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09
校正稿采购活动典型案例 2014.4
时间:2021.03.09 创作:欧阳法 采购活动包括:申请立项、信息发布、组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公示、合同签约、跟踪验收。
本篇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用专业知识、成熟案例作支撑。从作者亲身经历数百场次的案例中,选用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为范例进行点评,体现正确执法的必然性和重要性。
受评标纪律和培训教材篇幅制约,并以复杂内容简单化表述的原则,对本篇案例内容不作过多描述和分析,仅对案例中提出的问题作简要点评,并链接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佐证。
第一章 第一章. 招标公告类案例
1.1
案例1 公开招标项目的信息没有在国家规
定的媒体发布。
点评:某些招标代理机构,为图省事或者防止“干扰”业务工作等原因,常常没有把公开招标项目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的招标公告在国家规定的媒体发布,而是直接通知有关供应商。这种招标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不具备合法性,视为无效招标。监管部门应对该招标机构按规定予以处罚。
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1.2
案例2. 招标公告发布并经答疑后至开标日
期的时间间隔不符合规定要求。
点评:本次招标公告发布并经答疑后至开标日期的时间间隔,没能顺延以满足规定的时间间隔而保证投标的质量,不符合法规规定要求,应视为无效公告。投标人可向发布机构质疑,质疑无效后,再向监管机构投诉。
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3
案例3 招标公告发布的信息量不全。
点评:目前,招标公告除招标人的名称、项目品类、购买招标文件地点和时间外,别无其他内容。本次招标公告发布的信息量不全,造成预投标人无法作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出是否参加对本项目投标的决定。可以向发布机构质疑,质疑无效后,再向监管机构投诉。
法规链接:《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笫六条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真实、正确和完整。
1.4
案例4.中标公告公示时是否应该公布评标
委员会成员名单
点评:许多招标代理机构公示中标公告时,不公布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理由是怕当地为数不多的评委、专家被供应商“认识”而干扰今后评标工作的公正性。其实,只要制度严格、执法规范,相信不正之风是可以杜绝的。
公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做法,也是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回避、诚信”制度的监督和验证。
法规链接1:《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式;
2. 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3. 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4. 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5. 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6.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7.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法规链接2:《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
1.5
案例5. 购买招标文件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
金并告知如不参加投标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点评:投标保证金是提交投标文件时的组成部分,也是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信誉保证。购买招标文件,按照《合同法》招标人、投标人双方确立了“要约”关系,但是根据《合同法》笫二十条:“有下列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届时,投标人虽然购买了招标文件,但有权迭择不参加投标。
因此,在购买招标文件时,被告知不参加投标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是无法律依据的,也是不合法的行为,可向发售机构质疑,质疑无效后,再向监管机构投诉。
法规链接:《合同法》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6
案例6 招标公告中没有说明是否接受联合
体投标怎么办
点评: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没有说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按常理应该认为同意接受联合体投标。为避免事后产生的纠葛,可以先向招标人询问清楚,再作出是否购买招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决定。
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1.7
案例7 招标公告中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而实
施中却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
点评: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都是采购的一种各自的采购方式,二者不可渗合使用。邀请招标是在本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情况方可采用。而竞争性谈判是在本项目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情况才能进入竞争性谈判。招标方式决定后的具体操作方法在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两者不可混搭。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法规链接:《采购法》
第二十六条 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1.8
案例8. 可以不招标项目的条件
点评:目前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都已建有
投标人或者投标单位的诚信档案,如项目属于集中采购范围而项目费用又在当地规定的标准内,则无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具体。可按相关法规办理。
法规链接1:《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法规链接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二章 第二章. 招标文件类案例
2.1
案例9 某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本次招标只
接受本地区企业投标
点评:有些地方常会借“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理由排斥非本地区投标人。主要考虑肥水不流他人田,确保财税不外流和保护当地的人脉、工作关系,此类做法都是严重违规的。当然,既要考虑地方经济发展,但前提是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法规。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法规链接1:《采购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采购市场。第八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法规链接2:《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采购市场,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2
案例10. 招标文件中把几个性质类别不同
的项目放在同一包内招标
点评:某些招标代理机构为了节约时间和节省经费,常把不同类型的项目合成一个大包来招,而且各小包相互间专业垮度大至毫无关联。由不懂专业的评标专家评标,势必成了走程序,也就失去了本次招标的意义,这种做法不可取。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级和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四十六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2.3
案例11 拒绝采购进口产品但没有在招标
文件中明确告示
点评:根据国家法规规定,采购进口产品必须申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因此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示,避免造成无效投标。
法规链接:财政部《关于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关于采购执行问题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采购活动组织开始后才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采购活动,属于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2.4
案例12招标文件中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
法,但又把投标人的资格项同时列入打分条款内 点评:目前评标工作分两部分: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为入围条件,入围后再作商务、技术条款的详评。按法规规定:投标人的资格只是投标人入围的基本条件,而不能在满足基本条件后的评审中再次作为商务、技术条款的评分条件,两个概念不能混淆,更不能重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复使用。所以招标文件中不能把投标人资格情况再次列入商务、技术条款的打分表内。
