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urnal of South-Central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Vol. 37 No. 2Mar. 2017
民族地区旅游扶贫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协调发展研究
卢世菊1柏贵喜2
(1.中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3;.中南民族大学研究生院,湖北武汉430073)
:旅游扶贫是我国在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重要的反贫困策略。我国民族地区在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
源发展旅游扶贫方面已进行实践性探索。但政治驱动下的旅游扶贫,过度关注经济效益,出现旅游开发急功近利、 贫困人口参与不足、文化原生态消失等尴尬局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面临困境。相关管理部门应从参与旅游扶 贫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决策、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利用的利益分配、提升贫困人口的素质、完善相关法律
摘要
体系建设等方面入手,推动民族地区旅游扶贫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可持续协调发展。
关键词:民族地区;旅游扶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旅游开发中图分类号:592.3
F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2 -433
X(2017)02-074-6
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起,贫困就始终伴随着人 类,并成为阻碍人类发展的重大难题,消除贫困成为 全人类共同面对的社会责任。我国是发展中国家, 扶贫一直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 分。我国的民族地区往往是贫困问题最集中的地 区,旅游扶贫是我国在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重要的 反贫困方式和手段。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经济 资本,更是文化资本”[1],“文化资本是人类经济增 长得以实现的‘第一桶金’ ”[2]。这为民族地区的旅 游扶贫提供了一种新的思维方式,也为非物质文化 遗产开辟了新的保护和传承路径。许多民族地区利 用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独特的民族风情和 旖旎的自然风光发展旅游,走上了脱贫致富的道路。 但在当下的旅游扶贫实践中,文化资本与经济资本 的交织转化、文化旅游开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仍存在不和谐因素。民族地区要走民族文化旅游之 路达到脱贫致富目的,离不开文化旅游与非物质文 化遗产保护的协同博弈。本文以旅游扶贫为视野, 在研究当下民族地区旅游扶贫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 护实践及面临困境的基础上,探讨旅游扶贫与非物 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协调发展的策略。
收稿日期:016-11 -10
一、民族地区旅游扶贫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利用的实践
我国民族地区大多生态环境比较脆弱,贫困人 口多,返贫率高,一直是我国扶贫开发的重点区域。 国家统计局的抽样调查显示,2013年,西部民族8 省区农村贫困人口为2562万人,占全国农村贫困人 口的31.1%。全国14个连片特困地区680个县 中,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的就有371个,占54. 6%。 可见民族地区是我国贫困人口多且集中的地区,在 脱贫攻坚的新阶段,扶贫开发的任务艰巨。利用民 族贫困地区的优势资源,创新扶贫开发的手段,是应 对这一艰巨任务的重要突破口。“非物质文化遗产 的开发可以成为扶贫开发的创新性手段”[1]。我国 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众多,在批准 公布的四批总计1372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 录中,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就有477项,占 总数的34. 77% []。许多民族地区在进行民族旅游 村寨、生态家园建设等旅游扶贫开发过程中,着力开 发和恢复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让“沉睡的东西展 现出来”,打造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保护新模式,取 得了良好的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武陵山区土家族传统生态知识的挖掘、利用与保护研究”
BMZ056);湖北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重点项目“湖北恩施州乡村旅游资源调查研究”(HMY201601)。作者简介:卢世菊,女(土家族)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文化旅游。E-mall:lUt2005@126.cm。柏贵喜,男(回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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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民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民族文化与文化遗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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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模式。文化生态保护实 博物馆——梭嘎苗族生态博物馆建成后,相继在贵
州、广西、云南、内蒙古等地建起了 20多座各种形式 验区旨在涵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土壤和空间, 注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的 整体性保护,是保护文化生态的重要模式之一。自 2007年文化部设立第一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 验区以来,在我国已经设立的18处国家级文化生态 保护实验区中,位于民族地区的就有10处。另外, 民族地区还设立了诸多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这些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在整体性保护区域内的非 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也与扶贫帮困、增加就业结合 的生态博物馆,成功地保护了苗、侗、瑶、壮、布依、 京、布朗、蒙古、汉等民族村寨的文化遗产。生态博 物馆保护的是当地独特的、稀有的民族文化遗产,是 民族文化景观的精华所在,它本身就是一种具有很 强吸引力的民族文化旅游资源。虽然生态博物馆的 建设目标是保护文化而不是创收,但由于我国生态 博物馆大多位于落后偏远的少数民族山区,脱贫是 当地的首要任务。因此,生态博物馆在高扬文化保 1.
