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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军官衔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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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军官衔

中国人民军官衔分为3等10级:

将官3级:上将、中将、少将; 校官4级: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3级:上尉、中尉、少尉。

根据军官所属军种和技术特点,在海军、空军和专业技术军官前分别冠以 海军、空军、专业技术名称。

现行军官职务等级编制: 1.军事委员会不授予; 2.军事委员会副和委员为上将;

3.大军区正职为上将、中将,大军区副职为中将、少将; 4.正军职为少将、中将,副军职为少将大校; 5.正师职为大校、少将,副师职为上校、大校; 6.正团职为上校、中校,副团职为中校、少校; 7.正营职为少校、中校,副营职为上尉、少校; 8.正连职为上尉、中尉,副连职为中尉、上尉; 9.排职为少尉、中尉。

专业技术军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为中将至少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为大校至上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为中校至少尉。

志愿兵役制士兵按等级分为:高级士官(六级土官、五级士官);中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初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

义务兵役制士兵为最高(列兵、上等兵)。 海军、空军士兵在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二字。

军 衔

是区分军人等级、表明军人身分的称号、标志,是国家给予军人的荣誉。通常由将官、校官、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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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准尉、士官、士兵构成其等级体系,有的国家还设有元帅。以置于肩、领或袖、帽等处的专门徽章符号,标志军人的等级和所属军种、兵种及专业勤务。的种类,按其性质,可分为正式、临时和荣誉;按兵役,可分为现役、预备役和退役。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是军人的终身荣誉,非经法律判决不得剥夺,具有一定功绩的军人退役后,在规定的场所有权着佩带符号的军服。实行制度,有利于提高军人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加强的组织纪律性,方便的指挥和管理,促进正规化建设;对国际联盟作战和交往也具有重要意义。

等级的设置,同的规模和编制密切相关。欧洲早期的,最大编制是团,所以当时最高只是上校,将军则是代表君主或元首指挥作战的首领。以后,随着组织编制扩大,将军遂划分为若干等级,以指挥不同规模的。各官同职务之间有一定的对应关系,通常是上尉一连长,上校一团长,准将一旅长,少将一师长,中将一军长,上将一方面军(或战区)司令官。授予的条件和程序,各国都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

授予,一般以军人所任职务的编制、政治品质、业务素质、服役经历及劳绩贡献为依据。军官的授予,许多国家集中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家元首或首脑手中,也有的国家将中、下级军官的授予权赋予国防部和高级军事机关。晋升是军人的一种权利。各国对校级以下军官及士兵的晋升期限,都有具体、严格的法律规定;将官的晋升,通常实行择优选升,不规定具体期限。和平时期,一般都是按期逐级晋升,因职务提升而低于新任职务的编制,或在工作中建有突出功绩的军官,可提前晋升。为使军人的与其所任职务相一致,有的国家实行临时制度。如美国规定,下士以上军人正式尚未期满,而被正式任命或临时任命为比其正式高的职务时,则授予同新任职务相适应的临时。临时,一般都高于本人的正式。被授予临时的人员,其权力和服装式样与正式相同。职务下降时,临时亦随之下降,但不得低于原有的正式。英国、印度等国,亦实行临时制度。

是多数国家规定军官服役年龄和军人享受物质待遇的重要依据。军官服役年龄的大小,同的高低成正比,不过这种比率逐步呈缩小趋势。如20世纪初,日本规定上将65岁,少尉45岁,而80年代末规定上将60岁,少尉53岁,上将与少尉的最高服役年龄之差,由20岁缩小到7岁。西方国家军官的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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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大多以作为依据,东欧一些国家的军官,则为薪金构成的一部分。

中国古代有一套独特的武职等级制度。秦汉时期,的等级称“石”。魏晋以后,的等级称“品”,多数朝代的武职等级设9品18级(每品分正、从两级)。唐宋时期,武职等级设9品32级。隋唐以后,在品之外还设有“武阶”。阶数多少各朝不等,多者45阶,少则18阶,每阶均有等级称号,如骠骑大将军、昭武校尉、陪戎副尉等。以不同颜色和图案的冠服佩饰标志的品阶,是中国古代武阶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它表明中国封建社会武职的等级制度已趋完善。清朝末年,清参仿西方军事制度,实行营制改革。从1904年开始至1911年3月,历时6年多,逐步地在中国中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制度,取代了传统的武阶制度。中国初次建立的设6等18级:上等第一级包括大将军、将军、正都统,第二级为副都统,第三级为协都统;中等第一级为正参领,第二级为副参领,第三级为协参领;初等第一级为正军校,第二级为副军校,第三级为协军校;额外军官一级;军士分上士、中士、下士3级;兵分正兵、一等兵、二等兵3级。辛亥后,1912年1月,中华临时改定等级为6等16级:上等军官称将军,中等军官称都尉,初等军官称军校,每等分大、左、右3级;额外官佐1级;军士分上士、中士、下士3级;兵分上等兵、一等兵、二等兵3级。

1912年8月,中华重新命名称号:上等军官称将官,中等军官称校官,初等军官称尉官,每等分上、中、少3级;准尉官1级;军士分上士、中士、下士3级;兵分上等兵、一等兵、二等兵3级。1927年成立后,沿用上述称谓,除1935年将上将区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外,其余等次相沿不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国人民于1955~1965年第一次实行制度时,设7等20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设而未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大将、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大尉、上尉、中尉、少尉;准尉;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列兵。1988年7月,中国人民重新实行制度,设6等18级:一级上将(设而未授)、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军士长、专业军士;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列兵。1993年4月,士官增加等级,军士长和专业军士,由高至低各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1994年5月,将官中不再设一级上将。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颁布《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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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规定预备役军官为3等8级:预备役少将;预备役大校、上校、中校、少校;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