法规链接:《关于加强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四、公开评审方法和评审因素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确具体评分标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加分或减分因素及评审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在谈判文件或询价文件中载明“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评审方法、最后报价时间等相关评审事项。
2.5
案例13. 招标文件中已明确本次评标方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但只有技术、商务、售后服务项总分,评分标准细则委托评委会专家现场讨论制定 点评:招标文件是本次招标主要的法定依据,而评分标准细则是法定依据的具体考核标准。因此,招标文件中必须包括评分标准细则。
再则,委托评委会专家现场讨论、制定评分标准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细则,这种自定自评的做法不符合法规要求。故本次评标活动应视为无效,并向监管部门举报。
法规链接:《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笫十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2.6
案例14.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设置过高门
槛,如注册资金低于某个数值,单项合同款额少于某个数值不接受其投标。
点评:考虑招标项目的实施和风险等因素,采购时,应根据项目实际价值量来要求供应商有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一般为投标项目总数额的1倍左右。如果项目较为复杂或建设周期较长则总数额可适当增加。其实,可以要求供应商出示类似规模同类产品的业绩更为安全、可靠(业绩除提供销售合同外,还应该提供当地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
在《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中已明确: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等违规的歧视做法。 上述情况可以向招标机构质疑,质疑无效后,再向当地招标监管机构投诉。
法规链接1:《采购法》
笫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法规链接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
第十三条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
法规链接3:《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采购市场,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注:2013年10月25日常务会议通过决议:1.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2.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3.放宽市场经营场所登记条件;4.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5.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降低开办公司成本。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7
案例15 某新农村建设居民恢愎楼电梯招
标文件中,因对投标人条件要求过高,价格偏低造成二次流标
点评:目前新农村建设居民恢愎楼和城市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动迁恢复楼等对电梯的需求量很大,但是项目的承包商,往往只考虑住户的实际情况及采购人对电梯品牌、售后服务过高要求。售价偏低和苛刻的附加条款常常造成流标的主要原因。尽管采购货物的技术成熟,但终因供需双方缺乏必要的沟通,也造成期望的供应商不来投标。该项目建议:采用目前采购推广的二阶段招标投标法,经过二轮的“交流”成功概率会大大提高。同时告知采购人,此类项目产品的技术是成熟的,品牌关系不大,主要是产品的安装及售后的服务,数量大时还必须在现场设立维保站保驾。
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2.8
案例16. 招标文件中投标保证金要求为投
标报价金额的1%
点评:本次招标文件中虽然投标保证金数目上没有超过“2%”,但是应该为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并非投标报价。而且,如果按投标报价交纳保证金,也会暴露本次投标人的报价秘密,这是严重违规,应立即纠正。
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9
案例17. 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中,列举推荐
采购品目的“参照品牌”、“特定技术参数”等内容
点评:在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中出现推荐“参照品牌”、“特定技术参数”等内容,明显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意向,是绝对不允许的,更不予参照。供应商在购买招标文件后应提出质疑,质疑如无效,可向监管机构投诉。
注:某些电梯等招标文件中也会出现如:“一、二线品牌”、“十大著明品牌”等称谓,但是至今尚无国内外法定部门作过此类认定或者排名。
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10
案例18. 招标文件中对加注特殊标识符号
末作说明.
点评:招标文件中加注特殊标识,在商务部的相关规章中有具体规定。当然,招标文件中可以对重要的、实质性要求的地方加注特殊标识,并注明不满足加注特殊标识处要求会导致废标的可能,告知后才能生效。
招标文件中没有对加注特殊标识符号加以说明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而对其投标文件判为废标处理是不合法的。
法规链接:《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2.11
案例19 招标文件中把不满足非强制性标
准列为废标条款
点评:某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将某著名品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牌企业的企业标准列为实质性响应条款,并告知如不响应作废标处理。
目前国家标准分为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同时又规定:安全、环保等类标准为强制性标准,也就是必须执行。企业标准为企业响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内控标准,一般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不具备法律保护的权限。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将某著名品牌企业的企业标准列为实质性响应条款,并告知如不响应作废标处理是无法律依据的,可提出质疑并要求招标文件予以纠正。
法规链接:《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相关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2.12
案例20. 招标文件中业绩单位指哪家
点评:目前招标文件中业绩单位要求不一,有规定指投标人也有规定指制造商。究竟应该为谁?当然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应该以招标文件规定为准。但是招标文件如无明确指明,则根据《采购法》明确规定应该为供应商的业绩也就是投标人业绩,因为投标人是本次投标的法定供应商。
投标活动中制造商开给投标人的授权期限一般为90天,而合同生效至工程竣工往往会超过授权期,此时会出现法律责任上的真空段,因此较大项目或者周期较长的工程,建议:投标文件中应该明确由最终供货制造商为投标人,而代理商只作项目的配合工作或者也可共同组成联合体投标。
法规链接:《采购法》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三章 第三章. 资格审查类案例
3.1
案例21. 某招标项目没有对投标人进行资
格审查。
点评:该项目没有成立专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预审,也没有由评委会进行资格后审,由此所评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出的标应为无效标,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无效,可向当地监管部门投诉。
法规链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笫十六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行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笫十七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笫十九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至二十三条对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有明确规定。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3.2
案例22. 某项目选用邀请招标并发布资格
预审公告,当投标人递交资格证明文件后,采购代理机构又改为资格后审并向各投标人发出邀请招标书
点评:选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必须首先进行资格预审,采购代理机构随意改变资格预审为资格后审并向已经申报资格条件而没经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出邀请招标书,不符合邀请招标程序规定是错误的,此项目应该重新招标。
法规链接:《采购法》
第三十四条 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3.3
案例 23. 某项目选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但
