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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货币的法律风险防范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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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HEBEINONGJI农机普法·交流

摘要:互联网货币是伴随着全球信息时代演进及互联网经济发展的产物,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结果。互联网货币

是互联网金融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互联网货币的兴起和发展过程反映了互联网与人民日常生活联系日趋紧密的现实,同时,互联网货币发展过程中出现或者隐现的诸多风险,也是互联网货币进一步健康发展必须要正视和解决的。

关键词:互联网货币;法律规制;风险防范

互联网货币的法律风险防范与监管河北经贸大学

1互联网货币的定义及表现形态

互联网货币是指随着电子信息技术、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出现的不通过金融机构发行、以数字形式存在、通过网络转移、具有购买力的虚拟兑换工具。互联网货币也被称为虚拟货币、数字货币等。

从互联网货币发展过程来看,先后出现了如下表现形式的互联网货币:(1)在网络游戏中使用的游戏币;(2)网站或互联网服务商提供的用于购买服务的货币,如腾讯Q币;(3)用于虚拟金融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比特币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由非机构发行并控制的货币系统,它本质上是一种基于加密防伪技术的支付系统,可以实现去中心化的点对点支付,不同于常规的纸币或者硬币。

从上述互联网货币的先后表现形式来看,我们能发现互联网货币的典型发展形态:第一种是完全用于网络游戏的虚拟货币,只能在某一固定网络虚拟游戏中使用,而且也只能根据游戏设计的要求使用。

第二种是和法定货币有一定关系且可以兑换的虚拟货币,这种兑换是单向兑换,法定货币可以换虚拟货币,虚拟货币不能换法定货币,同时其使用范围更广泛,基本上可以在发行人控制的互联网平台上的不同应用功能中使用,甚至可以在同一平台不同用户之间流通。

第三种是完全可以交易兑换的虚拟货币,比如比特币等。这种货币是伴随用户在不同互联网平台之间网络支付的需要而出现的,它已经脱离了使用平台,而出了发行、交易、兑换的单独平台,在使用平台之外还可以进行有限度的流通,甚至可以和一些实体平台实现对接流通,这是互联网发展广泛、深入嵌入人们日常生活的必然要求和产物。

2互联网货币法律关系分析2.1主体

从当前互联网货币发展的形态来看,互联网货币在流通过程中包括如下主体:(1)发行者,即提供互联网货币的机构。发行者作为互联网货币的提供者,不仅仅要从技术上保证提供的互联网货币的安全。(2)使用者,包括持有互联网货币的消费者和接受互联网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商家。(3)主权国家,当前实体货币尚未突破国界,互联网货币还没有获得广泛的认同,互联网货币无法于主权国家的货币而单独存在,互联网货币的流作者简介:王斌,男,1993年出生,河北承德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王斌

通、定价等仍需要通过各主权国家的货币来补充或者体现,同时主权国家也是互联网货币的监管者。

2.2客体

互联网货币法律关系的客体即互联网货币,与传统货币以实物形态表现的形式不一样,互联网货币是虚拟的,看不见摸不着,但是又必须是主体之间能够相互承认、识别、交易和保存的。互联网货币外在的表现形式就是一定的账户余额,但是在这些余额背后还有一定的技术手段或者方案,能够确保这些余额的可识别性、安全性、可分割性,有的货币在余额之外还表现出一定的编码或者数据,如比特币。

2.3内容

2.3.1发行者的权利与义务

在互联网货币发行及流通过程中,发行者的主要权利有:决定发行数量,决定定价机制,决定流通范围,决定流通机制,决定兑换方式等。

其义务包括:保证互联网货币安全的义务,发行者必须通过技术手段保证发行平台的稳定和发行货币的安全性;确保不超额发行的义务;建立发行流通平台的义务,发行者必须建立发行和流通平台,这是互联网货币存在的基础,也是互联网货币是否能够广泛流通的前提;提供必要信用义务,发行者必须有与发行货币的数量、范围等相匹配的信用,且这种信用还必须获得相应范围的认可。

2.3.2使用者的权利与义务

互联网货币的使用者包括通过一定方式取得互联网货币的消费者和能够接受互联网货币的商家。

使用者的权利包括:按照发行使用规则占有、使用、处分互联网货币以及利用互联网货币获取相应收益的权利:因相应收益受到损害而向发行者或者其他第三方索赔的权利。对于使用者来说,互联网货币本质上也是使用者的财产,其可以按照法律和发行者制定的规则来行使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权能。