出现于15~16世纪西欧一些国家,故习惯上称其为西欧式。17~18世纪,西欧式为世界许多国家所采用,形成一种国际性等级制度。各国的形式大同小异,通常以将、校、尉、士、兵构成其等级体系,其等级设置数量的多少不一。将官,多者设5级,少者设1级,设2级、3级、4级者皆有。校官、尉官,有的国家各设3级,有的国家设4级。准尉,有的国家不设,有的国家设置,但其等级数量不同,少者1级,多者6级。军士,多数国家设3级或4级,少数国家设两级或5级、6级、7级。兵,多数国家设两级或3级,少数国家设1级或4级。陆军、海军和空军的设置,多数国家三者基本一致,少数国家略有差异。平时与战时的设置,绝大多数国家没有什么区别,但有的国家的最高,如苏联的大元帅、美国的五星上将,平时一般不授。几个主要国家的基本等级设置情况如下:美国设6等25级:五星上将(战时或战后对有特殊贡献的军官才授予)、上将、中将、少将、准将;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一级准尉、二级准尉、三级准尉、四级准尉、五级准尉;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上士、中士、下士;一等兵、二等兵、三等兵。俄罗斯设7等20级:俄罗斯联邦元帅;大将、上将、中将、少将;上校、中校、少校;大尉、上尉、中尉、少尉;高级准尉、准尉;大士、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列兵。朝鲜设5等21级:大元帅、元帅、次帅;大将、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大尉、上尉、中尉、少尉;特务上士、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下等兵。越南设5等17级:大将、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大尉、上尉、中尉、少尉;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列兵。古巴设6等16级:总司令(相当于元帅);大将、上将、中将、少将;上校、中校、少校;大尉、上尉、中尉、少尉;军士长、军士;上等兵、列兵。印度设7等20级:元帅(只在战时授予有特殊功勋的军种参谋长);上将、中将、少将、准将;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一级准尉、二级准尉、三级准尉;上士、中士、下士;一等兵、二等兵、新兵。韩国设5等15级:上将、中将、少将、准将;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准尉;上士、中士、下士;兵。日本自卫队设6等18级:上将、中将、少将;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准尉;军士长、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一等兵、二等兵、三等兵。阿尔及利亚设6等17级:少将、准将;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一级准尉、二级准尉;军士长、军士;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列兵。英国设8等19级:元帅;上将、中将、少将;准将;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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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尉;一级准尉、二级准尉;上士、中士、下士;一等兵、二等兵、新兵。法国设5等20级:上将、中将、少将、准将;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准尉;总军士长、军士长、准军士长、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下等兵、列兵。加拿大设6等17级:上将、中将、少将、准将;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一级准尉、二级准尉、准尉;上士、中士、下士;列兵。

制度在中国已有近百年历史。20世纪初,晚清引入世界通用的制度。以后,中华南京临时、北洋和几个时期实行的制度,基本上都是在清末制度基础上的发展和沿革。

■晚清制

清朝在灭亡前,用了六年的时间才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

当时,清王朝的和清军战斗力的脆弱,在面对列强的战争中已暴露无遗。一些大臣、督抚纷纷上书,条陈时务,要求清廷迅速建立一支新式武装。清朝皇室也痛感中国兵制过于陈旧,已不合时宜。为了维持自己摇摇欲坠的统治,必须改革兵制。于是采纳众议,决定效法西洋,训练一支新式陆军,以取代旧式绿营。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清任命袁世凯为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负责编练新军。

清朝的新军,在编制、装备和操法上,完全仿效西方,而在人事制度上,基本上还是采用过去绿营制的一套老办法。在编练新军过程中,遇到许多矛盾,对推行新制障碍重重。因此,清进一步采取改革措施,继续在所有方面进行改革,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移植西欧式制,试图通过制度来改变当时“重文轻武”的流弊,振奋士气,提高的社会地位,改变官职与官衔之间严重失调的状况;改革官兵制服与识别标志,既整肃军容,亦适应操战;实行国际上大体统一的衔级制度,以利于国际交往。

清从1904年开始,通过颁布实施一系列的章程制度,逐步推行西欧式制。1904年12月,清练兵处会同兵部向朝廷奏准《另定新军官制事宜》,建议“参仿八旗之秩序,旁采各营之规章”,按照西方军官的三等九级制,取代旧的官阶制度,建立新军的阶位品级,军官“区为三等,析为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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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

1905年3月,练兵处、兵部设计出军官军服和标志的第一个图案式样。8月,练兵处提出军官授衔的标准、条件、程序和要求。12月经清批准,陆军军官开始按新官制评定等级,从而形成了我国最早的等级:

上等第一级,正都统; 上等第二级,副都统; 上等第三级,协都统; 中等第一级,正参领; 中等第二级,副参领; 中等第三级,协参领; 次等第一级,正军校; 次等第二级,副军校; 次等第三级,协军校;

1909年11月,军咨处又奏请朝廷在军阶第一等第一级内正都统之上增设“大将军”、“将军”两衔,与正都统同为上等第一级;设立军士衔三级,即上士、中士、下士;在军官和军士之间增设“额外军官”衔一级。

