企业(即承包单位)按财务上结算的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委托加工的企业(即发包单位)按全价计算工业总产值。b、工业企业与非工业企业之间的来料加工,当工业企业作为加工企业时一律按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

(3)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原则上应计入工业总产值,但如果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不计算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成本,则不计入工业总产值;如果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成本的,则计入工业总产值。

区分来料加工与自备原材料生产的依据是加工企业与委托加工企业间的财务结算关系。如果委托企业提供原材料而不与加工企业结算,加工企业收取加工费,产品返回委托企业销售,则这种模式是来料加工;如果委托加工企业提供的原材料与加工企业是结算的,制成品由加工企业返给委托企业也是结算的,则这种模式是自备原材料生产。

二、新产品产值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本报表中的新产品产值既包括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三、工业销售产值(当年价格)

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本年内销售的本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或提供工业性劳务价值的总价值量。工业销售产值包括的内容为:

1.销售成品价值: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实际销售(包括本期生产和非本期生产)的全部成品、半成品的总价值,即按报告期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乘以不含(销项税额)的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销售成品价值中包括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及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但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并且只收取加工费的成品(半成品)价值。

2.对外加工费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承接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定货者来料加工的产品)的加工费收入;对外工业品修理作业可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内非工业部门提供的加工修理、设备安装等收入。对外加工费收入按不含(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对于以对外加工生产为主,对外加工费收入所占比重较大的企业,如果对外加工费收入出现跨年度支付的情况,为保证总产值生产口径计算的准确性,则应将对外加工费收入按实际情况调整,记录本年应实际收取的对外加工费收入。

区分来料加工与自备原材料生产的依据同工业总产值中的规定。 四、出口交货值

指工业企业交给外贸部门或自营(委托)出口(包括销往、澳门、),用外汇价格结算的产品价值,以及外商来样、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等生产的产品价值。在计算出口交货值时,要把外汇价格按交易时的汇率折成人民币计算。

五、本年生产量

指工业企业在本年内生产的并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实物数量,包括商品量和自用量两部分。

1.产品生产量计算应遵循的原则

(1)产品质量标准:产品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才可统计生产量。工业产品质量标准一律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产品,应按企业主管机关的标准或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执行,不得擅自更改标准或降低标准,不合格的产品不能计算生产量。

(2)统计时间:本年生产量反映的是本年内的工业生产成果,凡本年内生产的产品都应计算在内,即截止本年最后一天检验合格并办理了入库手续的产品,其中规定要求包装的产品必须包装好才能计算其生产量。至于本年最后一天以哪一个班次作为截止计算产量的班次则由企业主管机关规定,并应与会计核算的结算时间一致。结算时间一经确定,就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提前或移后。

(3)准确度量:准确度量是计算产品产量的重要一环,企业应配备必要的计量设备,对产量进行实际度量,不得随意估算,对确有困难不得不推算的某些产品,一定要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推算方法计算,使之尽量接近实际。

2.产品生产量包括的内容

(1)企业各车间(主要车间、辅助车间、附属品车间及副产品车间)用自备原材料生产的全部产品产量,不论是要销售的商品量还是本企业的自用量,均应统计生产量。

(2)凡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产品,并且加工企业只收取加工费的,如果订货者是境内非工业企业和境外企业,其产品生产量由加工企业统计;如果订货者是境内工业企业,产品生产量由委托企业(即发包企业)统计,加工企业(即承包企业)不统计。

(3)经正式鉴定合格的新产品、自产自用的生产设备、未正式投入生产以前试生产的合格品以及基本建设附产的合格品,都应包括在产品生产量中。

(4)用进口原材料或关键零件生产的产品,或用进口整套散装零件及用进口组装件加工、装配的产品,不论是在国内销售还是外商经销,生产量均统计在国内同种产品生产量中。

(5)在我国国土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和港、澳、台商投资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其生产量全部统计在国内同种产品生产量中。

区分来料加工与自备原材料生产的依据同工业总产值中的规定。 3.工业产品生产量不应包括的内容

(1)在生产工业产品的同时,产生的下脚余料或废料,如冶金工业的氧化铁、汤道、中心注管、钢材切头、切尾,机械工业的切屑,木材工业的锯末,粮食加工工业的糠、麸,酿酒工业的酒糟等,一般做下脚料出售,不应统计为产品生产量。