评标中又要求对投标人作资格后审
点评:参加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投标人应先作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合格才发邀请招标书,此项目选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但评标中又要求对投标人作资格后审,不符合邀请招标程序规定是错误的应该重新招标。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法规链接:《采购法》
第三十四条 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3.4
案例24.某邀请招标项目因投标人数量甚
多,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采用抽签方式确定最终投标人
点评:本案中,邀请招标项目因投标人数量甚多,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采用抽签方式确定最终投标人的做法,显然对所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法的。应该向招标机构质疑,质疑无效后,可向当地监管部门投诉。
法规链接《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十四条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条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3.5
案例25. 某采购招标中为减少评标工
作量随意增设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条件
点评: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中除《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四项内容外,不应该再增加其他投标条件的内容。随意增设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条件使本次招标不具备合法性。
法规链接:《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3.6
案例26. 投标人与投标文件上单位的称谓
不相符合
点评:投标文件是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书面承诺和投标行为的保证。二者必须为同一称谓,若以联合体投标应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因此,投标人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与投标文件上单位必须为同一称谓,否则,按投标主体变更,造成投标文件为无效文件而废标。
法规链接1:《招标投标法》
笫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法规链接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的。
3.7
案例27. 同一法人所属两家分公司投同一
个招标项目
点评:同一法人所属两家分公司投同一个项目应该判为废标。此规定,主要防止相互串通投标及保证对各位投标人的公平性。
法规链接:《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笫三十二条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3.8
案例28 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二个投标人分
别投同一品牌不同型号的货物
点评:招标文件中如对上述问题不加注明确规定外,这种情况是常会发生的。大品牌厂商一般有多种型号、规格的货物都能滿足招标项目的要求。考虑供货商为同一家,势必在竞标中会产生许多麻烦。同时,同品牌不同型号代理商之间对同一项目的“竞争”对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供货商也是很不利的,因为手背手心都是肉。当然,不排除有串通投标的嫌疑。
所以,应该在招标文件中加以说明,同时,也不希望两个投标人投同一品牌不同型号的货物
法规链接:《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数的复函》
根据国际惯例以及《采购法》的立法精神,公开竞争是采购的基石。采购的竞争是指符合采购人采购需求的不同品牌或者不同生产制造商之间的竞争,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如单位2002年实行的计算机、打印机和复印机协议供货制度,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只允许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总部参加投标或者生产制造商总部全权委托一家代理商参加。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3.9
案例29.一个公司在同一项目中同时参加二
个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投标
点评:为最大限度满足采购需求,投标人可以针对采购项目的特殊性,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但是一个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公司在同一项目中只能同一个投标人组成联合体。主要防止可能串标,造成违背公平、公正的原则。
法规链接:《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1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3.10
例案30.投标文件中加盖合同章是否有效
点评:某项目在资格后审中发现:投标文件中加盖是投标单位的合同章而非单位公章,判为无效投标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文件,后遭质疑。
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则加盖单位合同章也是许可的。因为合同章、公章、财务章、业务章均属公章,都需在工商、门备案,只要公章是真实的所签订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判其为无效投标文件是无法律依据的,可以向招标机构质疑,质疑无效后,可向当地监管部门投诉。
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3.11
案例31. 外资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办事处是
否具有投标资格
点评: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于若干问题的扏行意见》规定,外资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办事处只能从事业务联络工作而不能参加经营活动,当然也包括不能参加投标活动。
法规链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于若干问题的扏行意见》
二十五、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办理外商投资的公司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办事机构的登记。原已登记的办事机构,不再办理变更或者延期手续。期限届满以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或根据需要申请设立分公外投资的公司的分公司可以从事公司经营范围内的联络、咨询等业务。
以办事机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查处。
第四章 第四章. 开标类案例
4.1
案例32 开标前对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及唱
标的内容
点评:开标前,按程序首先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作检查,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并按规定内容唱标,期间,不作任何解释、解答。
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第三十六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4.2
案例33. 投标文件中没有按规定要求提交
的开标一览表怎么唱标
点评:根据现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交开标一览表,但本次招标文件中已明确规定必须提交开标一览表。
开标一览表是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提交开标一览表可视为没有按规定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当然不能唱标,应记录在案并提交随后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处置。法规链接:《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四十二条 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4.3
案例34. 开标人直接在开标现场宣布“违
规”的投标文件为废标
点评:投标文件凡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条款的判处,开标人应记录下来并递交评标委员会裁定,开标人或者招标机构工作人员无权当场宣布因违规的投标文件为废标。招标活动的全过程中,只有评标委员会才具有法律赋予的裁定权力。
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4.4
案例35. 开标后投标报价超过标底,开标人
当场宣布投标文件为废标
点评:裁定投标文件废标的权力同上案例,招标机构工作人员无权当场宣布投标人废标。
开标后,开标人应当将以上情况通报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委员会征询采购人的表态后,才可作出最终决定(如招标文件规定超过标底为废标除外)。
法规链接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五十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法规链接2:《采购法》
笫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五章 第五章. 评标类案例
