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目的:为保障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工作正常开展,贯彻“一岗双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业务谁主管,安全谁负责”的原则,制(修)订本制度。
1.2适用范围:本制度包含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及考核等环节内容,规定了公司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工业卫生工作职责、责任原则。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部门各级各类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2014-12-01实施) 令 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正)令 第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2015-01-01实施)令 第9号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修正)省常委公告第61号 《军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标准》(武器装备制造企业)Q/CSSC 3017-2013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 3 定义和术语
3.1 安全生产:广义的安全生产除其安全工作外,还包括环境保护、消防管理、职业卫生、5S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3.2安全生产“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4 培训和资格
4.1 公司领导,各部门领导,以及部门下设的科室、班组等安全管理人员应学习并熟悉本规定的内容。
4.2 全体员工应当了解本规定的内容。 5 管理职责
5.1 安委会
5.1.1安全生产委员会:即公司设立的安全生产、消防、环保、职业卫生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由公司党政工领导及各部门主要领导组成,是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安委会办公室。
5.1.2 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以及上级部门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业卫生方面的方针和各项法规。
5.1.3 定期(至少每季度)召开会议,分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对策,协调和解决公司内有关重大问题。
5.1.4听取公司安全生产总结,审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工作规划,审定有关重大奖惩事项。
5.1.5 部署、指导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5.1.6 发生重大伤亡、火灾、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时,按照上级事故等级规定及有关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协调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1.7 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部,负责处理生产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5.2 安委会办公室
5.2.1 负责公司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编制,报送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批通过后予以发布;
5.2.2 负责组织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适宜性评审与更新,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5.2.3 组织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签约活动。 5.2.4 组织开展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活动。 5.3 各部门
5.3.1 组织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签约活动,确保责任制签约全部覆盖到位。 5.3.2 完善本部门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 5.3.3 负责完成本部门各级员工的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 6 管理程序和办法 6.1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
6.1.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满足“一岗双责”、“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原则,覆盖公司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员工和部门。 6.1.2 建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需要达到如下要求: 6.1.2.1 满足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6.1.2.2 应针对公司、部门、班组、岗位的实际情况; 6.1.2.3 内容要应描述明确、具体,有可操作性。
6.1.3 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进行下发。 6.2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沟通
6.2.1 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向各部门、各级领导、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征求意见。
6.2.2 安全环保部应将征求意见汇总反馈给安全生产委员会。
6.2.3 由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员工代表召开安全生产责任制评审会。 6.2.4 安全环保部根据修订结果完成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定稿。 6.3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培训
6.3.1 安全环保部应定期举办各类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包含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讲解。
6.3.2 各部门应定期对所属各级员工进行培训,确保其明确相关的安全生产职责与权限。
6.3.3 所有的培训均应留有记录备查。 6.4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评审与修订
6.4.1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评审由安委会负责;
6.4.2 每年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一次评审,必要时进行修订;
6.4.3 各级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应根据评审确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编制。 7 检查与考核
7.1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应根据签订的年度安全责任书中的内容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7.2 公司对于各部门长及以上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以年度(或年中)安全生产履职考核等形式进行。各部门长以下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由各部门按照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和本部门安全生产履职考核计划落实。 8 其他
8.1 本制度中未提出明确要求的事项,各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执行,或向相关部门咨询确定。
8.2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试行。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试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提出,以便协调、修改、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