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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互联网治理的实践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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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ernation a Reportl ■ l 传媒国外互联网治理的实践与启示 文/何莉 半个世纪以来,互联网如同一 场,无形中改变了人类的认知和 思维。它正在引领社会生产新变革、 创造生活新空问,拓展国家治理新领 域、重塑时代发展新文明。互联网技 术的不断革新加快了国家间的交往, 推动了全球化的发展,但与此同时, 也产生了网络风险的溢出效应。近年 来,颜色、棱镜门以及震网病毒 等一系列“网络暴力”事件更是再次 将“互联网治理”推向新的高度。因 此,世界各国在互联网治理领域采取 了一系列手段,取得非常显著的 成效,并最终建立了相对健全的互联 网治理体系,这些都对我国未来互 联网治理体系的改革和构建具有借 鉴意义。 _国外互联网治理的研究分析 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西方国 家,互联网作为影响社会生活的一个 新兴工具,其所具备的创新、动态及 重构等属性加大各国家进行有效治理 的难度。因此,探究互联网的治理不 仅是新的国际关系主要研究议程,更 事关未来全球政治经济发展的格局。 笔者通过梳理和分析相关文献资料, 发现国外学者对互联网治理的研究具 有在以下几个方面。 互联网治理的内涵界定。学术 界关于互联网治理比较权威的观点 是在2004年的信息社会世界高峰论 坛上提出的,互联网治理以规范互 联网发展和使用为宗旨,由和 私营公司根据各自的作用制定决策 程序和方案。 能否介入互联网治理。传统 观点认为,互联网从本质上来说是自 由的,不应该介入互联网治理当 中;随着互联网的广泛运用,其涉及 到和主权问题,不能干 涉互联网治理观点逐渐遭受质疑。有 学者指出,互联网治理不仅涉及到国 家安全、网络资源配置问题,更关系 到国民的言论自由等问题,这需 要利用自身的资源对互联网进行 治理。 互联的治理主体。随着研究的不 断深入,互联网发展到现在,关于其 治理已不再是单纯的技术问题,更是 一个政治问题。John Mathiason认为, 互联网的治理主体应当多样化,包 括主权国家、互联网用户、互联网 公司等。 互联网的治理内容。学术界普遍 认为,互联网的治理内容应该包含互 联网重要资源管理问题、互联网治理 的发展问题、互联网使用问题等与互 联网治理相关的其他问题。 互联网的治理模式。基于个人 主义文化和代议制民主等社会情 况,世界各国互联网的治理实践可以 概括为三种模式,即主导模式、 行业自律模式、与行业共同管理 模式。 I国外互联网治理的实践及 经验 国外互联网治理的实践。在实践 中,由于国情和互联网治理理念的差 异,各国在互联网的治理方式上必然 存在差异。笔者主要围绕国际上在互 联网治理问题上具有代表性的几个国 家展开论述,并对其互联网治理进行 分析,以期为构建符合中国国情、 顺应世界潮流的互联网治理体系提 供参考。 新加坡在互联网治理上表现出 浓厚的主导色彩,其互联网治理 原则为“服从、妥协和竞争”,治理 策略为“权责集中,事前预防”。新 加坡主要从互联网准入、渠道管 理和法制建设三个方面来规制互联网 发展。新加坡《广播法》明确规定, 新加坡电信供应商有屏蔽不安全网站 的特定义务,且有权要求供应商 删除网站中的不安全言论和内容,若 网络供应商不履行义务将会被吊销营 业执照。此外,新加坡尤其注重 加强对互联网的公共教育,自2003年 1月起,新加坡媒体发展管理局设立 500万美元的互联网公共教育基金, 用于开展公共教育活动、研发绿色上 传媒::MEDIA 2017.4(上) 57 一 M软件 a 立法管理、行业自律以及行政管制和 理模式的选择不仅依赖于其所处的 及社会发展息息相关。对于一个主 美国对互联 的治理秉持开放 技术控制等手段的综合运用。归纳概 地区环境,更是与该国的文化背景 的、自由的、非管制态度,以行业自 括起来,主要分为两种治理模式。 律为主、引导为辅。其治理主要 一是监管型治理模式。所谓监 权国家而言,要想构建一个行之有 依靠三大措施:一是通过立法规制互 管型模式,它强调以法律手段为 效的互联网治理模式,则必须从本 联I删,美国注重互联网治理的顶层没 基础、行政手段为主体、技术手段为 国国情出发,既要认清现状,又要 汁,不仅将其纳入国家战略,更是 支撑对互联 进行管理。以互联网的 放眼未来。 在互联网涉及的领域,设立专门的法 信息传播为例,在监管模式之下,整 国外互联网治理的经验。