(2)投入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没有完全消耗掉,而加以回收、提浓,再供本企业自用的,如机械工业回收的润滑油,合成洗涤剂厂回收的盐酸、硫酸等都不计算产品生产量。

(3)企业从外购进的工业品,未经本企业任何加工的,不得作为本企业的产品生产量统计。

(4)某些产品在检验产品质量时,需做破坏性试验(如试验灯泡的使用寿命,手电池的间歇放电时间等),这些用作试验的产品,不计算在产品生产量中。

六、本年销售量

指本年内工业企业实际销售的由本企业生产(包括上年生产和本年生产)的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或定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的工业产品的实物数量。凡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产品,并且加工企业只收取加工费的,如果订货者是境内非工业企业和境外企业,其产品销售量由加工企业(即承包企业)统计;如果订货者是境内工业企业,产品销售量由委托企业(即发包企业)统计,加工企业不统计。

区分来料加工与自备原材料生产的依据同工业总产值中的规定。

1.产品销售量的核算原则:产品销售量以产品销售实现为核算原则,即在产品已发出,货款已经收到或者得到了收取货款的凭据时作为销售实现,统计产品销售量。按照企业销售方式的不同,产品销售量统计遵从以下几种规定:

(1)采用送货制销售的,产品如由本企业运输部门发运,以产品出库单上的数量、日期为准;如委托专业运输部门发运,则以运输部门的承运单上的数量、日期为准。

(2)采用提货制销售的,以给用户开具的和提货单上的数量、日期为准。 (3)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产品,以企业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为准。

(4)采用预收货款销售的,在发出产品时作为销售。产品尚未生产出来,已预收货款或预开提货单的,不应算作销售。

(5)企业出口销售的产品,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空运运单,并向银行办理出口交单的数量、日期为准。企业自营出口的产品,在委托外贸部门代理出口(实行代理制)的情况下,以收到外贸部门代办的运单和银行交单凭证的数量、日期为准。

2.统计产品销售量应注意以下几点:

(1)只有企业销售的合格产品才能统计其销售量,销售的次品不能计入产品销售量。 (2)企业直接从外购进产成品,只是更换了标签或包装的,不能作为销售量统计。

(3)分清产品销售和预售的界限:预售指产品还没有生产出来以前,用户为了购买这种产品事先向工厂支付货款。预售不能算作销售。相反,有些产品采用了分期付款的形式,只要是用户拿到了这个商品,不管货款是否已付清,作为企业已经取得了收取货款的凭证就应作为销售。

3.售出产品退货的处理遵从以下规定

(1)退回本年内销售的合格品,应从本年销售量中扣除,同时计入库存量;退回本年内销售的不合格品,要在本年销售量中扣除,还要同时扣除本年生产量。

(2)退回本年以前售出的合格品,本年销售量不变,计入产品库存量中;退回本年以前售出的不合格品,本年销售量和本年生产量均不变。

(3)退回修理的产品,修理后仍交原用户的,不作为退货处理,在统计报表上不做反映。

七、年初、年末库存量

指工业企业在年初、年末时点上,尚存在企业产成品仓库中而暂未售出的产品的实物数量。

(1)产品库存量计算应遵循的原则

①产品库存必须是处于“实际库存”状态的产品,即产品生产出来经过检验合格并办了入库手续的产品。有的产品虽已结束了生产过程,但还没有验收合格,还没有办理入库手续,不能作为产品库存统计。有的产品已经售出,但按提货制要求还没有办妥货款结算手续的,或按送货制要求未办理承运手续的,仍应作为本企业的产品库存量统计,而不能作为产品销售量统计。

②计入产品库存量的产品,必须是本企业有权销售的产品,对于已经销售并已办妥各项手续,但尚未提货的产品,本企业无权支配,这种产品虽然仍存在本企业仓库中,但不应统计为库存量。凡企业有权销售的产品,不论存放在什么地方,均应统计。

