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主讲老师:陈刚
第十五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考生应了解进出口合同履行的一般基本程序;掌握催证、审证、改证的基本内容;熟悉货物托运、报验、报关、投保的具体做法;明确进口业务中索赔和理赔工作。
课程内容
第一节 出口合同的履行
我国的出口合同目前大多采用CFR或CIF贸易术语,又多以信用证方式收取货款。因此,本节侧重介绍该方式下出口合同履行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备货、催证、审证、改证、租船订舱、报验、报关、投保、装船、制单结汇、外汇核销以及出口产品退税等。 一、备货和报验 (一)备货
备货就是根据出口合同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准备好应交付的货物,以保证按时出运,如约履行。备货是履行好合同的基础,因此不能掉以轻心。 在备货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1.备货时间 2.货物本身 3.货物包装 (二)报验
出口货物备齐后,应根据国家商检法及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向商检局申请报验。 二、催证、审证和改证 (一)催证
催证是指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当买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卖方开来信用证时,卖方向买方进行催促;或者当卖方根据货源和运输情况可提前装运时,通过通讯方式请求对方迅速开出信用证的一种业务行为。 (二)审证
审证是指当国外买方开来信用证时,卖方对开证行的背景和资信能力以及信用证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和核对。
审证工作是银行和受益人的共同责任。现根据UCP600的相关规定,分析审证工作的重点项目。
1.涉及信用证本身的项目
(1)信用证的形式;(2)信用证的号码;(3)开证日期; (4)受益人;(5)开证申请人;(6)信用证金额;(7)信用证有效期;(8)信用证交单地点(;9)开证行名称。 2.关于汇票的项目
3.关于货物描述、单据及运输的项目 (三)改证
改证是指在审证中,如果发现信用证的内容与合同规定有重大不符,从而使卖方无法接受时,应该按照合同的规定让对方修改信用证。在改证的时候,要注意以下几点:
(1)凡是不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方针、影响合同执行和安全收汇的情况,以及信用证的修改涉及有关方面权利与义务的变更,在征得各方同意后,要求国外客户通过开证行对信用证进行修改。修改手续费一般由提出修改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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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用证的修改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可由出口方提出,也可由进口方提出,但必须由进口方向开证银行提出修改申请,再由原通知行通知出口方。
(3)经过审查确定下来需要修改的各项内容,一般应一次性向对方提出修改,除非客观情况变化不得不再次提出改证。
(4)当信用证修改后的项目不止一项时,受益人必须全部接受或全部不接受,不能只接受其中一项或几项,而拒绝其他各项。
(5)对履行合同和安全收汇没有较大影响、可改可不改的内容,要酌情处理,不能因改证而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和按时履行。 三、货运、报关和投保 (一)办理货物托运
出口商在办理货物托运时要注意以下内容: 1.妥善选择货运代理公司 2.托运订舱 3.货物集中港区 4.装船工作 5.取得海运提单 (二)报关
出口报关是指凡我国出口的商品,都应该按照我国海关法的规定,向海关申报,经查验后放行,才能出境。这是我国海关对出口商品依法进行的监管。 (三)投保
CIF出口合同,卖方必须办理货物保险。出口企业应在备妥货物、确定装运日期和运输工具后,按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向保险公司填制投保单,办理货物运输投保手续。
我国出口货物的投保,一般采取逐笔投保的方式,即每发生一笔国际货运业务,出口方即向保险公司办理一次投保手续。 四、制单结汇
制单结汇是指出口货物装运后,有关公司、企业按照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正确缮制各种单据,持单向当地银行结汇,即出口商通过银行收取货款。
根据“UCP600”的规定,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只有出口商相符交单,开证行才履行付款义务。因此,结汇单据的缮制非常重要,直接关系到出口商能否安全、及时收汇。结汇单据的制作和审核,通常遵循下列原则:
(一)正确
单据的内容必须正确,应做到“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单内相符”,所提交的单据之间不能相互矛盾。此外,单据与货物也应一致,做到单据真实地代表货物。
(二)完整
单据的种类、份数和单据本身的各项内容及形式,应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必须完备,不能缺少。
(三)及时
制单工作具有很强的时间性。各种单据的出单日期应及时、符合规定,例如,海运提单的签发日期不得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等。
(四)简明
单据的内容应按信用证要求和国际惯例填写,力求简明,切勿加列不必要的内容。 (五)整洁
单据的表面要清洁,缮写或打印的字迹要清楚,尽量避免涂改。有的项目,如汇票金额等,则不允许更改。此外,对更改的地方要加盖校对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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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口收汇核销与出口退税
根据我国现行的对外经济贸易,我国出口企业在办理货物装运出口以及制单结汇后,应及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手续。
1.出口收汇核销
出口收汇核销是以出口货物的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收回国内的一种事后管理措施,即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银行出具的收汇证明以进行核对的程序。
我国的出口收汇核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出口单位应在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备案登记、申领核销单和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2.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产品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中实际缴纳的产品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
