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监理工作及索赔程序
【摘要】:我国监理工作起步较晚,存在许多问题与不足。如何能使监理工作健康发展,对其进行规范化显得尤为重要。结合我国国情,针对当前建设监理工作中的现状以及面临的问题,分析其成因,提出了几点改进建议。
【关键词】:监理工作; 业主行为; 质检员; 人员素质
我国自1988年开始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当前也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监理工作的局限性
监理工作应该贯穿工程建设项目的始终,包括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含保修阶段)。但目前,我国监理工作一般仅限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监理人员接受委托后,工程马上开工,造成监理人员边干边熟悉情况,对工程并未深入的掌握和熟悉,特别是规模相对较大,技术复杂程度相对较高,影响因素多的工程,不利于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业主行为不规范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通过设计等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就任意对工程进行改动,违反了有关规范及图纸要求。为确保工程质量无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还是其它单位,提出变更都应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后再施工,方能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业主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能否顺利进行,建设目标能否如期实现。有的对监理工作干预较多,有的不通过监理工程师直接给承包商下达指令,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其实,监理工程师应该是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的唯一管理者,业主委托了监理,就应由监理工程师去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业主的意见和决策均应通过监理工程师实施,而业主所要做的,是如何做好对监理的管理,而非直接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
三、把监理工程师当作质检员
监理工程师是作为公正的第三方,依据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进行监理,不是承包商的质检员。这个问题涉及到职责问题,还涉及到验收程序。各项验收,必须在承包商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请监理工程师验收。承包商有确保提供合格产品的责任,监理负责检验工程产品,承包商不能把监理当作自己的质检员,监理自己也不能把自己等同于承包商的质检员,因为不论是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技术方案及现场的审核与检查,都不能解除承包商的责任。
四、监理人员素质及收费
监理作为一种有偿的服务,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对监理工作的普遍认可及建设项目的进一步增多,对监理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但在收费方面,虽然国家制订了收费标准,及其他相关措施,但由于在实际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监理收费过低。在收费较低的情况下,制约了监理单位的发展,也影响到人员素质的进一步提高。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这样就会引起索赔问题。现将简单介绍一下索赔的程序:
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应在索赔事件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声明将对此事件提出索赔。索赔意向通知提交后的28天内,或工能同意的其他合理时间,承包人应递送正式的索赔报告。接到承包人的索赔意向通知后,工程师应建立自己的索赔档案,密切关注事件的影响,检查承包人的同期记录时,随时就记录内容提出他的不同意见或他希望应予以增加的记录项目。在接到正式索赔报告以后,认真研究承包人报送的索赔资料并进行调查,认真分析索赔理由,进行实际损失分析,确定实际损失。当工程师确定的索赔额,超出其权限范围时,必须报请发包人批准,索赔报告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即可签发有关证书。承包人接受最终的索赔处理决定,索赔事件的处理即告结束。
如果承包人不同意,就会导致合同争议。通过协商双方达到互谅互让的解决方案,是处理争议的最理想方式。如达不成谅解,承包人有权提交仲裁或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