③产品库存量不能出现负数。如果产品还没有入库就已售出,应将售出的这部分产品补填入库和出库凭证,并相应计入产品产量中。

(2)产品库存量包括的内容

①本企业生产的,报告期内经检验合格入库的产品。 ②库存产品虽有销售对象,但尚未发货的。

③非工业企业和境外订货者来料加工产品尚未拨出的。 ④盘点中的帐外产品。

⑤产品入库后发现有质量问题,但未办理退库手续的产品。 (3)产品库存量不应包括的内容

①属于提货制销售的产品,已办理货款结算和开出提货单,但用户尚未提走的产品。 ②代外单位保管的产品。

③已结束生产过程但尚未办理入库存手续的产品。 八、累计订货量

是指本企业报告期末止尚未兑现的订货数量,即企业现存的订货数量。订货的确认应根据企业正式签订的订、供货合同为依据,对于下面三种类型的企业在填报订货指标时,具体处理如下:

1.自建销售网点的企业,订货量要包括各销售网点向企业生产总部申请的要货量。但累计订货量只包括到本期末止还没有发货的合同供货的数量,企业已经发送的要货量不作为累计订货量填报。

2.由代销商负责销售产品的企业,以双方商订的供货量作为订货量。但累计订货量只包括到本期末止还没有发货的合同供货的数量,企业已经发送的供货量不作为累计订货量填报。

3.采取来料加工或提出技术要求进行定制产品生产的企业,以最初签订加工合同的时间核定订货量。但累计订货量只包括到本期末止还没有实现的订货数量,企业已经实现的订货量不作为累计订货量填报。

九、累计订货额

是指本企业报告期末止尚未兑现的订货金额。与订货量的口径是一致的,凡是计算了累计订货量的产品,都应该计算其累计订货额。如果企业收到的订单上只有订货量而没有订货额,则要按照该批产品的预期销售价格(或以前的订货单价)计算出订货额来填报。

规模以上工业主要产品生产能力

生产能力:企业填报年末生产能力,一般指产品的综合生产能力,但也有些产品指其主要设备的能力。在填报时分为两种情况:

(1)产品年末生产能力:指在一个企业范围内生产某种产品的综合平衡能力,是生产某种产品的全部设备(包括主要生产设备、辅助生产设备、起重运输设备、动力设备及有关的厂房和生产用建筑物等)在原材料、燃料动力供应充分,劳动力配备合理,设备正常运转的条件下,可能达到的年生产量。企业在具体填报时,可以区分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原有设计能力未经重大技术改造的用设计能力填报;经过技术改造后,有技术改造后设计能力的,填报技术改造后的设计能力。第二种是原有设计能力已不能反映实际情况,有核定能力的,按核定能力填报。第三种是既没有设计能力也没有核定能力,或原设计能力(或核定能力)已与实际生产水平相差很大,按查定能力填报。

(2)设备能力:指某种设备的单位时间内可能生产的产品数量,也就是说,某种设备在单位时间内的工作量,即一般所称的设备效率,或设备生产率,它不考虑与其他设备的平衡问题。

企业在具体填报时,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1)以生产能力表的产品为基准填报。以水泥生产设备为例,如果企业的设备既能生产水泥,也能生产水泥熟料,而报告期企业只生产熟料,没有生产水泥,则企业不能填报水泥的生产能力。

(2)停产企业要继续填报生产能力。 (3)破产企业不需填报生产能力。

工业企业财务状况及产销总值(B103-1、B103-2表)

第一部分 指标解释

一、年末资产负债部分

流动资产:指企业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生产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合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应收账款: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款项。该指标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款”项的年末数填报。未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应收账款净额” 期末数代替。

存货: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备的各种资产,包括原材料、周转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的期末数填列。

产成品:指企业报告期末已经加工生产并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可以对外销售的制成产品。根据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产成品”的期末数填报。

固定资产: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合计”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合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固定资产原价:指企业在建造、购置、安装、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某项固定资产时所支出的全部货币总额。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原价”项的期末数填列。

固定资产折旧:指对固定资产由于磨损和损耗而转移到产品中去的那一部分价值的补偿。一般根据固定资产原价(选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企业,为固定资产帐面净值)和确定的折旧率计算。“累计折旧”:指企业在报告期末提取的历年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累计折旧”项的年末数填列。

