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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和刑诉再审申请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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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与申诉有以下区别。1;复议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其上一级进行复议,要求进行复查,如果对复议结果仍不满意,可以走诉讼程序。2;申诉是对于已经进入诉讼的案件,对的判决不满意,继续提出上诉,申诉是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并且处理申诉案件的是,而复议则是行政机关。

一、关于税收的行政诉讼规定是什么

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做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注意: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提请诉讼。

注意: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

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前提。行政管理相对方提出复议申请是因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的活动。

简单来说: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与要求向人民提起诉讼,并由人发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两个并行的法律救济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有对其合法权益保护的救济功能。但两者有着区别,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在行政诉讼之前进行的。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由人民作出诉讼裁决,是最终的解决办法,也被称作“司法最终救济”原则。两者比较而言。

二、拆迁纠纷被告人不服怎么办?

拆迁纠纷被告人不服可以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提出诉讼。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是被征收人的救济途径。

第一,被征收人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征收财物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地方各级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人民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被征收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人民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三、哪些行政机关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也就是具体行政复议案件由哪个行政机关管辖,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

一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要对县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也可以找上一级门。

三是对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申请裁决,由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四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另外,行政复议法还对几种情况作出特别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地方工作部门或者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或者人民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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