1910年12月,陆军部对授予及晋升年限、军官职务任免、最高服役年龄、军官考绩办法等,都作了详尽规定。如规定各级官佐的最高服役年龄为:正都统,65岁;副都统,62岁;协都统,58岁;正参领,55岁;副参领,52岁;协参领,50岁;正军校,48岁;副军校45岁;协军校45岁。又规定,凡正都统荣获大将军、将军称号者,不受上述年龄。这一章程可视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军官服役条例。

不难看出,如按现在的称谓,晚清的“都统”对应将官,“参领”对应校官,“军校”对应尉官;“正”、“副”、“协”分别对应上、中、少各级。从“正都统”至“协军校”这九级,分别对应上将、中将、少将、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大将军”、“将军”和“正都统”同为一级,是荣誉,相当于有些国家的元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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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军官”就是准尉。士兵称谓与现在基本相同。

■南京临时和北洋制

辛亥后,中华于1912年元旦正式成立。中华南京临时沿用了刚刚实行不到一年的晚清制,但做了一些变动,主要是废除清朝制的军官衔称,取消所有品级,仍按原来的三等九级,规定了新的名称,军士和兵均改为二级:

上等官佐:大将校、中将校、少将校; 中等官佐:大领、中领、少领; 初等官佐:大尉、中尉、少尉;

额外军官;

军士:一等目兵、二等目兵; 兵:一等兵、二等兵。

不久,南京临时又对等级和称谓做了修改,由六等十四级增至六等十六级: 上等官佐:大将军、左将军、右将军; 中等官佐:大都尉、左都尉、右都尉; 初等官佐:大军校、左军校、右军校;

额外军官;

军士:上士、中士、下士; 兵:上等兵、一等兵、二等兵。

右军校升左军校2年;左军校升大军校3年;大军校升右都尉4年;右都尉升左都尉、左都尉升大都尉、大都尉升右将军各3年;右将军升左将军4年;左将军升大将军无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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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8月,北洋公布新的《陆军官佐士兵等级表》,军官仍为三等九级。 将官:上将、中将、少将; 校官: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准尉官;

军士:上士、中士、下士; 兵:上等兵、一等兵、二等兵。

北洋还有两个特殊的规定,其中:

虚衔规定:将官衔在正式授予之前,可以先加一个虚衔,即陆军上校可加少将衔,陆军少将可加中将衔,陆军中将可加上将衔。如护国名将蔡锷,为陆军中将加上将衔。

追赠的规定:军官作战阵亡或病逝后,依其生前业绩,可以追赠高一级的,如中将可以追赠上将。

■制

1931年4月,颁布《陆军军官佐及士兵等级表》,沿用北洋时期的制,衔级和衔称都不变。当时授没有统一的机构,国民可以授,总司令部可以授,军事委员会可以授,甚至上级机关或军政长官也可以授。1932年,西北军阀马步芳曾把还在小学读书、只有12岁的儿子马继援,委派为青海省南北边区警备司令部的上校参谋长。更为荒唐的是,上报到南京军政部后,竟然给予正式命令,发给了委任状。另外,当时和职务相比,衔高职低的情况比较普遍,军长大都授上将。一些地方军阀,手中不过万把人最多几万人,也自封为上将。1933年,当时蒋介石在一次纪念周上讲话说:“同列强相比,战斗力特弱而将官特多,上将都数不清了。”

为了整顿混乱状况,以适应其军事上的需要,国民决定对进行修订。1934年7月和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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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国民重新制定了陆、海、空军《官制表》和《士兵等级表》。1935年3月,颁布了新的等级表,把上将分为第一、第二两级,增设特级上将。整个等级为六等十八级:

将官:特级上将、一级上将、二级上将、中将、少将; 校军: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准尉;

军士:上士、中士、下士; 兵:上等兵、一等兵、二等兵。

海军士兵分八级,称谓与北洋时期相同。

国民时期的军佐衔,最初等级设置与北洋时期相同,但改变了称谓,即在军官衔的前面冠以专业名称,如“军需少将”、“军医中校”、“军法上尉”等。1934年以后,军佐衔改用新称谓,将级军佐衔统称“监”,校级军佐衔统称“正”,尉级军佐衔统称“佐”。

抗日战争结束后,为适应全面内战的需要,对各级军官的服现役限龄作了大幅度降低:一级上将,62岁;二级上将,60岁;中将,56岁;少将,52岁;上校,46岁;中校,44岁;少校,42岁;上尉,40岁;中尉,38岁;少尉,36岁。这在当时主要军事国家中是比较低的。

的上将衔,比较复杂。除了分特级、一级、二级三个档次外,还有中将加上将衔和追赠上将几种。

特级上将为最高,授予陆海空军最高军事长官。实际上这一衔级是专为蒋介石而设的。

特级上将、一级上将和二级上将常服的标志,抗战结束前都是金版领章上缀3颗三角星。抗战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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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服的标志,由领章改为肩章,二级上将为3颗五角星,一级上将、特级上将分别为4颗星、5颗星。因此,也分别被俗称为“三星上将”、“四星上将”、“五星上将”。也有人是死后才被追赠的,如张自忠、廖磊等;还有人生前死后都为正式晋升二级上将,如钱大钧、罗卓英等。

此外,国民于1934年12月对驻蒙古、、西康、等地的武职,颁行了一种特殊的官衔,共分三等十级,其称谓类似于清末的军官衔称:一等一级称都统、一等二级称副统、一等三级称协统,二等一级称都领、二等二级称副领、二等三级称协领,三等一级称都卫、三等二级称副卫、三等三级称协卫,此外还设有准卫一级。

中国的制从清末建立到的几次改动,等级中都没有“大元帅”这一级,那么孙中山和蒋介石等人的大元帅是怎么回事呢?