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净值指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资产总计: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按其流动性(即资产的变现能力和支付能力)划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流动负债合计:指企业在一年内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需要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预提费用等。根据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负债合计”的期末数填报。

应付账款: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账款”的年末贷方余额填报。 长期负债合计:指企业偿还期在一年以上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应付债券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负债合计”的期末数填报。

负债合计:指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将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偿还形式包括货币、资产或提供劳务。负债一般按偿还期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负债合计”的期末数填列。

所有者权益合计:指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企业净资产为企业全部资产与企业全部负债的差额,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的期末数填列。

实收资本:指企业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或股本),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各种形式的投入。实收资本按投资主体可分为国家资本、集体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项的期末数填列。

国家资本: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对企业形成的资本金。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计算填列。

集体资本:指由本企业职工等自然人集体投资或各种机构对企业进行扶持形成的集体性质的资本金。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计算填列。

法人资本:指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计算填列。

个人资本:指自然人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计算填列。 港澳台资本:指我国、澳门和地区投资者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计算填列。

外商资本:指外国投资者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计算填列。 二、制造成本部分

制造成本: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其他直接费用和制造费用。

直接材料消耗:指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所消耗的、直接用于产品生产并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料及主要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包装物、外购半成品、修理用备件(备品配件)和其他直接材料。

直接材料消耗价值量按不含进项税的购进价格计算。购进价格由下列各项组成:买价;运杂费(包括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库费等);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包括整理挑选中发生工、费支出和必要的损耗,并扣除回收的下脚废料价值);购入材料负担的税金(指进项税以外的其它应负担的税金),外汇价差和其他费用。

直接人工:指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工人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按生产工人工资总额和规定的比例计算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其他直接费用:指企业发生的除直接材料费用和直接人工以外的,与生产产品有直接关系的费用。

其他直接费用中支付给个人和上交给部分:指企业发生的其它直接费用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和上交给管理部门的各项费用。

制造费用:指企业各生产车间(或分厂,下同)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生产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折旧费、维修费、办公费、机物料消耗、劳动保护费、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等,但不包括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

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工资:指生产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

生产单位管理人员福利费:指为生产车间管理人员提取的福利费。

折旧费:指生产车间根据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和规定折旧率计提的资产折旧费。包括生产车间的厂房、建筑物、管理用房屋和设备的折旧费。

修理费:指生产车间为修理房屋、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等资产所支付的费用。 经营租赁费:指生产车间租用办公用房、生产用房、机械设备、低值易耗品等所支付的租赁费用和土地租赁费用。

保险费:指生产车间当年支付的房屋、设备等财产的保险费。 取暖费:指生产车间当年支付的取暖费。

运输费:指生产车间在生产或销售产品过程中进行运输活动所支付的费用。

劳动保护费:指生产车间为职工配备的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和高温、高空、有害工作津贴,洗理费等。

其中保健补贴、洗理费:指劳动保护费中所有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各种保健保贴和洗理费。 工具摊销:指生产工具摊销和车间管理用品摊销。 设计制图费:指生产车间当年支付的设计制图费。

研发、试验检验费:指生产车间当年支付的用于研发、试验检验的费用。 水电费:指生产车间支付的用于外购的水费和电费。

水电费中上交的各项税费:是指企业的水电费中包含的代部门征收的各种税费,具体包括水费中的污水处理费,电费中的三峡基金、农网还贷、水库移民资金等。

机物料消耗:指生产车间实际发生的机物料消耗。

差旅费:指生产车间支付的差旅费,包括市内公出的交通费和外地出差的差旅费。 办公费:指生产车间发生的各项办公经费支出。

劳务费:指生产车间给雇佣的临时生产人员的,而且没有包括在直接人工中的劳务费用,如果这部分劳务费用已经包括在直接人工中,则此项免填。

通信费(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微机联网等费用):指生产车间用于通信方面的费用,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微机联网等的费用。

外部加工费:指企业委托外单位(企业)加工支付的加工费。

社保费:指生产车间为本单位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总计数,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待)业保险、劳动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企业为个人支付的商业保险等。

