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记入笔录。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管辖。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标准
1、何时可以申请
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以申请。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也包括其他具有亲密亲属关系的人,例如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姑嫂等亲属。另外,家庭成员不以共同生活为必要条件。
2、谁可以申请
男性遭受到家暴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无论是女性还是男性,反家庭暴力法对所有家庭成员均一视同仁。是审判机关,实行不告不理,因此要想启动人身安全保护令程序,应当由当事人或者法定主体依法提出申请。
(1)受害人本人提出申请;
(2)其他法定主体代为提出申请。可以是近亲属、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