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国有企业的特点如下:
1、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国有独资公司无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3、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或者地方授权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投资者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的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