起来,使生态保护区成为了遗产丰富、氛围浓厚、民 众受益的生态区。如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 区,近年来就将促进旅游扶贫与民众自觉参与保护 传承民族传统文化有机结合,发展民族文化旅游,创 意开发民族文化特色浓郁的食品、服饰、银饰、工艺 品等旅游商品,有效地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实验区 内的西江千户苗寨,人均收入从2008年的2000元 提升到2015年底的10000元,其中70%来自旅游 收入[4]。
2.
旅游演艺模式。以“印象刘三姐”为代表的 旅游演艺舞台剧在宣传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 具有较大的影响力。该舞台剧与以往其他同类型表 演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其中1/3的表演者是经过 简单训练的当地居民,这些人白天从事正常的劳动, 晚上则换上本民族的服饰,登上舞台向旅游者展示 他们的民族风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刘三姐歌 谣通过实景舞台剧深入人心,当地居民的参与促进 了非遗的活态传承。同时,这些参与演出的当地居 民可以赚取一定的演出收入,且演员身份使他们带 有一定的“明星光环”,原有的农家乐、竹筏、捕鱼、 餐馆等经营者均因表演者的“明星效应”而受到更 多关注,吸引了大量旅游者纷至沓来。这些过去为 生计发愁的贫困农户在短短数年间脱贫致富,并主 动承担起了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任务。该模 式对全国其他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起到 了良好的示范作用。紧随其后,“印象丽江”、“魅力 湘西”、“夷水丽川”等多个美轮美奂的非物质文化 遗产实景舞台剧在全国各地争相上演,吸引了许多 中外游客前去观赏,而当地人们的生产生活条件和 精神面貌都得到极大的提升。
3.
生态博物馆模式。生态博物馆是在民族地区 以村寨社区为单位,在文化原生地建立的没有围墙 的“活态艺术博物馆”,旨在真实完整地保护、展示 和传播民族文化遗产。自1995年我国第一个生态
护旗帜的同时,也借用其文化资源积极开展旅游扶 贫,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如,广西南丹白裤瑶、三 江侗族、靖西旧州壮族、贺州客家围屋、龙胜龙脊等 生态博物馆自建成以来,积极吸引社区贫困居民参 与,既让绝大多数居民在生态博物馆建设与民族文 化遗产旅游开发中受益、脱贫致富,也解决了地方经 济的发展问题,同时也提高了本土居民对自己本土
文化保护和传承的自信与自觉。
4. 民族村寨旅游模式。由于历史的原因和自地理环境的,我国各地许多民族村寨保留了比
较原生态的文化遗产、和谐的社区环境。但由于这 些民族村寨一般地处偏远的农村地区,使得他们文 化上的特异性和经济上的贫困性并存,因此,利用民 族村寨的原生态特色、多彩的民俗风情、独具特色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旅游经济,帮助村民脱贫走上 富裕之路,就是自然而然的事了。通过发展民族村 寨旅游让村民创收致富,在我国已有诸多成功典范。 如位于张家界市东南端的石堰坪古村落,村民90% 以上为土家族,至今仍沿袭传统农耕生活和生产方 式,保留有山歌对唱、扬叉舞、薅草锣鼓、求雨、糊仓 等丰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近年来,该村依托优良 的自然生态和浓郁的民俗文化,大力发展民族村寨 旅游,很多外出工作的年轻人回乡创业,很多村民走 上致富的道路。2015年,该村旅游收入达210万 元,人均旅游增收1500多元[5]。
5.
