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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土地使用权法律上有哪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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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的可以收回;停止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土地核准报废的可以收回;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批准的可以收回;因司法部门没收所有财产的可以收回。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或者有批准权的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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