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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需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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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需具备的条件如下:

1、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

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5、经批准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是指没有特定的发行对象,面向广大投资者分开推销的发行方式,发行人通过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广泛地发售证券,在公募发行情况下,所有合法的社会投资者都可以参加认购,公开发行的股票不一定要求上市,但是上市必须要求公开发行股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二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批准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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