节庆活动开发模式。节庆凝结了民族或地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粹,许多节日本身就是非物质 文化遗产,更有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通过节庆活 动展现出来的。我国少数民族节日众多,节庆活动 异彩纷呈,形成了独特的文化旅游资源,如土家族女 儿会、傣族泼水节、彝族火把节、白族三月街等等。
在民族文化旅游发展和市场力量推动的大背景下, 地方和民众对民族节日文化加以调适、利用,以 节日为载体对当地各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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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整合,发展节日旅游经济,既是市场经济下必 然的趋势,也是民族地区脱贫致富的有效途径。如 傣族的泼水节,如今在保持传统习俗的基础上,还增 加了物资交流、民族文化大游演、歌舞娱乐等活动项 目,每年吸引数以万计的各族群众和游客前来参与 盛会,在这一节庆的带动下,逐渐形成了集旅游、娱 乐、餐饮、住宿、休闲、零售于一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民俗产业链[3],极大地促进了地区经济的发展,拉 动了就业,许多村民增加了收入。
二、旅游扶贫实践中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 2. 贫困人口参与不足。在国家精准扶贫的背
下,提高旅游扶贫的精准化程度,以“扶真贫”和“真 扶贫”为出发点和目标,让真正的贫困人口受益并 得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现实是许多民族地区 贫困人口参与旅游扶贫不足,出现了“扶富不扶 贫”、没有惠及真正贫困人口的现象,特别是以非物 质文化遗产为主导的文化旅游扶贫开发中,贫困人 口参与不足的问题尤其明显。
目前,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最主要的保护方 式是通过评定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并选定具有 保护利用面临的困境
1.旅游发展急功近利。旅游扶贫的最终目的是 解决贫困人口的经济问题,但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 的理念是在保护的前提下盈利,这种经济发展与文 化保护的固有矛盾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难以平衡 发展的根源。“丰饶的民族文化资源和贫穷落后的 物质生活往往交织在一起,成为一对互相制约的矛 盾” [6]。旅游扶贫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均对民族 地区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当经济利益与文化保护 发生冲突时,人们作出的选择往往是牺牲文化保全 经济,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出现急功近利行 为。通常情形是,当旅游介入民族贫困地区的非物 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时,旅游显著的经济效应常 常会迅速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美好愿 景,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陷入窘境。
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是国家级非物质文 化遗产土家织锦西兰卡普分布地之一,随着全州旅 游扶贫的开展、生态文化旅游的推进,涌现出几十家 专门生产西兰卡普的企业,从业人员上万人。这其 中有一批坚持以传统的手工技艺生产的企业,他们 生产的西兰卡普文化特色浓郁,深受钟爱民族风、追 求纯手工的旅游者青睐。但是据笔者的考察发现, 部分厂家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抛弃传统手工工艺, 用印花、印染糊弄,通过机器化批量生产“伪西兰卡 普”,导致假织锦技术泛滥,这不仅给消费者和西兰 卡普手工厂商造成损失,也对传承千年的土家织锦 技艺带来巨大伤害。正如土家织锦村创办人、研究 西兰卡普40多年的唐洪祥老人所说:抛弃了传统 手工技艺的西兰卡普,还能称之为‘非遗'还能叫 西兰卡普吗? ”可见,少数民族地区利用非物质文化 遗产开展民族文化旅游时,“如果因急功近利、过度 开发而偏离了本民族的文化内核,必然会导致传统 民族文化朝着庸俗化、商品化、伪文化的方向异 化”[7]。76
代表性的“官方”传承人,按照相应级别给予他们资 助和荣誉称号。这种保护的对象往往是狭义的 个体传承人,注重单个的“人”,忽略了“群体”,从国 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到 地方上的寻访“民间艺术大师”等活动,莫不如此。 而更多的客观上同样也在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 产的文化拥有者和传承者,因为没有“代表性传承 人”、“民间艺术大师”等身份,其境遇和受重视程度 远远不如前者,这在当前的旅游实践中已见端倪。 例如在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旅游演艺、以舞台 展演的形式呈现给旅游者的过程中,旅游开发商主 要雇佣具有代表性的“官方”传承人、民间艺术家为 游客表演。笔者曾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化生存 的感知与态度”为主题对湖北恩施州的两县市居民 进行过访谈和问卷调查,大多数居民认为涉及非物 质文化遗产元素的舞台性表演收入高,但这些表演 多由企业或景区管委会聘请专业团队进行演出,普 通居民参与机会非常少,他们受投入资金、权力资 本、信息吸纳、素质技能、发展机遇的影响就只能选 择摆摊、抬轿子、做服务员之类收益比较低的工作, 没能从参与民俗表演、工艺品制作与销售等方面获 得收益。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是“陈列在广 阔大地上”的共同遗产,但他们无法利用共同拥有
