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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出口货物,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申报日期【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苏国税发﹝2005﹞285号【发文日期】2005-12-27【实施时间】2006-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出口退税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七条执行日期以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日期为准。 二、执行“通知”过程中如果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进出口处)反映。 特此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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