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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需要注意什么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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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如下:

一、预留后路

有很多人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采取这种表述的,离婚后双方相互无权再要求分割财产。这对经济上弱势,或并不清楚配偶真正财产状况的一方非常不公平。

建议在离婚协议中将全部共有财产列明,逐一写清楚属于哪一方所有或怎样处理,千万不要简而言之、大而化之。一时的疏忽或贪图方便很可能带来经济利益上的重大损失。

二、协议离婚不成的,如何应对一方反悔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69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若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可在离婚诉讼中反悔。对于这种情况可以采取两种方法应对:

1.对己方有利的财产约定,可签订婚内协议,不要出现离婚字眼及离婚的意思表示,这样对方就不能请求推翻了。

2.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即使协议离婚不成,该协议的内容仍然有效,双方均不得反悔,在诉讼离婚中也适用该离婚协议。

三、抚养费的约定要灵活

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三项。很多离婚协议中只是笼统约到了每月多少抚养费。但教育费和医疗费的多少,是离婚时无法准确预计的,要等实际发生才能明确,且生活费也是随着物价上涨而不断攀升。

建议双方约定每月支付一定金额的生活费,且逐年递增(约定具体的比例),教育费、医疗费和大笔开支(如子女须对外承担责任)则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由双方平均分担。

四、夫妻之间补偿、赔偿及债务的处理

有以下情形的,应在离婚协议中写明:

1.婚内借款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82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2.补偿

《民法典》第108: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3.困难帮助

《民法典》第1090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4.过错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五、户口处理

涉及一方或孩子户口迁移,必须要户主或户口本持有方的配合,在协议中应写明不迁出户口或者不配合办理手续的法律责任。

比如说,女方的户口在婚后迁入男方家,男方要求女方在离婚后将户口迁走,或者子女抚养权归女方,孩子的户口要从男方处迁到女方处,必须要双方配合提供户口本原件及相关证件。

因为户口纠纷不属于的受理范围,机关也无权干涉,所以救济途径只有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足额的违约金或其他违约责任,以此来约束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六、姓氏处理

受几千年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人对代表传宗接代的姓氏看得至高无上。离婚后若一方更改孩子的姓氏(一般是女方将孩子由父姓改为母姓),很容易引起对方的强烈不满。

法律对一方擅自更改子女姓氏的做法也持否定态度:《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若双方协商一致要更改孩子的姓氏,应在离婚协议中写清楚,这样一方就不能要求责令恢复姓氏了。

若一方担心对方更改孩子的姓氏,可以在离婚协议中明确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子女姓氏并约定足额的违约金或其他违约责任,这样可以有效对方的行为,尽量减少诉讼。

七、离婚协议中对房屋产权的约定能否对抗申请执行人

实践中,经常有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确定为归一方所有,但未办理变更登记,在另一方负担个人债务而被执行房屋时,约定拥有房产的一方往往会提出阻却执行的主张。该主张是否能得到支持在实践中的争议较大。

因此,为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在离婚协议约定房屋产权的归属后要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避免实际权利人和名义权利人不一致的现象。

协议离婚,应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下列五个条件:

1、申请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

2、申请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协议离婚申请书是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承担法律后果

4、申请登记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就家庭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子女的抚养或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达成协议,并自觉履行这种承诺。

5、协议离婚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提出登记离婚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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