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优势,让自己脱贫致富。
3. 文化原生态逐渐消失。文化与其生态环境不可分,每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事项的产生以及传 承都与其特定的文化生态环境有关,文化生态环境 一旦消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就面临脱 节的危险。
一方面,社会的进步、旅游的发展导致非物质文 化遗产的文化生态环境自然衰亡。非物质文化遗产 是产生于农耕社会的文化形态,许多非物质文化遗 产与少数民族群体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息息相关,甚 至与过去贫穷的生活紧密相连。例如国家级非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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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薅草锣鼓,是土家族在田间劳作时为提高 效率而作的山歌,随着社会的变迁,如今依靠务农为 生的年轻大减少,在新时代大力发展旅游扶贫 以及科技进步的背景下,很多农民开起了农家乐,发 展观光农业,实行规模化、机械化种植,人们不再需 要像过去那样从事高强度的农活,薅草锣鼓渐渐远 离人们的日常生活,其式微成为难以改变的事实。
另一方面,被旅游扶贫开发过滤掉的文化生态 环境,呈现出人为衰退和消亡的局面。在民族旅游 扶贫开发过程中,出于摆脱贫困的强烈愿望,决策部 “前台”与“后台”理论,“前台”是目的地社区表演、 展示的空间,旅游者可以在此快餐式地了解体验目 的地民族文化,“前台”应让旅游者在短暂的时间内 对东道地文化产生浓厚兴趣,延长他们的逗留时间 或增加回游率,进而增加当地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发 展。“后台”是受保护的民族文化的原生地,是供旅 游者以“凝视”的视角融入社区、去审视民族文化的 场域。旅游者通过在“后台”的凝视和融入,发现民 族文化的真正价值,在这种“凝视”中带来东道地民 族文化的“自醒”和复兴[10],当然也会给当地居民 门往往从旅游者需求的立场出发,从丰富的民族文 化之林中选取那些旅游者感兴趣的符号事象。这被 称为“文化过滤”。“ ‘文化过滤’的结果,是将丰富 的民族文化概念化、景观化、具象化” [8],导致文化 生态环境的瓦解。黔东南西江千户苗寨是世界第一 大苗寨,整个村寨依山傍水而建,是贵州民族村寨旅 游扶贫的典型项目。作为一个人文景区,包含众多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苗文化对全世界旅游者来说都相 当有吸引力,西江旅游扶贫开发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当地很多贫困人口走上了致富之路。但是,被旅游 开发者忽视甚至过滤掉的文化生态环境正在瓦解。 在西江,由、旅游开发公司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 引入外部投资进入西江旅游发展市场,其中90%左 右为外地商人。当地居民的收入差距也相当大,住 在沿街或靠近主要街道的居民可以通过房屋出租、 开店铺、做农家乐等方式获取可观收入,而在坡顶的 居民则只能依靠摆摊以及到饭馆打工获得收入。稻 作时代农耕生活孕育而成的和谐宁静、互助互爱的 人际关系,被旅游开发打破,变成邻里疏远、恶意竞 争,尤其是正在成长中的青年一代对苗族的文化敬 仰已很淡然。这样的旅游扶贫,虽然也能解决贫困 居民的暂时温饱,但终究不能解决他们长期的生存 和发展问题。事实上,“贫困除包括经济意义上的 贫困之外,还包括社会、发展、文化、环境等方面的因 素”[9],贫困是经济意义上的贫困和精神生活贫困 的综合现象。急功近利追求经济效益的旅游扶贫, 虽然一定程度上也保护了对旅游发展有利的一些非 物质文化遗产,却终究会丢掉历史积淀下来的值得 我们珍视的传统文化基因,并最终导致文化原生态 环境的瓦解。
三、旅游扶贫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保护协调 发展策略
1.相关部门紧密合作,主导旅游扶贫和非遗保 护的决策行动和管理监督。根据戈夫曼与马康纳的
带来不同的经济效益。“前台”和“后台”要取得这 样的效果,需要文化遗产管理部门、旅游管理部门、 扶贫部门等单位的紧密合作和决策行动,使文化旅 游、旅游扶贫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走向紧密合
作、循环互动的良性发展道路。
首先,在“前台”,虽然东道地社会生活的“真实 性”已经“舞台化”,但仍需采取促进“舞台真实”的 具有符号意义的建构行动。国内外成功经验证实, 民族服饰、民俗节庆、民间歌舞艺术、土特产品制作、 实景演艺、手工技艺展示等,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中 极具民族个性和地方象征意义的文化符号,是吸引 大规模、源源不断的旅游者前来体验民族文化的最 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因此,旅游管理部门为了满足 旅游者高质量的旅游体验需求,扶贫部门为了巩固、 扩大扶贫的效益,都需自觉地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 的保护与旅游产品的原真性,选取有吸引力的非物 质文化遗产符号要素导入旅游扶贫体系之中,主动 对文化遗产管理部门提出不断挖掘和保护非物质文 化遗产价值的建议和要求。
其次,在“后台”,需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对非物 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保护与管理。例如,目前在 贵州、广西等民族地区,由文化遗产管理部门主导、 社区全民参与、以整个民族村寨社区为单位建立文 化生态保护区或生态博物馆的做法就是不错的选 择,这种方式强调为旅游者营造地道的民族村寨生 活空间和文化氛围,能够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与旅游扶贫利用的双赢。