实际上,孙中山等人的大元帅并不是,而是职务,是一种权力象征。1917年7月张勋复辟后,孙中山即提出拥护约法、恢复国会的主张。8月,孙中山在广州召开国会非常会议,有130多名议员出席,决议成立中华民,规定军设海陆军大元帅一人,元帅二人,均由国会选举产生。大元帅是国家元首兼行政首长,元帅则协助其工作。9月1日国会选举孙中山为大元帅,桂系军阀陆荣廷、滇系军阀唐继尧为元帅。10日,孙中山在广州就大元帅职,但陆、唐二人不愿和孙中山合作,分别通电拒受元帅职务。可见,孙中山的大元帅是一种职务,即最高军政长官,其权力相当于实行“总统制”国家的总统,即国家元首兼首脑,而不是。

其实,在晚清实行制时,就有陆海军大元帅一职,是由光绪皇帝兼;光绪病逝后,宣统皇帝即位,因他当时才3岁,大元帅之职由其父摄政王载沣兼。

而时期的大元帅也不止孙中山一人。北洋历届元首(总统或执政),均兼陆海军大元帅。1924年11月,孙中山督师北上,元老谭延

、胡汉民在广州先后代理大元帅职。张作霖在北京组织安

,宣誓就任“中华陆海军大元帅”。张作霖的大元帅也是一种实际职务名称,其权力相当于实行“内阁制”国家的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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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3月溥仪在日本帝国主义的扶持下,在长春当上了“满洲国”儿皇帝,并兼“满洲国陆海军大元帅”。

1937年7月“七七事变”发生后,抗日战争全面爆发。8月12日,国防最高会议及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介石为中华陆海空军大元帅,即最高军事统帅。蒋介石是旧中国最后一位大元帅。

以上这些大元帅都不是。如蒋介石就任大元帅时,仍为特级上将,直到1975年蒋在去世时,其特级上将的都未曾改变过。

■制的发展

建国前,中国人民曾两次拟议实行制度,一次是抗战初期的第二次国共合作时期,一次是抗战胜利后国共两党重庆谈判之后。两次拟订的等级都与当时的制度相同,但由于受当时环境的制约,两次拟订的制度都未能实行。

建国后,为加强的正规化、现代化建设,实行制的问题很快被重新提上议事日程。1950年9月总干部部管理部成立时,就设置了“奖励处”。1952年冬便着手研究制的问题。1952年11月26日,总干部部在向并的报告中,对实行制度准备工作等问题拟制了初步计划。1955年中国人民正式实行制度。

1955年1月23日,发布“关于评定工作的指示”。1955年2月8日,第一届全国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军官服役条例》,规定了采用国际通用的。这次等级设置是在中国传统等级体系的基础上,参照了苏联、朝鲜等国的制而设定的。

军官设4等14级,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大元帅实际未授予);大将、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大尉、上尉、中尉、少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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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5月22日,第三届全国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取消中国人民制的决定》,1965年6月1日开始实施。

1980年3月12日,提出,要搞制。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中国人民实行制度”。1985年6月,召开扩大会议,果断地提出割断1965年以前的,“实行新的制”。1988年4月13日,《中国人民军官条例(草案)》提交七届全国常委会一次会议审议,1988年7月1日,七届全国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军官条例》,予以公布施行。士兵制度同时立法。

新公布的制度不设元帅、大将和大尉,而以一级上将为最高。军官设3等11级,将官:一级上将、上将、中将、少将;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上尉、中尉、少尉。海军、空军军官在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专业技术军官,在前冠以“专业技术”。

士兵按等级分为:士官:军士长、专业军士;军士:上士、中士、下士;兵:上等兵、列兵。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国人民军官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设3等10级,将官:上将、中将、少将;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陆军——将官校官尉官文职干部学员士兵 海军——将官校官尉官文职干部学员士兵 空军——将官校官尉官文职干部学员士兵

1995年9月10日,八届全国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规定,预备役军官设三等八级: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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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役时间为2年,并且不再超期服役。根据兵役法,自1999年后,士兵等级和专业军士、军士长的称谓自行取消。

■新中国授衔情况

1955年9月27日,第一届全国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的决议。向、、、、、、、、、10人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总理周恩来发布命令,授予、、、、、、、、、。10人中国人民大将,授予55人上将,授予175人中将,授予801人少将。1956年、1958年又分别授予王建安、李聚奎上将。1956年至1965年,共授予将官以上1614人。

1965年制度被取消。

1988年恢复制后,先后于1993年6月7日、1994年6月8日、1996年1月23日、1998年3月27日、1999年9月29日、2000年6月21日、2002年6月2日、2004年6月20日举行仪式,授予高级军官警官上将警衔。

1996年4月至年底,授予数万名预备役军官。这是首批预备役军官被授予。

至2004年9月25日,人民自1988年恢复制以来,共授予98名高级军官警官上将警衔。>>>

至2004年9月25日,1955年我国首次实行制和1988年人民恢复制以来,我军已有154位高级军官警官被授予上将警衔。

等级和肩章标志的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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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官(一杠) 一杠一星:少尉 一杠二星:中尉 一杠三星:上尉

•校官(两杠) 两杠一星是:少校 两杠二星是:中校 两杠三星是:上校 两杠四星是:大校 •将军

没有用杠,而是用金色的松叶,直接加上金星。 一颗金星:少将 二颗金星:中将 三颗金星:上将

一、士兵肩章版面底色:陆军为棕绿色,海军为黑色,空军为天蓝色。 士兵有两级,列兵(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和上等兵(现役第二年的义务兵)。