5.1
案例36. 评标中发现:几本投标文件主要部
分的内容雷同或者多处出现明显错误
点评:在市场经济冲击下,由于放松自廉、保节,串通投标、陪标、围标现象较为严重。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某些投标人认为:大家“鱼死网破”或者无利润竞争,不如协商轮换坐庄或者平分利润以保证各自利益,于是出现上述不正常投标现象。当然,投标人同招标代理机构事先也会达成某种“默契”,这样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招标机构的形象。作为一名评标人此时不能视而不见,違背法律原则和丧失自己的尊严,应该严正指出而中止评标,並向当地监管部门举报,否则一旦案发将负有不可推卸的渎职行为。
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5.2
案例37. 某招标代理机构将三个同类型投
标品目合成一个大包,评委会成员七人,其中技术、经济类专家四人,另外三人为三个项目的业主代表,投标单位十六家。评委会成员经协商提出:为抓紧时间并保证标书审查质量,四位专家每人各看四家,其余三位业主评委可自选标书
点评:为节约经费和时间,招标代理机构常会把几亇的项目合并成一个包来招。上述项目评委会成员中技术、经济类专家组成比例不符合“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的规定。其次,四位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每人评审四份投标文件不符合“评审”要求,这种孤立评审有可能产生评审疏忽、遗漏或者偏见等不公正后果。综上分析,本次评审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应判为无效标重新招标。
法规链接1:《招标投标法》
笫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法规链接2:《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5.3
案例38.某采购项目的评标方法采用综
合评分法,其中货物的价格分比例占总分的25% 点评: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时,价格分值比例低与高將直接影响中标结果。价格分值比例低,技术配置高则占优势且中标概率会高,但价格也会增高;反之,中标概率会降低。但法规中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对货物的价格分值比例有明确的限定比例。 本次采购项目中,货物的价格分值比例占总分值25%,明显不符合法规中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的规定,应中止评标,否则也是无效结果。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法规链接:《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5.4
案例39. 在评审中因评委之间意见不统一,
尤其评审结果不满足业主代表评委的要求,招标机构项目负责人要求众评委讨论后“统一”评审口径
点评:因中标结果受众多因素制约,众评委意见不统一,尤其评审结果不满足招标评委人的要求是评标中常见现象,决不允许人为统一评审口径。应该如实反映众评委意见,意见不统一时,按法规规定可以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裁定,并充许保留不同意见可以记录在《评标报告》内。
法规链接1:《招标投标法》
笫三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法规链接2:《关于进一步规范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依法组织采购评审工作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公正、客观、审慎地组织和参与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依法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三. 严肃采购评审工作纪律
评审委员会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5.5
案例40.评审过程中,评委们要求对投标人
进行口头询标并提出增加和修改超越招标文件内容的要求。
点评:评审过程中,评委在询标、质疑中提出增加和修改或者超越招标文件的内容都是不合法的,所作出结果也是无效的。
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
笫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笫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5.6
案例41.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的技术
规格中存在错误,评委要求临时变更技术规格错误部分的内容。
点评:在评审过程中,评委发现招标文件中的商务条款和技术规格中存在错误。为此,一方认为错误应立即更改后继续评标;而另一方则认为这样做法势必造成对各位投标人的不公正、不公平。于是出现同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意変更和否定変更二种观点。
评审现场临时变更招标文件中商务条款和技术规格存在的错误都是不充许的,也是不合法的。但是评审现场可以裁定招标文件中商务条款和技术规格错误的严重程度,如属非关键项或非重大偏离项,可仍按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和技术规格评审,并在中标后的合同签约时,如需要变更的部分不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不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可作适当调正。反之,考虑要求中止本次评标活动。
法规链接1:《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三条……(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法规链接2:《关于进一步规范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妥善处理评审中的特殊情形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报告。
5.7
案例42.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附有彩页样
本,评标过程中发现两者技术指标等内容不全符合
点评: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是本次评标的法定依据。也就是提供的彩页样本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份,其内容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否则判作无效附件投标。
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5.8
案例43.某高校学生公寓电梯招标,参加投
标共三家,招标为国内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各投标人分值出来后,招标机构工作人员按除去最高分、最低分,选取中间分为中标候选人
点评:《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中都有详细描述综合评价法的使用原则和方法(上述二法对权重比例等内容各有不同的规定)。
因该项目明确为国内招标,故不能采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中的综合评价法操作(该操作方法也有具体规定,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
本次评标中,该项目的判定方法不是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其结果是违背现行法规规定的,评标结果应为无效。
法规链接:《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 笫五十二条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5.9
案例44.评标期间招标机构临时增加非招标
文件规定的废标条款
点评:评标期间,招标机构临时增加非招标文件规定的废标条款,既违法又违约并造成不公正,评标人可以拒绝执行,并向监督部门举报。
注:废标条款的依据是:符合《招标文件》中废标条款的规定,并应符合《采购法》笫二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笫五十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内容。
法规链接1:《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法规链接2:《合同法》
招标文件是招标活动中双方默约的法律文件。
5.10
案例45. 评标结果出现前几位投标人的评
分分值相同时,评委被要求重新打分后再评定
点评:考虑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最终评分结果出来后,不允许重新评分或者修改分值。但可以参照下列条款作权衡比较后再作裁定,处理结果应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在《评标报告》中说明。
1. 综合评估法中投标价格较低者为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
2. 可以从技术含量、配置、资质等级、施工方案的高低、优劣决定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
法规链接:《关于进一步规范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 严肃采购评审工作纪律
评审委员会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注:美国联邦采购法中此类情况一般按以下顺序选择:“涉及小型商业和劳动力密集地区;小型商业;其他商业”。但现在逐步采用严格的协商方式,以确保全面综合考虑招标项目的各项因素,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5.11
案例46. 某开发商邀请有资质的评标专家
采用议标方式评出的结果是否有效
点评:目前此类现象较为普遍,评标结果是否有效,首先应该看采用此种议标方式的开发商是否具备相关资质证书、软件保证、硬件设施等法规要求的条件,其次,招标方式等也有明确规定,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开发商自行组织的评标活动应该视为无效。