其他制造费用:指企业在报告期发生的除上述制造费用以外的所有制造费用。该指标与企业会计账目中的“其它制造费用”项的数据不同,因为它不仅包括企业会计账目中的“其它制造费用”项,还包括企业制造费用中核算了的、但本调查表中未列出的制造费用项目。即本表的“其他制造费用”是企业会计账目中的“制造费用”扣除本表已列出的各项制造费用之后的差额。

其他制造费用中支付给个人和上交给部分:指其他制造费用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和上交给管理部门的各项费用。

三、营业费用部分

营业费用:指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经营费用。

运输费:指企业在销售产品过程中进行运输活动所支付的费用。 装卸费:指企业在销售自销产品时所应负担的装卸费。 包装费:指企业在销售自销产品时所应负担的包装费。

保险费:指企业列支在营业费用中的保险费,既包括销售部门的房屋、设备等财产的保险费,也包括为销售货物投保的保险费。

仓库保管费:指企业在销售自销产品时所应负担的仓库保管费用。

委托代销手续费: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按代销合同规定支付的委托代销手续费。 广告费、展览费、宣传费:指为销售本企业产品所支付的广告费,参加展览、展销所支付的费用和进行各种宣传所支付的费用。

业务费:指企业按销售收入的比例给销售人员的提成费。

经营租赁费:指企业为扩大销售而租用的柜台、设备等的费用,不包括融资租赁费。 销售服务费用:指企业提供的商品售后服务等的费用。

销售部门人员工资:指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工资。

销售部门人员福利费:指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福利费。

差旅费:指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差旅费,包括市内公出的交通费和外地出差的差旅费。

办公费:指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发生的各项办公经费支出。

通信费(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微机联网等费用):指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用于通信方面的费用,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微机联网等的费用。

招待费:指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发生的各项招待费用。

折旧费:指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根据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和规定折旧率计提的资产折旧费。

修理费:指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为修理房屋、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等资产所支付的费用。

物料消耗:指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发生的机物料消耗。

低值易耗品摊销:指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发生的低值易耗品摊销。

社保费:指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为本机构人员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的总计数,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待)业保险、劳动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企业为个人支付的商业保险等。

其他营业费用(是指没有包括在上述指标中的支出项目):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发生的除上述营业费用项目以外的所有营业费用。该指标与企业会计账目中的“其他营业费用”项的数据不同,因为它不仅包括企业会计账目中的“其他营业费用”项,还包括企业营业费用中核算了的、但本调查表中未列出的营业费用项目。即本表的“其他营业费用”是企业会计账目中的“营业费用”扣除本表已列出的各营业费用之后的差额。

其他营业费用中支付给个人和上交给部分:指其他营业费用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和上交给管理部门的各种费用。

四、管理费用部分

管理费用: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各项管理费用。

公司经费:指直接在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

行政管理人员工资: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职工工资。 行政管理人员福利费: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职工福利费。

折旧费: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折旧率计提的资产折旧费。

差旅费: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差旅费,包括市内公出的交通费和外地出差的差旅费。 办公费: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办公经费支出。

修理费: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修理房屋、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等资产所支付的费用。 机物料消耗: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机物料消耗。 低值易耗品摊销: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低值易耗品摊销。

工会经费:指按职工工资总额(扣除按规定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下同)的2%计提并拨交给工会使用的经费。

无形资产摊销: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无形资产摊销。

通信费(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微机联网等费用):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用于通信方面的费用,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微机联网等的费用。

印刷费:指企业支付的各种印刷费。 会议费:指企业用于召开会议的费用。

水电费: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支付的用于外购的水费和电费。

水电费中上缴的各种税费:是指企业的水电费中包含的代部门征收的各种税费,具体包括水费中的污水处理费,电费中的三峡基金、农网还贷、水库移民资金等。

警卫消防费、人防基金:指企业进行警卫消防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和企业支付的人防基金。

仓库经费:指企业使用和租赁外单位仓库发生的费用。

劳动保护费:指企业为职工配备的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和高温、高空、有害工作津贴,洗理费等。如果“制造费用”中已经核算了劳动保护费,则此项不包括“制造费用”中的劳动保护费。

保健补贴、洗理费:指劳动保护费中所有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各种保健补贴和洗理费。不包括“制造费用”中已经核算并填报的部分。

