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外培训管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教育行为,保障学生、家长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校外培训机构。
第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坚持合法经营、诚实守信、质量第一的原则,为学生提供优质、专业的培训服务。
第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关于教育培训行业的各项规定,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内开展培训业务。 第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符合条件的教师,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考核,确保教师的教学质量。
第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培训课程标准,合理设置培训内容,确保培训质量。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公开、透明地进行招生,招生简章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培训内容、时间、费用等信息。
第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学生和家长签订书面培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夸大宣传、误导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或诱导学生参加培训。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培训计划,实施有针对性的教学。
第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保证教学场所的安全和卫生,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第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学生的考勤和管理,确保学生的出勤和纪律。 第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及时调整教学方法和内容,提高培训效果。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合法合规地使用培训费用。 第十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合理设置收费项目,明确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为学生提供正规的收费票据,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监管与处罚
第十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积极配合的检查和调查。
第二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如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等处罚。
第二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如有违法行为,造成学生、家长或其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国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