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第十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5.12
案例47. 评标报告由招标代理机构代拟是
否合法
奌评:许多招标代理机构为保证评标结果能按原定“计划”园满结束,在评标后期,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会主动提供事先草拟好的“评标报告”,美其名谓:“节省时间、可供参考”。遇到责任性不强的评委主任往往也就顺水推舟,欣然照抄,这种做法是严重违规。
评标报告应该由各位评委在认真学习《招标文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件》,审查各位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基础上,评审完成的评标意见。评委会主任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出具并由各位评委签名的总结报告。决不是招标代理机构草拟的“报告”。否则,一旦项目遭质疑、投诉后,评委会各成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法规链接:《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5.13
案例48. 投标人是否允许主动澄清
点评:有些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响应表》和《配置表》附注中常会出现要求“澄清、说明”。在不侵害其他投标人利益,不超越《招标文件》范围,评标委员会可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要求投标人澄清。但是不接受投标人的主动澄清,否则,会造成对其他投标人的不公平。
法规链接:《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5.14
案例49. 国际招标、国内招标中综合评标方
法的区别
点评:招标的评标方法一般有:最低价法、综合评估法、性价比法三种。目前常用为前2种方法。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综合评估法在国际招标和国内招标法规制定中存在一定区别。执行中,首先应该认清本次招标的性质,然后,才可以按相关法律法规操作。
法规链接1:国际招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第 综合评价法应当对每一项评价内容赋予相应的权重,其中价格权重不得低于30%,技术权重不得高于60%。
第九条 综合评价法应当集中列明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重要条款(参数)(加注星号“*”的条款或参数,下同),并明确规定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重要条款(参数)的任何一条偏离将被视为实质性偏离,并导致废标。
第十三条 综合评价法应当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价过程及结果产生较大分歧时的处理原则与方法,包括: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分项评分结果出现差距时,应遵循以下调整原则: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项评分偏离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20%,该成员的该项分值将被剔除,以其他未超出偏离范围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均值(称为“评分修正值”)替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项评分偏离均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20%,则以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作为该投标人的分项得分。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对综合排名及推荐中标结果存在分歧时的处理原则与方法。
法规链接2:国内招标:《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
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对每个有效投标
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
(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执行统一价格标准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 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
+A2+......+An=1)。
5.15
案例50. 采购活动中本国货物的界定原则
点评:目前,中国法律中尚无本国货物的界定原则,但世界各国都在参照美国《购买美国产品法》中依据“货物原产地原则”,确立了国货界定中“国内增加值50%以上”的经典标准。这个标准也影响了我国采购国货的思路。财政部在1999年颁布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中,就用认定外国货的办法,即从反面规定了国货标准:“外国货物,是指最终货物为进口货物,或者最终货物虽在我国境内生产或组装完成,但其增加值含量不足总价值50%的货物。”这种依据货物原产地原则和国内增加值50%以上的判定方法很好地解决了货物的属性问题。
法规链接:《采购法》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第九条 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十条 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5.16
案例51.采购对非专门向中小企业招标
项目中中小企业报价的计算问题
点评:《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中对中小企业有许多扶植、优惠条款,但目前采购项目评审中往往不予扏行,特别对非专门向中小企业招标项目中,在所报投标价格的折扣不予执行。投标人可以先向招标代理机构质疑,质疑无果后,可向当地监管机构投诉。
法规链接:《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5.17
案例52. 评标现场临时更换或者替补评标
专家有何规定
点评:评标专家到达评标现场才能知道本次评标项目名称,此刻可能会有评标专家提出回避,也有临时突发原因造成评标专家无法来到评标现场。
评标现场如离专家库不远,尚有补抽专家的可能,如果在较远异地,很难解决替补专家,但决不充许招标机构独自通知“熟悉专家”前来替补,当发生不能按规定要求及时替补评标专家时,该项目应该重新招标。
法规链接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 ……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法规链接2:《关于进一步规范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妥善处理评审中的特殊情形
…… 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采购文件和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将补抽专家或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的情况进行书面记录,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第六章 第六章. 考察、合同签订类案例
6.1
案例53.评标结束后,采购人要求增加对中
标人实地考察,其后又否定原中标人并要求更換第二中标人为中标人。
点评:招标代理机构将本次评标结果通知采购人后,采购人要求增加对中标人实地考察,并由中标人全程陪同,成员有项目经办人、纪检负责人、招标代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理机构工作人员。考察后以某些非招标文件中实质性问题,否定中标人并要求更換第二中标人为中标人。
首先,由中标人全程陪同考察违反评标纪律,其次,原招标文件的定标原则中没有考察内容,而且又没有评委会成员参加的考察更不具有合法性。由此,考察小组意见无权変更评标委员会的决定。
后经核查,本次招标文件原本是由第二中标人提供,期间,同采购人已达成某种“契约”,这已构成严重违规事实,提交监管机构严肃查处。
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6.2
案例54. 签订合同时增加非招标文件内容、
如变动价格或付款条款等要求
点评:本案例中,在签订合同时,增加非招标文件内容是不合法的无效合同,可拒签并提出质疑,质疑无效后向监管机构投诉。
法规链接1:《采购法》
笫五十条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时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法规链接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6.3
案例55. 中标公示期满签订合同时,采购人
要求変更产品型号及数量
点评:签订合同是采购活动的重要步骤,采购人往往会要求提高原产品的配置而改变产品型号,也会作出产品数量的变动。按招投标法规和合同法规定,这种要求都是违规的,即便增补费用也是不允许的(会造成对其他投标人的不公正),否则可以按法规处罚并重新招标。
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6.4
案例56. 某旧楼增设电梯项目因结构需要
增设井道,需补签“补充合同”,但是“补充合同”的金额超过原中标价的10%
点评:首先,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超越法规权限范围。同时,应该复核原投标价是否低于成本价(投标人可能有采取先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低价中标后再加价的嫌疑)。若核实成立应该取消其原中标资格,增设的井道部分可以单独重新招标。
法规链接:《采购法》
笫四十九条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6.5
案例57.某采购项目评标结束后,听招
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说:本次报价其实都已超过预算,因已经流标过多次,只好签合同时由采购人同中标单位协商解决
点评:该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做法严重违反相关法规规定,如情况属实,应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反映纠正并重新招标。