2.建立利益协作机制,规范非遗旅游利用的利 益分配。民族地区旅游扶贫的利益相关者涉及 部门、贫困居民、旅游开发商、旅游者、其他(专家学 者、媒体、民间社团等),某一个相关者的利益在很 大程度上会受到其他相关者协作行动的影响,由于 各方追求利益的异质性,“利益冲突”不可避免,只 有进一步完善利益协作机制,才能平衡其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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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而减少矛盾和冲突。
其一,对旅游扶贫利益相关者精准识别。由于 旅游扶贫的核心问题是“贫困人口如何在旅游发展 中获益和增加发展机会” [11],以及在旅游扶贫 中的主导作用,所以,旅游扶贫的核心利益相关者应 是少数民族地区的贫困居民与。少数民族地区 贫困居民作为地方主人,不仅创造和传承非物质文 化遗产,还直接参与旅游活动,当然也应直接受益于 旅游扶贫,所以要消除或减少他们参与旅游扶贫的 障碍,帮助他们在旅游中获利并得到发展。扶贫是 济收益,按照相应比例,通过非遗传承人补贴或者非 遗保护专项资金等形式分配到相应的传承个人和传 承群体。
3.
的素质和能力。度的教育也是民族地区旅游扶 贫工作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调发展中的重要环 节。度的传统文化教育形态,主要包括家庭教 育、社会教育、学校教育、扶贫中的扫盲教育等。
在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中,家 庭教育和社会教育是很重要的传承方式,如非遗手 构建度的传统文化教育,提升贫困人
的责任和义务,地方各级从多年的扶贫实 践中看到了旅游扶贫的显著效益,会全力推进旅游 扶贫,并联合相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 旅游扶贫中来,同时,也应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 产和构建文化软实力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极 力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其二,引导旅游开发商兼顾经济利益与社会利 益的统一。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富集,需要保 护与开发的文化数量庞大,但力量毕竟有限,有 效的市场化运作可以反哺文化遗产的挖掘、保护与 传承,旅游开发商的介入不可避免。旅游开发商是 以旅游资源为依托的投资开发主体,他们具有一定 的经济实力,洞悉市场动态,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深 厚文化内涵背后潜藏的巨大赢利能力,通过将非物 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与民间资本相结合,开发和经 营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旅 游的经营收益中分取利润。作为经济利益主体,旅 游开发商的利益诉求必然是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 大化,虽然绝大多数旅游开发商能认识到非物质文 化遗产等民族文化资源与旅游相互依存的关系,但 不可否认,一些开发商在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时,经 常会有急功近利的行为,为迎合旅游者而对非物质 文化遗产进行无序、过度开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旅 游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了一定的威胁和破坏。因此, 要提高旅游开发商的社会责任感,正确地引导他们 兼顾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引导他们在理性 决策行为下,关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以实现 长期利益。
其三,加强主动参与意识、利益协调与分享意识 等多方面意识的培养。借助旅游扶贫的开展,引导 利益相关者充分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是民族 地区旅游扶贫不可或缺的依赖性资源,引导他们珍 视非物质文化遗产带给他们当下的利益价值,鼓励 利益相关者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所获取的经 78
工技艺、家传绝学等的家族传承,家庭环境的熏陶教 育、家庭成员的自我传习就起着重要的作用。社会 尤其是基层社区是生活模式教育、自学模式教育的 基础,是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传承和发展 的土壤,为社区居民实现旅游参与主体角色的转换 提供条件。例如,云南丽江市就通过开办东巴文化 传习馆,既让社区居民掌握一定的民族文化知识和 技能,又解决了东巴文化的传承问题。
学校教育是当今我国教育的主体,学生可以在 此获得贯穿多年的学习生活环境,把非物质文化遗 产纳入当地学校的教育环节不失为保护民族地区非 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举措。教育部门应在民族地区 的中小学、高等院校推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让非 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例如,贵州 黎平、榕江、从江等地中小学普遍使用了《侗族音乐 教材》,成立侗族少儿合唱团;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 自治州的中小学普遍将土家族摆手舞作为体育课和 课间操的教学内容。学生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 承者和弘扬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后继有人, 从而焕发出生机和活力。
