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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件证据整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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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证据及刑法处罚标准:诈骗案需要书证物证、视频等证据,需经查证属实;刑法对诈骗的处罚标准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等,根据数额和情节的不同而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的也受罚;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的也受罚;组织利用邪教或迷信诈骗财物也受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等也受罚。诈骗行为的认定需依法证据确凿,由合法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法律分析

一、报诈骗案需要什么证据?

报诈骗案需要的证据,一般包括书证物证、犯罪分子诈骗的事实、有关照片视频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刑法》对于诈骗的处罚标准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使用欺骗手段骗取专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诈骗行为的处罚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规定来进行办理的,特别是对于诈骗分子的具体认定情况,是需要根据掌握的证据来进行认定的,证据确凿的就是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况由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报诈骗案需要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犯罪分子的诈骗事实以及相关的照片和视频等。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诈骗行为的处罚标准是根据数额大小和情节严重程度来决定的,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等。对于使用欺骗手段骗取或者利用迷信、计算机等进行诈骗的行为,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定罪处罚。在处理诈骗案件时,必须严格依法认定犯罪行为和证据,确保法律适用正确,避免错误判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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