法规链接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法规链接2:《采购法》
第六条 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6.6
案例58.采购人不满中标结果拒签合同
点评:某项目评标结果出来并公示期满后,由于多种原因不符合采购人“预定”方案,常会寻找各种借口拒签合同。一般表现形式:
1.提出非招标文件规定的“实地或者项目考察”以寻机找“理由”推反中标结果;
2.签合同前提出超越招标文件内容的苛刻要求; 3.借口拖延时间不按规定时间内签合同; 4.合同签订后不履约,如借故拖延验收、结账。 投标人应耐心、诚恳地向采购人作出解释并求得其理解,规劝其不做违背招标文件中实质性条款的事情,更不要触犯法规规定的事宜。否则,投标人有权维护自已的正当权益,实在无奈时,可向当地监督机构投诉(可参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法规链接1:《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法规链接2:《采购法》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第七章 第七章. 跟踪验收类案例
7.1
案例59. 某采购项目的电梯交付使用
后出现多次关人事故,遭业主投诉并经有关部门复核后,发现货物实际配置和《供货合同》有多处不符
点评:首先应明确:电梯竣工验收时,如采购人或业主不提供《供货合同》,检验人员因无法知道该电梯的真实配置,只能按常规标配的电梯《检验报告》验收。
对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履约验收是采购链上最后一个重要环节,不少采购代理机构在合同签订后,认为该采购项目可宣告结束了。重采购、轻验收,对后期合同履约的跟踪验收忽视不顾而造成严重后果,并引来事后的投诉。
本案例中,采购机构没有按合同履约进行跟踪验收,造成货物实际配置与《供货合同》有多处不符。经有关部门核查后,发现更改电梯部件型号、降低配置、变更合同及售后服务不到位等严重违约行为。除责令供应商恢复原《供货合同》内容外,还应移交监管部门严肃处置。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法规链接:《采购法》
笫四十一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7.2
案例60. 某采购项目的电梯质保期到
期后的验收,是否需要该项目原评委会专家参加
点评:采购项目中标后的合同签约中均留存部分款额作质保金,待质保期到期验收合格后退还。但常因项目跨越期限较长,被疏忽验收而付清余款,这是对国家和自身合法权利的丢失。
因该项目中标是由评标委员会评出的,为履行合同中质保期到期验收合格后退还质保金的规定,应该由原评委会的相关专家参与验收才能算真正完全履约,否则有可能引起后期的投诉。
法规链接:《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笫十六条企业应当对采购物资进行质量检验或验证,采购物资未经质量检验或验证不能办理正式入库和结算手续,特殊情况除外。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第八章.质疑、投诉
类案例
7.3
案例61 采购活动中投诉人的投诉应当符
合哪些条件包括哪些内容
点评:采购活动中因种种违规操作引发质疑、投诉的案件,一直是招投标工作中敏感、烦恼而又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作为利益受到损害人的投诉人,往往先怕,思想有压力不敢投诉,而最后又错过了投诉规定的时机;或者因为没有经过质疑过程最终被告知不予受理而告终,造成投诉人心理和经济上的损失。投诉的条件和内容相关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
法规链接:《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第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三)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五)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六)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七)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7.4
案例62. 投诉人为非投标人或未署投诉人
真实姓名的投诉
点评:此案中投诉人为非投标人或未署投诉人真实姓名,明显不符合受理投诉的基本条件,故该投诉不予受理。
注:有些投标人因惧怕“报复”或影响以后的投标,常不敢以投标人真实单位、真实姓名投诉而被不予受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理,丧失了自身合法权利。
法规链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 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 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 超过投诉时效的;
5. 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6. 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7.5
案例63. 投诉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并超过
规定期限
点评:本案中,投诉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并超过规定期限,明确不符合受理投诉的基本条件,故不予受理。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法规链接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法规链接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处理办法》
笫十二条(见案例54)
7.6
案例.投标人未经质疑的投诉能否受理 点评:质疑和投诉是二个概念,质疑对象是向采
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而投诉对象则是向当地监管机构,是法律赋予投标人的权利。在质疑有效期内,质疑回复不满足质疑人要求下才可向监管机构投诉。未经质疑的投诉不予受理,这在法规中有明确规定。
法规链接:《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第十条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3.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4.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5.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6.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7.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7.7
案例65. 招标代理机构对电子招标投标前
的质疑不予受理
点评:在网上收到电子招标文件后,预投标人对电子招标文件中不合理的内容提出质疑,此时招标代理机构往往不予受理,理由是尚未建立供、采关系。这是不符合法规要求的,因为如果招标文件中出现不合理内容势必给后面的投标和评标带来困难,也有可能造成废标,并给本次采购活动在经济上和时间上带来损失。因此招标代理机构对电子招标投标前的质疑应给予受理。
法规链接:《采购法》
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7.8
案例66.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拒绝向某
预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
点评:除招标需通过资质预审外,所有具备法人资质的供应商都有权购买招标文件。否则可向招标文件发售单位质疑,质疑无效可向监管部门投诉。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法规链接:《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十三条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7.9
案例67.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评标现
场对本次评标项目发表“倾向性”言论
点评:招标代理机构大多为民营企业,有的招标代理机构为争夺项目,常会承诺:满足采购人意向的中标单位、优惠收费等条件。在评标现场,未经征求评委意见直接指定评委会主任,在介绍项目情况时明确告示采购人的意向及中标单位的各项优势。此时评委应该严肃告诫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明确自己身份和职责,立即中止无关发言。并严格按照法律、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评审”。
上述情况事后应该向当地监管部门及时举报。 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7.10
案例68. 某采购项目的评标方法采用
综合评分法,评分计算中以所有投标人的平均价格为评标基准价格。
点评:此类现象也是较常见的,本次评标计算中以所有投标人的平均价格为基准价格是不符合法规规定,本次评标结果应无效,并予重新招标。
此案例在当前评标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应注意《招标文件》制定条款的前提应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
法规链接:《关于加强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管理评审的通知》
二. 统一综合评分法价格分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同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
7.11
案例 69 。某项目投标人为降低投标报价,
有意漏报招标文件规定的配套项目费用
点评:某项目投标人为降低投标报价,投标文件中少报或有意漏报规定包含的项目费用。如自动扶梯桁架的外包装饰板、电梯井道改造等项费用,在中标后的合同签约时再提出。此投标文件应以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而判为无效投标。
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7.12