扶贫中的扫盲教育可以短时间内提升民族地区 贫困人口的文明素质和能力。“授人以鱼不如授人 以渔”,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本土传承人的专题教 育培训、乡村旅游培训、旅游服务意识和创业指导 等,通过送出去培训或请人进来培训等多种方式,培 养当地民众解读和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精神内涵的 能力、对旅游资源开发和利用的能力、对旅游者文化 背景认识和理解的能力,使他们真正认识到保护传 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与自己切身利益的关系、对发展 当地经济的意义,成为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 传承的中坚力量。
4.
完善法律体系建设,保障旅游扶贫与非护的协调发展。我国非物质遗产保律体系的建 设已经取得不错的成绩。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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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32届大会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 约》时,我国就积极响应加入该《公约》。2011年,我 国制定并发布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法律—《中华
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目前,全国已有20 多个省(区、市)颁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 例》。而且,在民族村寨保护、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等 方面我国也已形成相应的法律保护体系。但是,在 强势推进旅游扶贫的背景下,民族地区非物质 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面临多重挑战,需要进 一步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建设,规范旅游扶贫过程中 条例》,但还需要各级和相关职能部门尽快制 定实施细则,促进文化遗产的标准化和精准化管理, 充分发挥《条例》在保护传承民族传统文化中的保 驾护航作用。
四是需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 条例》,从法律上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者的合 法权益,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保护和传承,以 及合理的开发和利用。
四、结语
旅游扶贫的最终目标是要实现贫困人口物质与 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旅游开发管理。
一是需要进一步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保 。我国仍然有差不多1/3的省区市未制定非物 质文化遗产专门保,涉及民族地区的有青海、内 蒙古等地。这些地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 质文化遗产法》和相应的《自治条例》,对本地区非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内容进行明确和细化,为非 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利用提供法律依据。
二是需要制定《民族地区旅游扶贫管理办法》。 目前,针对民族地区的旅游扶贫多是发布一些 性的文件,应将这些上升到法律体系层面,明确 旅游管理部门、文化遗产管理部门、扶贫部门在旅游 扶贫中对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文化遗产保护 利用的权责和地位。
三是需要制定《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实施细 则》。我国虽已出台多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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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上的双脱贫。应该承认,在我国民族地区旅游 扶贫实践中,相关管理部门已经清楚地认识到非物 质文化遗产的旅游价值内涵,并在着力寻求旅游扶 贫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之间的平衡。然 而,我们也看到,我国民族地区在扶贫攻坚与市场经 济的大背景下,旅游扶贫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 用之间的矛盾也一直是发展问题上的“两难窘境”, 如旅游开发急功近利、贫困人口参与不足、文化原生 态消失等不和谐因素还大量存在。理论上,旅游扶 贫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保护并不冲突,但实践中 需要相关管理部门从参与旅游扶贫与非物质文化遗 产保护的决策和监管、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利 用的利益分配、提升贫困人口的素质、完善相关法律 体系建设等方面入手,以促进民族地区扶贫路径下 旅游扶贫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可持续协调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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