二、士官分为一级士官、二级士官、三级士官、四级士官、五级士官、六级士官。其中一级、二级士官为初级士官,三级、四级士官为中级士官,五级、六级士官为高级士官。士官在肩章版面上缀以象征符号和折杠。象征符号、折杠的繁简分别表示士官高、中、初三等和级别。三道粗折杠为六级士官;两道粗折杠加一道细折杠为五级士官;两道粗折杠为四级士官;一道粗折杠加一道细折杠为三级 士官;一道粗折杠为二级士官;一道细折杠为一级士官。士官肩 章分硬肩章和套式软肩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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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兵的在肩章版面上缀以折杠,无象征符号。两道折杠为上等兵;一道折杠为列兵。兵的肩章为套式软肩章。

中国人民的编制,基本上实行一职编两衔的制度,1994年全国常委会通过修正的《军官条例》规定:军事委员会副、军事委员会委员、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的职务编制为上将,其他各职级的编制为:

正大军区职:上将、中将 ; 副大军区职:中将、少将; 正军职,少将、中将 ; 副军职:少将、大校; 正师职:大校、少将; 副师职(正旅职);上校、大校; 正团职(副旅职):上校、中校; 副团职:中校、少校; 正营职:少校、中校; 副营职:上尉、少校; 正连职:上尉、中尉; 副连职:中尉、上尉; 排职:少尉、中尉。

当今世界各国的等级设置

当今世界各国的等级设置不同:多数国家军官分将、校、尉三个等级; 部分国家在将官之上还没有元帅,分帅、将、校、尉四个等级。还有一些国 家把准将作为非将非校的特殊。另有个别国家把准尉当作不同于尉官的单独 一级军官。士兵,各国通常分为军士(士官)和兵两个等级。如此细分 起来,各国最多可分为帅、将、准将、校、尉、准尉、军士、兵八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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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帅目前,俄罗斯、朝鲜、罗马尼亚、南斯拉夫、保加利亚、蒙古、古巴、 英国、法国、印度、泰国、阿富汗、葡萄牙等十几个国家设有元帅。美国于 第二次民办大战后期正式设立的五星上将衔,等同于盟国的元帅。除朝鲜之外, 其他国家的元帅目前只有一级。不少国家的元帅衔一般只在战时授予功勋卓著的 高级将领,平时很少有人被授予。如美国目前已没有在世的五星上将;法国的元 帅,也是作为荣誉,只授予德高望重的逝世上将;印度历史上也只有一人荣 获元帅,他是第三次印巴战争时期的陆军参谋长马尼克肖。还有个别国家, 并未正式设元帅衔,但在战时曾有人被授予元帅。如芬兰法定最高为上 将,而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芬兰总司令曼纳海姆曾被授予元帅。

将军世界上共有100多个国家设有将官。其中,多数国家的将官分为四级 。美、英、法等西方国家和一些较大的第三世界国家,如印度、巴基斯坦、埃及 等国,将官分上将、中将、少将、准将四级。前苏联、东欧各国、朝鲜、越南、 蒙古、古巴等国的将官一般设大将、上将、中将、少将四级,不设准将。只有波 兰例外,将官设五级(大、上、中、少、准将)。巴西、阿根廷、墨西哥等国, 既不设大将,也不设准将,将官分上将、中将、少将三级。以英国为首的英联帮 国家和阿拉伯国家,准将既不算将官,也不算校官,而是作为将、校之间的特殊 军阶看等。因此,这些国家的将官实际上大多为少将至上将三级。一些中、 小国家,将官等级少,有的以中将、少将或准将为最高。拉美一些小国,如 厄瓜多尔、洪都拉斯、萨尔瓦多等的将官只有一级,就叫\"将军\"。

有些国家将官的衔称比较特殊,如日本的将官称\"将一\"、\"将二\"、\"将补\", 通常译为上将、中将、少将。越南海军将官分为\"海军都督\"、\"海军副都督\" 、\"海军准都督\",应套译为海军上将,海军中将、海军少将。瑞士高级军官 分四级;将军、军长、师长、旅长,分别相当于别国的上将、中将、少将、准将 。智利陆军将官设四级,衔称为上将、四星中将、中将、少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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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官所有实行制的国家,都有校官。东、西方各国绝大多数都设上 校、中校、少校三级,只有中国和朝鲜校官为四级,多一级大校。越南虽然也设 大校,但已于1982年取消了上校衔,实际上也是分三级(大校、中校、少校)。 日本中级军官称\"佐\"。旧日军佐官设大佐、中佐、少佐三级,相当于别 国的上校、中校、少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自卫队佐官设一佐、二佐、 三佐三级,亦相当于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西方和第三世界国家一般都设上尉、中尉、少尉三级尉官。前苏联 、东欧各国和朝鲜、越南、蒙古、古巴、阿富汗等国设大尉、上尉、中尉、少尉 四级、大尉一般授予连长,这与西方国家的上尉实际上是同一个等级。前苏 联的大尉在西方被译作上尉,上尉被译作\"上级中尉\",与西方国家的中尉列为一 格。现在译作上尉的俄文原词,系由\"资深的\"和\"中尉\"组成,说明前苏联原本也 是把它作为中尉里面的一级看待。此外,前苏联的初级军校毕业学员一般授予中 尉,少尉衔基本不用;波兰不设少尉,而设大尉、上尉、中尉;罗马尼亚男 军官兵最低是中尉,少尉是专为女军官设的。因此,也有将前苏联、东欧等 国的大尉、上尉、中尉、少尉,依次译作为上尉、中尉、少尉、准尉的。有些国 家将准尉列为尉官的最低等级,因此,尉官等级较多,一般为四至五级,最多的 达七级。如土耳其、巴西、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等国尉官设上尉、中尉、少 尉、准尉四级;以色列、智利设上尉、中尉、少尉、一级准尉、二级准尉五级; 巴拿马设上、中、少尉和一、二、三、四级准尉,多达七级,是世界上尉官衔级 最多的国家。