案例70.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业绩合同核查
为虚假合同
点评: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业绩合同核实为虚假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合同后,应判原中标人为废标,重新招标并按相关规定给予该“中标人”相应处罚。
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7.13
案例71. 某招标项目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
后,未中标人对其投诉属实怎么办
点评:首先,必须有推反该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的确切材料或者严重违纪事实的证据。其次,按采购合同尚未签订、已经签订、采购合同已经履行三种情况针对法规规定办理。
法规链接:《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7.14
案例72. 某项目中标人用法定检验机构的
产品委托检验报告替代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点评:法定检验一般分为: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检验等。国家对以上检验都有法定标准,而产品委托检验报告一般是检验机构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质量标准,同送检产品进行比对检验后出具的报告,此检验报告也只能对送检产品负责。但不能替代评审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因此,如质疑属实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第二十条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7.15
案例73. 某招标项目的评分标准中规定:制
造企业生产年限不足5年得1分,5-10年得3分,10年以上得5分
点评:某些招标文件认为:为保证投标产品的成熟性,可靠性,对制造企业设定一定的生产年限,这是不合理的也是违规的。因为产品的质量是靠企业内部的质量保证体系来控制,而非生产年限的长短来保证的。而且同当前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相背驰的。应中止评标并质疑招标人,质疑无效可向监管机构投诉。
法规链接:《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十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四)以不合理的要求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7.16
案例74. 招标代理机构单方面通知中标人,
没有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点评:招标代理机构单方面通知中标人,没有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投标人的错误做法,可以向招标代理机构质疑,质疑无效后,再向当地招标监管机构投诉。
法规链接1:《招标投标法》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笫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法规链接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7.17
案例75. 评标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本
项目采购负责人、评标委员会主任、纪检部门对评标结果再次审核,并変更中标结果
点评:为避免评标结果产生非法律上的错误,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是可以的。复核中如发现明显违背《招标文件》要求的错误,可以通过监督部门向原评标委员会提出质疑、复评,甚至重新招标。但随便否定、变更评标结果,那是不充许的,因为评审权法律仅授予评标委员会。
法规链接:《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7.18
案例76.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能
否提出质疑、投诉
点评:评标活动中法律授予质疑的对象为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投诉的机构为当地监管机构。因此,只有投标人才可以提出质疑、投诉。采购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但是无权提出质疑、投诉。
法规链接:《采购法》
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案例77 再次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出现原评标人
点评:某公开招标项目已流标2次,在再次招标的评标现场发现:有的评委以前已在该项目的评审中当过评委。考虑多次流标又在外地评标,评委同投标人无直接工作关系,同意继续评审,后遭质疑、投诉。
其实,法规中有类似此案例的明确规定,主要是从坚持公正、保密角度考虑而必须回避。当然,招标机构在抽取该项目专家库评审人员中也存在严重失误。
法规链接:《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标。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7.19
案例78 .某项目中标人将非主体部分在中
标后进行分包,查该中标人的原投标文件中无有关分包的说明
点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将非主体部分进行分包的做法或者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都是可以的(招标文件中应同意联合体投标)。但是应该在投标文件中加以说明。否则,有隐瞒、欺骗之嫌。根据法规规定此中标应判无效。
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第四十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7.20
案例79. 某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出现部分
技术标内容同商务标内容不一致
点评:目前招标中常采用双信封投标法,但是二次投标中,技术标内容同商务标内容应一致,否则应作无效投标处理,不排除为降低报价而降低技术标配置的嫌疑。
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7.21
案例80.采购货物中标价格超过市场平
均价格
点评:目前,由于种种原因造成某些采购项目货物的中标价格超过市场平均价格。此案例应做市场调查,核实该类货物市场平均价格,查寻本次采购造成高价的原因,并报监管部门。为对国家财政和纳税人负责,该项目应予重新招标。
法规链接:《采购法》
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7.22
案例81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是否退回投
标保证金
点评: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应该根据撤回时间段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而定,如撤回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则应退回投标保证金,而撤回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则不予退回投标保证金。
法规链接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法规链接2:《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五)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7.23
案例82 对投标人串标陪标的处罚规定
点评:因市场经济冲击,加上放松自律和诚信,目前串标、陪标的现象屡有发生,也是目前招投标市场的一股歪风邪气。除加强职业教育和监管力度外,也应加大处罚力度。
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24
案例83 评标委员会成员事后泄露评审内
情引起投标人质疑
点评:评标全过程的信息是绝对机密,任何在场人员都应遵守评标委员会组建时的承诺,并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7.25
案例84 评标现场通讯工具的管理规定
点评:评审工作纪律规定是必需的,评审中用短信或预存内容发送“绝密”信息,屡见不鲜。新法规规定:“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很是必要。
但是如能采取屏蔽墙或在事先“承诺签约”中明确此规定,根据《合同法》受约方被要求评审期间封存手机也就完全合理合法化了。
法规链接:《关于进一步规范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严肃采购评审工作纪律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评审时间,主动出具身份证明,遵守评审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工作纪律和评审回避的相关规定。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拒不上交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八章 第九章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案例
8.1
案例 85 何谓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及
适用范围
点评: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上述三种采购的非招标采购方式适用范围在《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法规链接:《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采购工程。
8.2
案例 86 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审报
手续
点评: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审报手续在《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