上交管理费:指企业上交给上级单位的管理费。

职工取暖费和防暑降温费:指企业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取暖和防暑降温补贴。

劳务费:指企业支付给雇佣的临时生产人员的,而且没有包括在工资中的劳务费用,但不包括在“制造成本”中已经填报的劳务费。

社保费:指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的总计数,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待)业保险、劳动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企业为个人支付的商业保险等。如果企业的社保费是在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中分别核算的,则本指标只包括企业管理人员的社保费;如果企业所有员工的社保费都在管理费用中核算,则本指标填报企业所有员工的社保费。

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指企业支付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

董事会费:指企业董事会或最高权力机构及其成员为执行职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成员津贴、差旅费、会议费等。

聘请中介机构费(审计费):指企业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查帐、验资,以及资产评估、清账等发生的费用和企业接受审计发生的费用。

咨询费:指企业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咨询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聘请企业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诉讼费:指企业向起诉或应诉而发生的费用。

业务招待费: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列入管理费的业务招待费用。 税金及上交的各种专项费用:指企业上交的税金以及上交管理部门的各种专项费用的总和,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矿产资源补偿费、防洪建设费、煤炭开采企业的安全费用、煤炭风险基金、专项维简费及井巷费、新井建设基金、地面塌陷补偿、水土补治费、土地复垦费、水资源补偿费以及未包括在上述项目中的各种规费、捐赠等。

技术转让费:指企业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的费用。

职工教育经费: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

技术(研究)开发费:指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新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

他单位进行的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试制失败损失等。不包括在“制造费用”中已经填报的“研发、试验检验费”。

技术(研究)开发费中支付科研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指企业的科研机构单独支付的科研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如果科研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没有单独列出,而是包括在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中,则此项免填。

汽车费支出:指企业用于汽车使用和保养方面的各项支出,包括养路费、车险、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修车费、耗油(天然气)费等,以及企业用于租车、打车的费用。

排污费:指企业按照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

绿化费:指企业对厂区、矿区进行绿化而发生的零星绿化费用。

坏账准备:指企业按应收账款的一定比例计提的坏账准备。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免填此项。

存货跌价准备:指企业按存货的期末可变现净值低于其成本的差额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免填此项。

其他管理费用(是指没有包括在上述指标中的支出项目):指企业在报告期发生的除上述管理费用项目以外的所有管理费用,该指标与企业会计账目中的“其他管理费用”项的数据不同,因为它不仅包括企业会计账目中的“其他管理费用”项,还包括企业管理费用中核算了的、但本调查表中未列出的管理费用项目。即本表的“其他管理费用”是企业会计账目中的“管理费用”扣除本表已列出的各项管理费用之后的差额。

其他管理费用中支付给个人和上交给部分:指其他管理费用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和上交给管理部门的各项费用。

五、财务费用部分

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利息支出(净额):指企业短期借款利息、长期借款利息、应付票据利息、票据贴现利息、应付债券利息、长期应付引进国外设备款利息等利息支出减去银行存款等的利息收入后的净额。该指标应填报企业会计报表上的利息净支出。

汇兑损失(净额):指企业因向银行结售或购入外汇而产生的银行买入、卖出价与计账所采用的汇率之间的差额,以及月度(季度、年度)终了,各种外币帐户的外币期末余额,按照期末规定汇率折合的记账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等。

金融服务和调剂外汇手续费:指发行债券所需支付的手续费、开出汇票的银行手续费、调剂外汇手续费等(但不包括发行股票所支付的手续费)。也包括企业得到其他金融服务需支付的手续费。

其他财务费用:指除上述各项财务费用以外企业发生的其他所有财物费用。 六、损益及分配部分

主营业务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未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产品销售收入”的本期累计数代替。

主营业务成本: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未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产品销售成本”的本期累计数代替。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未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的本期累计数代替。

其他业务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期累计数填列。 其他业务利润: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期累计数填列。

资产减值损失:是指企业各项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根据“利润表”中的“资产减值损

失”填列。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指企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根据“利润表”中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填列,如为损失以“-”号记。

投资收益:根据企业会计“利润表”中“投资收益”项的本期累计数填列。

营业利润: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利润,即主营业务利润加其他业务利润扣除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后的净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期累计数填列。