军士军士是介于军官或准尉与兵之间的一个等级,亦称为\"士官\"。各士 等级差别较大,多数分三级或四级,分三级的通常为上士、中士、下士;为四级 的一般为军士长、上士、中士、下士。美国、法国、德国、奥地利、比利时、波 兰、意大利、阿根廷、秘鲁等一些欧美国家,军士设六至七级。而目前我国设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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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八级(军士长四级、专业军士四级)、军士三级,共计十一级,是当今设军士 等级最多的国家。

兵兵是等级体系中最低的一个层次。多次国兵的衔级设二--三级。前苏 联、东欧国家和朝鲜、蒙古、越南、古巴等国,均设二级:上等兵、列兵;美、 英、法、意等国设三级:一等兵、二等兵、三等兵(或新兵);德国、日本等国 设四级别;印度则设五级;而捷克、斯洛伐克、西班牙、荷幸、加拿大、墨西哥 等国只设一级。

等级介绍

大元帅

大元帅这个比元帅更高的头衔,起初并不是称号,而是一种荣誉封号,用来授予本国或同盟国武装总司令,有时也授予皇家成员和国务活动家。1569年,法国的查理九世国王,封其弟弟昂茹公爵为大元帅。

此后,到19世纪的3个世纪里,法国、奥地利、罗马帝国、等国家,先后享有大元帅封号的共约三十人。

1716年陆军条令规定,大元帅为俄军最高,1727年将这一授予缅希科夫公爵,大元帅开始成为称号。后来设过大元帅的国家,仅有前苏联、西班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等少数国家,目前世界上已没有这一的设置。

大元帅在中国近代,曾作为最高统帅的名称出现过。清朝末年,一度以皇帝为陆海军大元帅。中华前期,以大总统为陆海军大元帅。1923年,广东推举孙中山为大元帅。1926年,张作霖在北京自称为安大元帅。1927年南京国民成立后,规定国民兼陆海空军总司令,大元帅名称遂中止使用。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8月12日国防最高会议及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介石为“中华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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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空大元帅”,即最高统帅之意,并非实际职务和。所以1945年 9月蒋介石在给侵华日军总司令冈村宁次的命令中,签署的职衔为“中国战区最高统帅特级上将”。

元帅

这个地位显赫的头衔,在历史上曾经有过两种含义:一是官职名称,二是称号。

法文元帅一词源自古上德意文“马”和“仆人”。在中世纪的法国和其他一些欧洲国家,元帅是中的一般官职,他负责的行形和作战队形,监督警卫勤务的执行,管理庶务以及指挥前卫,选择营地等工作。在中国,汉语元帅一词最早出现在公元前633年的春秋时期,当时只是表示对“将帅之长”的称呼,还不是官职名称。从南北朝起,元帅逐渐成为战时统军征战的官职名称,如北周宣政元年(公元578年),宣帝宇文氲任命其叔父宇文盛为“行军元帅”,率军作战。隋、唐、五代和宋朝,战时都设元帅职务,唐太宗李世民在继承皇位以前曾担任过“西讨元帅”。当时的元帅按其职权轻重和执掌分工, 大都冠以不同名号,如“天下兵马元帅”、“兵马大元帅”、“行军元帅”、“行营元帅”,其中又有“都元帅”、“元帅”、“副元帅”的等级之分。金朝战时设元帅府,任命不同级别的元帅,专掌征讨之事。元朝各道、州,凡有军旅之事的地方,都设都元帅府或元帅府、副元帅府,任命不同名号的元帅,掌管当地的行政及军事大权。明朝韧年,在枢密院之下设诸翼元帅府,任命元帅、同知元帅等官职,统军征战。元、明两朝的元帅职权较前减轻,仅为二、三品官职。

元帅一词用以表示最高,始于 16世纪的法国。1559年----1560年,法兰西二世首次授予四名高级将领以元帅称号,至 19世纪拿破仑一世,法国先后有 44人被授予这一。继法国之后,元帅先后被许多国家所采用:16世纪有日尔曼各国,17世纪有奥地利、,18世纪有英国,19世纪有西班牙、土耳其、意大利、日本,20世纪有阿富汗、印度、泰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蒙古、中国、前苏联、波兰、罗马尼亚、前南斯拉夫、保加利亚、芬兰、埃及、苏丹、扎伊尔、乌干达、巴西等国。有的国家将元帅区分为不同等级。元帅级别设置最多的国家是前苏联,设有苏联大元帅、苏联元帅、主帅、元帅四级;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纳粹德国的元帅区分为帝国元帅和军种元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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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级别;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元帅,区分为元帅和次帅两级;中华人民共和国 1955年的法律文件规定,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大元帅设而未授,授予元帅的有10人,朱德、彭德怀、林彪、刘伯承、贺龙、陈毅、罗荣桓、徐向前、聂荣臻、叶剑英。