法规链接:《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市、自治州以上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8.3
案例 87 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谈判文
件、询价通知书的内容
点评:采购非招标采炀购方式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的内容在《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
法规链接:《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谈判文件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8.4
案例 88. 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评审报
告的内容
点评: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评审报告的内容在《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
法规链接:《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二)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四)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8.5
案例 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组织重
新评审的条件
点评:在《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对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组织重新评审的条件有明确规定。
法规链接:《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8.6
案例90采用单一来源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选
用原则
点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具有节约采购时间和招标管理成本的特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招标,应该符合相关规定条款,需申报并经相关部门批准才可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选用。
法规链接:《采购法》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九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8.7
案例 91单一来源非招标购方式谈判中价
格是否可以变动
点评: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谈判中,谈判专家可以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使得成交价格更合理。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法规链接:《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
法》
第四十一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8.8
案例 92 新规中对询价采购方式有何规定 点评:根据《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中询价采购方式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询价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提交截止之日可作相应延期以满足采购的需求,使得双方交易更诚信、可靠。
法规链接:《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通知书的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第四十六条 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第四十七条 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8.9
案例93 某采购项目选用询价采购方
式,评标中又以综合评估法决定中标候选人
点评:询价采购方式也是采购中的一种采购方式。招标文件中选用询价采购方式,则应按询价规定条款评判。招标人可能会提出“质量和服务”不相等的理由,而要求以综合评估法决定中标候选人。但法律的前置条件是“符合采购需求”,评判原则是“报价最低”。因此,选用询价采购方式,评标中又以综合评估法决定中标候选人是不符合法规的要求,评出的结果应该无效。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注:在符合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如质量和服务不相等时,可将不相等部分折合成货币值后,再按报价最低的原则定标。
法规链接1:《采购法》
笫四十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法规链接2:《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第四十 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8.10
案例94 参加竞争性谈判的投标人代表查
为非投标文件中的被授权人
奌评:某竞争性谈判项目的谈判代表,在验证身份时发现为非该项目的被授权代表,此时,当事人才说明被授权代表因特殊情况无法前来参加竞争性谈判,并出具投标单位新开的授权委托书。
竞争性谈判代表的授权书是投标文件的一个重要部件,具有法律效力。考虑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公平性和严肃性,项目开标后不允许随便更換授权代表,而且,又是在被查明身份不对后才出示替补文件,更有失诚信。由此,该投标人本次竞争性谈判的投标视为无效投标。
法规链接:《采购法》
第三十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8.11
案例95.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中采购人能
否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点评:竞争性谈判的非采购方式中,为做到“满意服务”采购人常作为评标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这样常会把本部门或本单位的有关“精神”灌输或者强加入评审中,造成对全体投标人的不公正和不公平,也会引起后期的质疑和投诉。因此,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中,采购人可以作为评委而不能作为评标专家身份参加。
法规链接:《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
法》
第七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8.12
案例 96 《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
法》对竞争性谈判中投标人有何新规定
点评:已提交响应文件参加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在谈判过程中、在不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新规做法更具人性化。
法规链接:《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8.13
案例97 参加竞争性谈判提交投标文件或
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少于3家,得出的评标结果是否有效
点评:在采购的评标中有效投标人少于3家时,如果符合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由此得出的评标结果是效的。
法规链接:《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8.14
案例98某竞争性谈判项目中投标人的二次
报价中出现“如报价非本次最低价,愿意再降2000元”中标
点评:上述投标人的报价是一种投机行为,明显违反以上“三公一诚信”原则,应视为无效报价,中标无效。由原评委员会组织复议或重新招标,并上报监管部门。
法规链接:《采购法》
第三条 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8.15
案例99. 某采购项目选用竞争性谈判
采购方式,各位投标人二次报价均高于市场平均价,而且相互间报价接近项目预算价
点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下确定成交供应商。但是采购前提应该支持地方工业、民族企业,且报价不高于市场平均价。此项目投标人之间二次报价均高于市场平均价,价格间又无竞争力,而且相互间报价均接近项目预算价,有泄露标底和串标的嫌疑。为保证招标的严肃性、公正性,除对本次投标项目核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实追查原因外,建议:重新招标。
法规链接:《采购法》
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8.16
案例 100 竞争性谈判过程中,根据谈判文
件和谈判情况允许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的原则 点评:竞争性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这同原法规有较大变动,更具人性化,使供需双方互为双赢,也是一种进步。
法规链接:《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参考文献
1. 法制办公室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全书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2.赵国先 《招标投标评标实务》(第二版)上海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2014
时间:2021.03.09 创作:欧阳法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