相比 律,如个人隐私保护、国家信息安全 个互联网体系可划分为一块块预设区 我国目前的互联 治理现状,国外 保护等,尤其是为了保障互联网产业 的缝康发展,美国制定了很多种 类的行业法规;二是通过技术手 段净化互联网,在I太J容上实施分级管 理,运用IP识别技术,对网站进行评 估、分类,以判断并控制信息的传播 范 ;三是行业自治自律,不仅设立 专业组织制定互联网自律规范,监 督成员遵守行为准则,形成行业自 律,并且充分渊动社会组织的引领 作用,呼吁网络使用者培养自我保 护意 。 法国的互联 治理主要经历了 三个阶段:早期、自动和共 同凋控,实施和行业共同管理政 策。在早期时期,主要由 主导互联 治理工作,在2I)世纪80年 代,不仅成立“法 信息与自由委员 会”,还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管 理互联网,如《信息技术与自由法》 《戈弗兰法》等;在自动时期, 不再过多的干涉互联网治理,而 是开始倾向于行业自律和 民自律, 互联iJ{)il的治理大体都在法律的框架内 运行;21世纪初,法国开启共同管理 模式,其互联 治理主要建立在政 府、网络技术开发商和网络用户三者 之I 不断协商对活的基础之上,为了 使共同治理真正发挥作用,法国 以“共同治理”思想为指导拟定《信 息社会法案》,并专门设立“互联网 国家顾问委员会”。 国外互联网治理的模式。纵观世 界各国对互联网的治理,主要是通过 58 传媒::MEDIA 2017 4{上 域,凡是进入该预设区域的网络主体 和客体必须服从监管者的管理。这些 预设区域既可以是私人的,如美国在 线 站,想进入该网站的用户必须遵 守网站管理规定;也可以是公共的, 如很多国家不仅在境I大】对互联网进行 监管,同时严格I ̄P.N境外互联息 的流入。但长期 扰该模式的一个『ⅡJ 题是,互联网用户无法完整的享受到 “最高利益”, 为他们可以访问的 互联息和内容,都是经过监管者 审查和筛选的,往往取决于监管者的 意志。 二是自治型治理模式。所谓自治 型模式,指的是互联网供应商、服务 商和用户自发组成行业协会或其他自 律组织,制定行业规则或组织纪律, 以保证行业或组织利益的最大化。自 治模式赋予了互联网服务者和使用者 充分自主选择的权利,它规避了 网络集权现状,极大的分散了的 互联网管理权限。由于自治模式效果 主要取决于互联网服务者和使用者的 自身素养,但是用户所处的地域不 同、种族不同、文化氛围不同、知识 层次不同、价值观念不同,很难构建 一个可以调和各种不同要求的全国性 网络管理方式。此外,该模式会造成 在互联网治理中的作用长期边缘 化,直接导致治理机制中主体的 缺位。 目前国外的这两种互联网治理 模式,各有其优势和缺陷,需要认 真甄别和对待。任何国家互联网治 互联网治理机制显得更加成熟,有 效汲取其经验对提升我国互联 治 理水平大有裨益。根据前文所述, 国际先进治理经验主要体现在顶层 制度设汁、法律体系和多元治 理格局等方面。 第一,在顶层制度没汁上,部署 国家网络安全战略。世界上很多国家 都注重互联网治理顶层设汁,并将其 纳入战略规划 迄今为止, 全球大约有6O个国家或组织制定了网 络安全战略规划,确立了网络战略目 标、基本原则及具体措施。目前, 国络安全战略规划主要有两种 趋势:一是以打击网络犯罪为核心, 如德国在201 1年制定基础性文件《德 国网络战略安全》,旨在推动安全网 络空间建设,同时还设立网络安全委 员会,以指导网络安全领域方面的工 作;二是以保障 络安全为核心,日 本最具代表性,日本的I叫络安全战略 强调要注重提升 络安全技术,加强 网络安全教育,培养专业 络人才, 提升国民网络素养。 第二,在法律上,制定多层 次规范相互配合。由于互联 治理工 作涉及范围广,单纯依靠技术手段、 行政手段等无法从根本上对互联网进 行管制,必须以法律手段作为辅助。 因此,大多数法制较为完善的国家, 都对互联网治理进行了立法,并各其 国家特色 其中,美国以重点监管为 主,针对网络恐怖主义,制定了一系 列法律,如《互联网用户隐私权利法 I port.nternation a ReI ■ I 传媒案》《网络空间安全强化法》《自 任、网络消费侵权的认定、消费者的 主体。和行业组织在互联网治理 由法案》等;新加坡则以严格审查 权益保护等问题,需要有明确的法律 中发挥的作用不言而喻,而要想充分 为主,主要立法既有宏观层面的《刑 条文来进行界定规定;在数据公 调动企业和个人参与互联网治理的积 法》《煽动法》等,也有微观层面的 开领域,我国缺乏国家层面的战略政 极性,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两方面 《网络行为法》《垃圾邮件控制法》 《互联网操作规制》等。 第三,在互联网治理格局上, 策来推动数据开放,相比之下, 出发:一是合理确立企业责任,努力 有很多国家已经制定了相应的国家 保持权责对等,事实上,企业可以辅 战略;在网络安全领域,尚未有完 助做很多治理工作,在电子商务 构建多元主体共治体系。