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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是怎么任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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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人民院长如何任免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

第三十三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院长,或者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人民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的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最高人民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院长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它选出的人民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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