根据现行税制规定,我国出口货物退税的税种是流转税范围内的、消费税两个税种。出口货物退税的税款是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流通各个环节已缴纳的和应缴纳的消费税。
第二节 进口合同的履行
我国的进口业务多以FOB价格条件成交,以即期信用证支付。按照这些条件成交的进口合同,履行程序一般包括:开立信用证、租船订舱、通知船期和催装、装运、办理保险、审单付款、接货报关、检验、索赔等。 一、信用证得开立与修改 (一) 开立信用证的手续 (二) 信用证的开证时间 (三) 信用证的修改
二、运输和保险的安排 (一)租船订舱
履行FOB交货条件下的进口合同,应由进口商负责派船到出口商口岸接运货物。 (二)投保货运险
FOB或CFR条件下的进口合同,保险由进口商办理。 三、审单付款与付汇核销 (一) 审单付款
审单付款是进口合同履行的重要环节,它是指当出口商装运货物后,将汇票及合同(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银行议付货款时,银行对照信用证的规定,对单据是否齐全、其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等,进行全面的审核,如内容无误,即由银行对国外付款。
(二)进口付汇核销
我国目前实行对进出口货物的付汇或收汇的管理。根据规定,境内机构的进口付汇,应按照国家关于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凡是进口企业通过银行购汇或从现汇账户支付的方式,向境外支付有关进口商品的货款、预付款、尾款等,皆为进口付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付汇核销手续。
四、报关、报验和拨交货物 (一)进口报关
1.进口货物的申报
进口货物申报是指在进口货物入境时,由进口公司(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交验规定的单据文件,请求办理进口手续的过程。
2.进口货物的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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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进口货物除因特殊原因外都应接受海关的查验。在货物查验时,海关以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许可证等为依据,对进口货物进行实际的核对和检查。这样做,一方面为了确保货物合法进口,另一方面是通过确定货物的性质、规格、用途等,进行海关统计,准确计征进口关税。
3.进口货物的征税
我国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规定,对进口货物计征进口关税和进口调节税。此外,进口货物还要征收,少数商品要征收消费税。
(1)进口关税
进口关税是货物在进口环节由海关征收的一个基本税种。进口关税是以CIF价为基数计算的,即以CIF价为完税价格,如果是FOB价格进口,还要加上国外运费和保险费。 进口关税的计算公式为:进口关税税额=CIF价格×关税税率。 (2)进口调节税
进口调节税是国家对进口的商品或由于其他原因加征的税种,是进口货物关税的附加税。
进口调节税的计算公式为:进口调节税税额=CIF价格×进口调节税税率。 (3)
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产生的一种间接税种,它是以商品和劳务价格中的增值额为课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进口=(关税完税价格十关税税额+消费税额) ×率。
(4)进口消费税
消费税主要是对从国外进口的汽车、摩托车、能源、酒类以及烟草等特殊商品征收。它通常既可以按照商品价格,也可以按照商品进口数量征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从价消费税额= (完税价格+关税)/(1一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率。 从量消费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4.进口货物的放行
进口货物在办完向海关申报、接受查验、缴纳税款等手续以后,由海关在货运单据上签印放行。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凭海关签印放行的货运单据才能提取进口货物。
(二)进口报验
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验规定》,进口货物报验的时间和地点有以下几种规定:(1)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在到货后,收货人须向卸货口岸或者报关地的商检机构办理登记,由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海关凭此验放。(2)法定检验范围以外的进口商品,如果合同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在进口到货后应依合同所约定的检验地点向商检机构报验;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则在卸货口岸向商检机构报验。(3)大宗散装商品、易腐变质商品以及卸货时发现残损或者数量、重量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或者到达地向当地商检机构报验。(4)需要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口岸打开包装检验后难以恢复的商品,可在收、用货人所在地向商检机构报验。
(三)进口货物拨交
经过进口报关、报验等手续后,如进口货物的品名、品质、数量、重量、包装等符合交易合同的规定,进口商便可提货。 五、进口索赔
进口商常常因为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等不符合合同的规定,而需向有关方面提出索赔。根据造成损失原因的不同,进口索赔的对象主要有三个: (一)向卖方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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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属下列情况者,均可向卖方索赔:原装数量不足;货物的品质、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包装不良致使货物受损;未按期交货或拒不交货等。
(二)向轮船公司索赔 凡属下列情况者,均可向轮船公司索赔:原装数量少于提单所载数量;提单是清洁提单,而货物有残缺情况,且属于船方过失所致,货物所受的损失,根据租船合约有关条款应由船方负责等。
(三)向保险公司索赔
凡属下列情况者,均可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运输中的其他事故致使货物受损,且属于承保险别范围内的;凡轮船公司不予赔偿、金额不足于抵补损失的部分,并且属于承保范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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