多元主体共 整的国家战略来统领全局,更没有 日渐兴盛的今天,很多电商平台可以 治体系成就了国家互联网治理体系的 一部法律就络空间安全管理问题、 对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并协助 有效运行。、互联网企业和用户 等,作为互联网治理的重要主体,在 公共利益、行业;利益和私人利益 的驱使下,三者之间的博弈与合作维 持着互联网治理体系的动态发展和平 衡。目前,国际上多元主体共治的方 式可分为三种:一是各司其职、分而 治之;二是相互监督、相互制衡;三 是妥善协商、合作治理。这三种方式 不仅在某种程度实现了三大主体之间 利益的均衡,更是满足了构建自由、 开放的网络社会需求。 一对我国互联网治理体系构建 的建议 面对日益严峻的网络主权争夺 和网络安全挑战,我国在互联网发展 和治理问题上也出现了新的诉求和挑 战,为了构建和平、安全、开放、 合作的互联网空间,尤其是在美国 提出“全球利益攸关体”“网络中 立”这一国际背景之下,我们必须 重视网络安全的顶层设计,适应行 业发展的新形势,推动网络空间法 治化进程。 完善顶层制度设计:互联网治 理的方向指引。2014年,党的十八届 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互联网领 域立法,完善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 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目 前我国互联网相关的多个领域的法 律法规尚不完善,最主要的原因就是 缺乏顶层设计,如在电子商务领域, 电子商务所涉及的电商平台的主体责 网络基础设施保护问题作出明确规 定。笔者认为,要真正贯彻依法治 国精神,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 目标,应当加强互联网顶层制度设 计,为国家公共网络的安全、互联 网产业的发展、个利的保护提 供方向指引。 构建法律体系:互联网治 理的制度保障。我国互联网治理的 立法多是以规章制度的形态呈现, 互联网法律体系不健全。首先, 互联网领域尤其是涉及网络安全问题 时,需要调动国家多方资源,仅仅由 规章或一般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定, 法律权威不足;其次,以部门规章为 主的立法格局,会导致各自为政,影 响部门之间联动机制的建立;再次, 网络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多来自规范 性文件,违法成本较低,执法成本偏 高,造成执法部门监管困难。笔者建 议,在互联网立法方面,要加快立法 进程,并突出立法重点,在对互联网 空问普遍立法的基础上对涉及国家安 全、公民隐私保护、未成年人保护、 网络交易等问题重点规范;在互联网 监管方面,构建完善的监管, 规范执法行为、明确执法责任,同 时,加强行政监管、行业监督及社 会监督。 实现多元主体共治:互联网治 理的动力机制。互联网治理是一项复 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多方参与、 群策群力。、行业组织、企业和 个人都是互联网治理不可缺失的行为 司法机关采取证据保全、财产保全措 施,来弥补司法行政机关执法能力的 不足;二是迎合个利保护需求, 推动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特 别是对个人信息的界定、获取方式及 适用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 转变产业管理思路:互联网治 理的活力源泉。 “互联网+”时代的 到来,新的产业业态不断涌现,并逐 渐呈现出平台化、自媒体化等特征, 互联网产业与传统产业的融合是大 势所趋,这加大了互联网治理工作的 难度。面对新的经济形势,我国迫切 需要转变理念,对互联网的管理要尽 快从“监管”向“治理”转变。“互 联网+”的产业形态发展需要市场力 量,需要秉持“包容治理”的心 态来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以实现对 互联网产业的高效监管和治理。以滴 滴打车为例,传统的出租车市场多是 以加强对出租车司机的监管,来 确保服务质量和乘客权益,而打车 软件的出现,则通过互联网这一媒 介,让服务变得更加细化和明晰, 这就是利用市场的内生动力来激发 更好的商业模式出现。因此,在互 联网新兴产业的管理方面,应 当转变管理思路,充分发挥市场作 用,让互联网产业的发展更加具有 活力。 作者系重庆工商大学计算机科学与信 息工程学院学团办主任、讲师 传媒:MEDIA 2017.4(上】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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