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单位应支付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仲裁时效期间如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由此看出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因劳动报酬引起的劳动争议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判断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仲裁时效期间关键在于判断年休假工资报酬是否为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年休假作为职工的法定权利,企业未依法安排职工年休假的依法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简单理解,职工享用年休假可以在工作日不上班并正常领取工资报酬;未享用年休假,职工需要在工作日正常工作,企业需要为此支付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100%属于职工劳动所得的对价,另外200%属于职工因剥夺年休假这一法定福利的补偿实为200%的工资,该补偿只不过是以工资为基础进行折算,不属于劳动报酬。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200%福利部分)诉请的仲裁时效期间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考虑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特点,故劳动者每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应获得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时间从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算。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