有的国家还将元帅区分为不同种类。一般分为陆军元帅、海军元帅和空军元帅三种;前苏联还在陆军中又区分为炮兵元帅、装甲兵元帅、工程兵元帅、通信兵元帅等。

大将

一些国家将级军官中最高一级的称号。大将最早由苏联红军设置,1940年5月最高苏维埃团发布命令,将高级军官改称将官,大将为陆军将官中最高级别,与海军元帅等同。1943年设置了空军、炮兵、装甲兵、工程兵和通信兵元帅后,大将只在诸兵种合成中设置,与军兵种元帅属同一级别。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东欧一些国家以及朝鲜、越南、古巴、尼加拉瓜、缅甸等国也相继设置大将。中国人民1955年一1968年第一次实行制期间,也设有大将,授予大将称号的共10人,他们是:粟裕、徐海东、黄克诚、陈赓、谭政、肖劲光、张云逸、罗瑞卿、王树声、许光达。

上将

许多国家将级军官中最高级别的称号。上将在英语中与“将军”为同一个词

(General),但在法、德等语中则是在将军之后加一个名词或形容词构成,法语为“集团军将军”(Gneral darmee),德语为“最高的将军”(General oberst)。最早的俄军上将由彼得一世设立,根据 1716年陆军条令规定,俄军上将担任总司令官,级别相当于元帅,有权领导将军“军事会议”。

随着规模的扩大和国家军事的发展,有的国家遂将上将区分为几个等级。最早是美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授予潘兴以五星上将称号,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和大战结束后,授予马歇尔等 8人以五星上将称号,其中陆军 4名,空军 l名,海军3名。中国国民时期,于1935年将上将区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三等。特级上将又称五星上将,只授予蒋介石 1人;一级上将又称四星上将,授予阎锡山、冯玉祥、张学良、何应钦、李宗仁、朱培德、唐生智、陈济棠、陈绍宽等人。

中国人民 50年代第一次实行制期间,上将为将官中的第二个级别,全军共授予上将称号者57名。1988年重新实行制时,法律文件规定,上将分为一级上将和上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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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级别,一级上将空缺未授,授予上将称号者 17名。1994年全国常委会通过决定,不再设一级上将,上将遂成为人民的最高称号,是军事委员会副、委员、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法定的编制,资深的大军区正职也可以授予或晋升为上将。截至 1996年,有 29名中将先后分三批晋升为上将,人民新的上将总数达到46名。他们是:洪学智、、秦基伟、、杨白冰、起、徐信、郭林祥、尤太忠、王诚汉、张震、李德生、刘振华、向守志、万海峰、李耀文、王海(以上 1988年 9月 14日授予)、、于永波、傅全有、朱敦法、张连忠、曹双明(以上1993年 6月 7日晋升)、徐惠滋、李景、杨德忠、、周克玉、丁衡高、戴学江、李文卿、王克、李来柱、谷善庆、刘精松、曹澎生、张太恒、宋清渭、固辉、李希林、史玉孝、李九龙(以上1994年6月8日晋升)、周子玉、于振武、丁文昌、隋永举(以上1996年1月23日晋升)。 中将

将级军官中的一级称号,多数国家属将官的中等级别,少数国家以中将为最高。在多数国家,中将是军长的编制,但在一些国家,如蒙古、以色列、利比亚、索马里、比利时、瑞士、危地马拉、厄瓜多尔、乌拉圭、洪都拉斯等国,中将则是国家最高军事领导人的称号,因而也是这些国家的将官中最高的一个级别。

中国人民 50年代----60年代第一次实行制期间,规定中将是军长、兵团级司令员和副司令员、大军区司令员和副司令员的编制,共有 177人获得了中将称号。当前规定,中将可授予正大军区职、副大军区职和正军职;也可授予高级专业技术军官。但目前尚未有人获得专业技术中将的称号。 少将

特级军官中较低的一级称号。世界各国的将官,一些国家以少将为最低的一个级别,一些国家则以准将为最低级别,后者如美、英、法德、意、印、巴等国,前者如东欧国家、日本、丹麦、巴西、哥伦比亚、葡萄牙等国。少将一般为师长和副军长的编制,因而起初在一些国家称少将为“帅将”,现在法文少将仍由“将军”和“师”两词组合而成(General dedivision)中国人民50年代一60年代首次实行制期间,规定少将是大军区副司令员、兵团级正副司令员、正副军长和师长的编制,10年有 1360人获得了少将。当前规定,少将可授予副大军区职、正副军职和正师职军官,高级专业技术军官也可授予此衔。 准将

一些国家的将级军官中最低的一级称号。准将一般是旅长的编制,所以过去一些国家称准将为“旅将”,法文用“将军”和“旅”这两个词相组合即为“准将”。在英国,凡是担任副师长或旅(由两个团组成)旅长的准将,属将级军官,而担任相当于其他国家团级规模的旅长职务的准将,则不是将级军官,而是一个受到特别任命的上校,这种准将带有临时性质。在彼得一世时期,只在海军中设准将衔,陆军不设。中国自清朝末年引进西欧式制以后,历届都没有设置准将。中国人民在上校与少将之间所设的大校,按指挥职权并不比准将轻,但外军往往将其等次排列在准将之下,理由是最低的将官也比最高的校官高一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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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校

少数国家校级军官中最高一级的称号。大校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才出现的一级衔称,最初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设置。中国人民于 1955年和 1988年两度实行的制度中,均设有此衔。设有大校称号的国家,还有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和摩洛哥。人民的大校称号,1955年----1965年第一次实行制期间规定,可以授予军长、副军长、师长和副师长等四个级别的军官。1988年的《中国人民军官条例》规定,大校可以授予副大军区职、正军职、副军职、正师职和副师职等五个级别的军官。1994年修订的《中国人民军官条例》规定,大校只授予副军职、正师职和副师职等三个级别的军官。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规定,大校只是副师长的编制。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不设大校,有的国家不承认大校是高于上校的一个等级,往往同他们国家的上校对等,在名称的翻译上译为“资深的上校”或“老上校”。 上校