补贴收入:指企业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包括实际收到的先征后返的;企业按销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根据“补贴收入”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营业外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利润表”中“营业外收入”项的本期累计数填列。 营业外支出:根据企业会计“利润表”中“营业外支出”项的本期累计数填列。 利润总额: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亏盈总额,包括营业利润、补贴收入、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对应指标的本期累计数填列。

应交所得税:指企业按税法规定,应从生产经营等活动的所得中交纳的税金。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对应指标的本期累计数填列。

本年应交:指企业按税法规定,从事货物销售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增加货物价值的活动本期应交纳的税金。指企业在报告期应交额。计算公式为:

本年应交=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出口退税

本年进项税额: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额。

本年销项税额: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额。 七、生产、销售总值及从业人员部分

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全部从业人员的平均人数。计算公式为:

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1至12月各月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之和

12或:

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1至12月各月月初、月末全部从业人员之和

24其中:

全部从业人员月平均人数月初全部从业人员合计月末全部从业人员合计

2

第二部分 B103-1表填报原则和说明

一、填报原则

填报本表指标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产品制造成本跟着产值走”原则

只要计算工业总产值,就要计算相应的产品制造成本。 (二)“不重不漏”原则

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不重复,二是不遗漏。

不重复:由于企业的会计明细科目设置不尽相同,被调查企业可按照会计核算中实际使用的费用划分方法和核算方法进行填报,但要注意指标填报不要重复,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车间(分厂)将辅助材料、备品配件等作为机物料消耗核算,那么在本表的“直接材料消耗”部分不填列,而在“制造费用”的“机物料消耗”中填列,以避免重复填报。

有的企业“动力”费在制造费用核算,填表时可填在“制造费用”下的“水电费”中,而“直接材料消耗”下的“动力”不填。

有的企业将制造费用中的生产单位管理人员的“福利费、公积金、社保费”等放在“直接人工”中核算,则这些费用填在“直接人工”中,制造费用中的相关指标不再包括。

2.有些小企业会计科目设置较粗,如人员工资没有设置“直接人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工资”、“销售部门人员工资”、“行政管理人员工资”等科目,而是将人员工资都放在一个科目核算,则填表时也填在该指标下,其他指标免填。类似的指标还有职工福利费、折旧、修理费、社保费、差旅费等等,都按上述方法处理。

3.营业费用部分有些指标是企业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发生的费用科目,如销售部门人员工资、福利费、类似工资性质的费用、业务费、办公费、差旅费、通信费、招待费、折旧费、修理费等,如果企业没有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其内部销售部门属于行政管理部门,则上述经费开支不包括在营业费用中,而是列入管理费用。

另一层含义是不遗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本表所列指标不可能将企业的费用明细项目列全,为避免费用遗漏,在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项下都设置了其他项,其他项是指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中扣除已列出的费用项目后的余额,因此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各项的分项相加应等于该费用总计。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各个其他费用项下又设置了“其中支付给个人和上交给部分”,该指标的目的是为了区分其他费用中属于增加值的部分,在企业会计核算中没有现成的科目,需要填表人员根据各种费用性质计算填报。

2.避免直接材料消耗与直接人工、其他直接费用等遗漏填报。即如果企业产品生产中使用了自产自耗产品,应将自产自耗产品分解还原成直接材料消耗、直接人工以及其他直接费用等填报。

(三)凡是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没有在本表所列的指标范围核算,但费用含义与本表所列的指标相同,则企业要进行调整填报。如有的企业没有将出口退税放在应交中,而是与应交并列,或转入流动负债中,造成遗漏。在填报本表时,要将出口退税调整到应交中。有的地区征收地方教育费,在营业外支出中,在填报本表时,可将地方教育费放在管理费用中的“税金及上交的各种专项费用”中,同时调整管理费用的总数,而不能遗漏地方教育费。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 “采油采气成本” 计入制造费用中的其它制造费用, “勘探费用”计入管理费用中的其它管理费用中,同时调整该费用的总数。将“采油采气成本”中的“折旧费”、“勘探费用”中的“折旧费”以及企业损益表未反映而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油气资产折旧”均计入制造费用中的“折旧”中,企业出现其它类似特殊情况也按这一原则处理。

