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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情况包含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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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情形包括:一是出于公共利益确需使用土地;二是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三是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而停止使用土地;四是土地核准报废;五是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六是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七是通过非法手段骗取批准;八是因司法部门没收所有财产而收回土地。

法律分析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是: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的;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停止使用土地的;土地核准报废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批准的;因司法部门没收所有财产收回土地的。

拓展延伸

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程序和条件

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程序和条件取决于不同的法律和地区规定。一般而言,程序包括提起申请、审核、公告、审查等环节。在程序方面,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必要的申请材料,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而条件方面,则可能涉及到土地使用权期限到期、违反合同约定、未按规定使用土地等情况。此外,还可能需要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或赔偿金。具体的程序和条件会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具体操作前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部门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结语

根据不同的法律和地区规定,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程序和条件各有不同。一般而言,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递交必要的申请材料,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条件方面可能包括土地使用权期限到期、违反合同约定、未按规定使用土地等情况。此外,可能需要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或赔偿金。具体的程序和条件会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异,建议在操作前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部门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或者有批准权的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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