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企业人员准入制度
为规范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人员安全资格准入管理,推动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人员安全资质达标导则(试行)》(应急危化二〔2021〕1号)等法律、法规及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园区范围内依法需取得应急管理部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的精细化工企业和化学合成类药品生产企业参照执行(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企业)。
落实责任:园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参照本制度落实人员准入,各行业监管部门参照本制度监督检查行业内企业。
二、准入标准
1、主要负责人准入条件
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下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
(2)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接受不少于48学时的安全生产培训,经应急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本行业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
(3)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无生产实体的大型集团公司总部、不涉及重大危险源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符合前款(2)(3)规定即可。
2、安全管理机构设置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依法设置相对的安全管理机构;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依法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有企业任命文件,其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专门从事本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原则上不得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
3、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有生产实体或者储存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具备条件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从业人员总数不足50人的,应当配备至少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从业人员总数在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至少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从业人员总数在100人以上的,应当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安全管理人员准入条件
有生产实体或者储存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满足下列条件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达到规定数量。
(1)具有化工安全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相关工种技师及以上
技能等级,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2)具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3)新入职6个月内接受不少于48学时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每年再培训不少于16学时。
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满足条件(3)即可。
5、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
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按照不低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量15%的比例配备化工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且至少应当配备1名。
6、技术部门负责人准入条件
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设备、技术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接受不少于48学时的安全生产培训,经应急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本行业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
7、重点岗位准入条件
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以下简称高风险岗位操作人员),需具有化工职业教育背景(含技工教育)、或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取得有关类别中级及以上技能等级,上岗前安全培训不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少于20学时。
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应当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
8、特种作业人员配备
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三、安全资格准入管理
聘任管理:对有安全资格准入要求的从业人员,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对其条件进行认真审核,达到规定的准入资格标准,按规定接受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任命或聘任。
兼职兼岗管理: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重点岗位操作人员,应当与企业建立正式的劳动合同和社保关系,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原则上不得安排1人全部分管安全、生产、设备、技术工作,重点岗位操作人员不得一人多岗。
四、过渡和达标管理
1、自《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人员安全资质达标导则(试行)》印发前已在当前企业任职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化工安全相关专业中职中专或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10年以上的,可视为达到安全资质条件。
2、自《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人员安全资质达标导则(试行)》印发前已在当前企业任职的高风险岗位操作人员,具有10年以上有关岗位从业经历的(需取证的已持证),可视为达到有关岗位安全资质条件。
3、自《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人员安全资质达标导则(试行)》印发前已取得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但达不到安全资质条件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若满足以下条件,2023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任职:
(1)已报名参加有关专业学历提升;
(2)每年接受再培训基础上,按要求接受一定课时的化工安全专业基础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4、自《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人员安全资质达标导则(试行)》印发前在当前岗位任职6个月以上,但达不到安全资质条件的高风险操作岗位人员,若满足以下条件,2023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任职:
(1)按规定需持证上岗的已取证; (2)已报名参加有关专业学历提升;
(3)每年接受再培训基础上,按要求接受一定课时的化工安全技术技能基础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5、危险化学品企业需足额配备两类重点人员,并建立清单,对新入职人员严格把关,对现有不达标人员制定实施“一企一策“限期整改计划。
两类重点人员清单需通过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报告,每半年更新一次。
6、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支持员工在职提升化工安全相关学历水平,并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吸引和稳定安全技术技能人员队伍。
7、危险化学品企业两类重点人员安全资质条件达标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发证
审核内容,纳入危险化学品企业有关安全许可审核内容,纳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内容,督促配备到位、条件达标、人证相符。
五、附则
专业范围:本规定所指的化学、化工、安全类专业,是指《化学、化工、安全相关专业对照表》(见附件)所列的有关专业及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专业。
本规定所指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是指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和有机化工、无机化工、化学工程、化工分析、安全工程等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参照《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人员安全资质达标导则(试行)》(应急危化二〔2021〕1号)执行。
本制度根据国家、省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的达标整改过渡期调整进行修订。
附件:
化学、化工、安全相关专业对照表 学历层次 研究生 相关专业名称 化学/化学工程与技术/安全科学与工程等相关专业以及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专业。 化学工程与工艺/制药工程/能源化学工程/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化工安全工程/化学/应用化学/化本科 学生物学/分子科学与工程/能源化学/涂料工程/精细化工/材料化学/油气储运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储能科学与工程/安全工程/应急技术与管理等专业以及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专业。 石油炼制技术/石油化工技术/化工生物技术/药品生物技术/应用化工技术高分子合成技术/精细化工技术/海洋化工技术/化工装备技术/化工自动化技术/涂装防护技术/煤化工技术/材料工程技术/高分子材高等职业教育(专科) 料工程技术/复合材料工程技术/光伏材料制备技术/硅材料制备技术/橡胶工程技术/化工设备与机械/制药设备应用技术/药品生产技术/油气储运技术/油田化学应用技术/安全健康与环保/化工安全技术/救援技术/安全技术与管理工程/安全评价与监理/安全生产监测监控/消防工程技术等专业以及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专业。 化学工艺/工业分析与检验/石油炼制/化工机械与设中等职业教育 备/化工仪表及自动化/精细化工/生物化工/高分子材料加工工艺/橡胶工艺/林产化工/核化学化工/化工安全技术/安全技术管理/应急管理与减灾技术等以及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