(四)对于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小型企业,如果将“原材料”、“包装物”、“自制半成品”等科目合并,只设置“材料”科目,则将“材料”消耗填在“直接材料消耗”和“原材料”中,其它各分项免填。

(五)当企业工业生产口径与期间费用口径不一致时,不能对期间费用进行调整。包含两种情况:一是企业进行非工业活动,二是企业的管理与核算模式包含了下属企业的一些期

间费用。由于这两种情况难以做到费用分开核算,强行分劈会导致数据失真,因此,在填报时不要求企业调整期间费用的数据。

二、填报中需要强调的几点 (一)关于表头指标

在B103-1表和B103-2表中,新增了“本企业是否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1是;2否”,要求在□中填对应的数字。企业要根据自己执行的会计制度准确填报,不能不填。

(二)关于“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这两个指标是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填报的指标,尚未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不填报这两项指标。同时,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免填管理费用中的“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两个指标。

(三)关于“投资收益”指标

“投资收益”包含在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营业利润”中,而旧会计制度的“营业利润”则不包括“投资收益”。企业填报时,无论是否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都要填报“投资收益”指标,“营业利润”也按会计“利润表”的数据填报,不需要调整。

三、电力企业填报的特殊规定

由于电力企业执行完全成本核算方法,其会计科目和指标列示不同于一般工业企业,为保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B103-1表式的统一完整,规定电力企业也按同一表式填报成本费用指标,但对其具体填报方法特做如下规定:

(一)发电企业的填报方法

发电企业的“变动成本+固定成本”作为B103-1表中“制造成本”填报,“变动成本+固定成本”以外的各种费用填报在B103-1表“管理费用”项下的对应指标中,这些指标的合计数对应填报在“管理费用”栏。“变动成本+固定成本”与“制造成本”明细项目的对应关系列表如下:

成本费用调查指标 一、制造成本 1.直接材料消耗 (1)原材料 (2)燃料 (3)动力 2.直接人工 3.其他直接费用 4.制造费用 (3)折旧费 (4)修理费 (13)水电费 其中:上缴的各项税费 (二)供电企业的填报方法

发电企业生产成本 变动成本+固定成本 1+2+3 1.材料费 2.燃料费 3.购入电力费 4.工资+工资附加费 5.环境保护费+其他费用 6+7+8 6.折旧 7.修理费 8.水费及水资源费 其中:水资源费 供电企业的“生产成本”作为B103-1表中“制造成本”填报,“生产成本”以外的各种费用填报在B103-1表“管理费用”项下的对应指标中,这些指标的合计数对应填报在“管理费用”栏。“生产成本”与“制造成本”明细项目的对应关系列表如下: B103-1表指标 一、制造成本

发电成本

供电企业生产成本

输电成本

购电成本

供电成本

热力成本

1.直接材料消耗 1+2+3 (1)原材料 1.材料费 (2)燃料 2.燃料费 (3)动力 3.购入电力费 2.直接人工 4.工资+福利费

3.其他直接费用 5.输电费+其他费用 6+7+8 4.制造费用 6.折旧费 (3)折旧费 7.修理费 (4)修理费 8.水费 (13)水电费 其中:水资源费 其中:上缴的各项税费

1 1 1+2 1.材料费 1.材料费 1.材料费 2.燃料费 2.工资+福利费 2.工资+福利费 3.工资+福利费

3.委托运行维护1.购入电3.输电费+委托运4.其他费用 费+其他费用 力费+输电行维护费+其他 费 费用 4+5 4+5 5+6+7 4.折旧费 4.折旧费 5.折旧费 5.修理费 5.修理费 6.修理费 7.水费 水费

如果供电企业只有“发电成本”、“输电成本”、“购电成本”、“供电成本”、“热力成本”中的一种,则将该种成本的各项费用对应填报即可;如果企业有两种以上的成本,则需将这些成本的合计数填报在“制造成本”栏,并将这些成本中的相关费用按上述对应关系相加后填报在调查表的对应指标栏中,如某企业既有“发电成本”又有“输电成本”,则“发电成本”加上“输电成本”之和填报在“制造成本”栏,“发电成本”中的“材料费”加上“输电成本”中的“材料费”之和填报在“原材料”栏,其他指标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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