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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是干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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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全国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常委会领导。全国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全国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在全国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具体职责

1、审议全国团或者全国常委会交付的议案;

2、向全国团或者全国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或者全国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3、审议全国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法律相抵触的的行规、决定和命令,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

4、审议全国团或者全国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的时候向全国团或者全国常委会提出报告;

5、对属于全国或者全国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协助全国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对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进行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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