使用者的义务包括:接受发行者制定的规则的义务,取得互联网货币支付相应对价的义务等。

2.3.3主权国家的权利与义务

主权国家的权利包括:监督互联网货币发行、流通、交易的过程,制定相关监管规则,对互联网货币在发行、流通、交易的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给予规制,确保互联网货币合法有序使用。

主权国家的义务包括: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承认互联网货币的合法性,提供相应的兑付渠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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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交流河北农机HEBEINONGJI3互联网货币法律风险类型分析

互联网货币法律风险伴随发行、流通、支付、兑换等各个环节,稍有不慎便会造成系统风险。将导致货币的发行者、货币持有者面临巨大风险或者损失,应格外重视可能出现的风险。

3.1发行人的安全风险

互联网货币发行人的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是互联网货币正常流通的基础。如果发行人的网络受到攻击而无法正常运转。不仅将给发行人的信用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也将使消费者面临无法正常使用互联网货币的危险。具体包括:(1)黑客攻击,(2)计算机病毒计,(3)内部人员管理风险。

3.2网络游戏的风险

当下网络游戏大多可通过输赢获得或失去相应数量互联网货币,其性质类似。相关部门对该类取得互联网货币的行为是否构成没有特别明确的态度,更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因此基于互联网游戏而嬴取的互联网货币实际上是有价值的财产,不加管制,将可能导致通过网络游戏的行为泛滥。

3.3流动性风险

发行人能不能保证互联网货币的正常流动性,主要取决于发行人能不能提供足够的信用担保。互联网货币的发行人可能会因为经营不善、转移投资、突发事件,甚至因一时的谣传等种种原因而使消费者面临流动性风险。而互联网时代,涉及范围广、信息流通快、操作便捷等特点决定了一旦出现流动性风险,发行人将很难有充足的时间及时应对和化解,最终将导致发行人和使用权均受到损害。

4互联网货币的法律监管

4.1建立专门的互联网货币管理机构

赋予监管主体具体明确的职权范围,同时,互联网货币监管部门也要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相关义务,具体可以包括依法行(上接82页)承租方并不发生影响的规定。用来维护租赁市场的稳定性。适用环境需要首先是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然后是买卖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在租赁合同持续期间发生登记变化。

2.3.2所有权变动不破除租赁规则再转租的适用

买卖不破除租赁关于次承租人的适用,笔者持认同态度。有人认为买卖不破除租赁只能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发生,承租人和出租人地位不尽相同,给予次承租人的代位权行使期间拟定为10日是较合理的长度。行使自己的解除权解除租赁合同。对于权利期间的长度或许并无太严苛要求,但是权利期间的设立确有必要。

2.3.3对出租人抗辩权的否定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是《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拖欠出租人的租金违约金。观察发现,在房屋租赁转租关系中,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的关系基本也可以适用于《合同法》73条规定中的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的关系。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当然也可以依照《合同法》73条的规定向次承租人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因为作为出租人最为关心的是房屋的租金的正常收取,至于

使自身的监督和管理职权,不得滥用监管权利,损害互联网货币发行主体和流通交易主体的正常经营权。

4.2完善互联网货币发行的法律规制

第一,应明确互联网货币发行主体的资格和准入条件。对互联网货币发行主体的资格建立严格的审查程序。在确定互联网货币发行主体、发行资格、准入条件时,要结合整个国家、社会乃至整个互联网环境的发展和已有的互联网货币领域的发展状况,因地制宜地确立具体的标准和条件。

4.3制定互联网货币发行的担保制度

互联网货币的发行,也需要建立类似于商业银行的担保制度,建立互联网货币保证金制度。以互联网货币发行商拟发行的互联网货币总量为基础,一旦互联网货币发行人因为经营状况出现问题的,可以动用该发行商缴存的保证金先行满足消费者的赎回要求,从而维护互联网货币市场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4.4互联网货币的过量发行

类似法定货币的发行,互联网货币的发行量是有限的,这就要求监督机关对互联网货币发行主体发行互联网货币的数量有严格的,以免由于互联网货币市场的通货膨胀而引发一系列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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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支付租金他并不特别关心,相反,次承租人对房屋占有的要求往往最为迫切,丢失占有的损失往往很大。如果次承租人愿意代替承租人支付租金,出租人的利益并没有任何损失,出租人的拒绝受领在情理上说不通。根据规定,债权人不能拒绝有利害关系人的清偿。这样一来,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串通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次承租人的履行行为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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