上校一词源自意大利语“(之)纵队”。在法国古代的步兵中,上校是团长的代名词,l8世纪末法国人往往把团长和上校混为一谈。在,上校一词首先出现在16世纪,当时人们称呼指挥团队的人为上校。1631年,上校代替了督军和团首领的称呼,把担任团长职务的雇佣军官叫做上校。从1632年起,上校作为开始授予新制团的指挥员。清朝末年制传人中国后,清朝命名该级称号为“正参领”,是“统带

官” (“标”的指挥官,相当于现在的团长)的职务。辛亥后,南京临时将这级称号重新命名为“大都尉”,后北洋改名为“上校”。目前世界各国的体系中,一般都设有上校这一级称号,除设有大校的少数国家外,上校是校官中的最高一级衔称。上校一般为团长的编制,中国人民现行法律文件规定,上校也可以授予副师职军官。 中校

校级军官中间一级的称号。在 17世纪的副团长称作中校,后来逐渐演变为副团长的称号。在西欧国家,中校是团队指挥官上校的第一助手。1722年彼得一世在《官级表》中,将中校作为校官的第二级称号固定下来。1935年苏联红军实行制时,校官只设上校和少校两个级别,到 1939年才补充设置了中校。目前世界各国的体系中,均没有中校称号,一般为副团长或营长的编制。中国人民按现行法律规定,中校可以授予正团职、副团职和正营职等三级指挥军官和担任高级、中级、初级等所有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 少校

该词源于拉丁文“大的”、“职位较高的”、“年长的”等词汇,是一个古老的军事术语。四百多年前,西班牙最先把少校作为称号使用。16世纪少校这一军事术语传人德国,开始只是作为对担任一定职务人员的称呼,如少校与“城市”一词搭配,即指城市事务管理者,与“钥匙”一词搭配,则指负责要塞门户开关的人。以后德国在建立常备军时,少校便作为称号使用。1698年,为新制团的指挥人员和在俄军中服役的外国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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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了少校,13年后在彼得一世建立的正规军中也开始设置此衔。18世纪--19世纪,一度将少校区分为一级少校和二级少校两个级别,还把少校与岗位相搭配来表示一种固定的职位,如“基地少校” 、“门卫少校”等。

现在世界各国的体系中均设有少校,为校官中最低的一个级别,一般为副营长的编制,有的国家也规定为营长或特种兵连长的编制。 大尉

该词源自拉丁文“首领”一词派生出的“军事长官”。大尉的称谓首先出现于中世纪的法国,当时是军区长官的头衔,职位显贵。后来大尉一词逐渐失去了原来的意义,从1558年起,开始称连长为大尉,军区长官则称总大尉。在,大尉称谓最早出现在16世纪鲍里斯·戈杜诺夫时期,人们称外国雇佣军的队长为大尉,从17年起,大尉作为一级称号授予新制团的连长,到18世纪初,所有正规军的连长都享有大尉称号。当前,世界各国的尉级军官中,设置大尉称号的,只有东欧国家和越南、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尼加拉瓜、阿富汗等少数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日本尉官中最高级别的称作大尉,但他们不设上尉,大尉是高于中尉一级的军官,故译成汉语应称上尉。中国人民在 50年代一60年代首次实行制期间,设有大尉,是尉级军官中最高的一个级别,授予副团长、营长、副营长和连长。1988年实行的新制,不再设置该衔。 上尉

该词来源于拉丁文“首领”,是一个最古老的军事术语。西方陆军最早的组织形式是被称作“连”的单位,每个连由一名上尉指挥,当时的上尉是一种职称,在德文中至今上尉和连长是同一个词(Hauptmann)。这个词由“头”和“人”两词组合而成,表示一个地位显赫的人,过去一般是对首领或司令官的称呼。以后,上尉逐渐演变为担任连长职务者的称号。当今世界上凡是实行制的国家,都无一例外地设有上尉,在绝大多数不设大尉的国家中,上尉是尉官中的最高级别。中国人民的上尉,是副营长、连长和副连长的编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可直接获得此衔。 中尉

该词源自法文“代理人”、“副职”。中尉作为职务名称,最早出现在法国,1444年法国将担任副队长的首领称为中尉,到 15世纪末中尉成为对副连长的称呼。从17世纪下半叶起,中尉成为法兰西等西欧国家陆军和海军的称号。17世纪中叶在新制团设置了中尉,起初授予步兵连和骑兵连的副连长,后来中尉被任命担任连长。当今世界各国的体系中都设有中尉称号,一般为副连长的编制。有的国家还将中尉区分为一级中尉与二级中尉两个级别。中国人民的中尉,是连长、副连长和排长等初级军官的编制,大学本科毕业后的军人可直接获得中尉。 少尉

该词源于法语“代表”,是法国古代对步兵和骑兵中掌旗军官的称呼。从17年法国资产阶级大爆发起,少尉被确定为法国最低一级军官的称号。在德国,1500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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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人们用由法国传人的该词称呼某些军事长官的代表或其他公务人员,约l8世纪后称中最低一级的军官为少尉。在,少尉设于1703年彼得一世时期,在1722年颁布的《官级表》中,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一直沿用到1917年。现在,少尉是绝大多数国家尉级军官中最低一级的称号,少数不以少尉为尉官最低的国家,有两种情况,一是不设少尉,以中尉为尉官最低衔,如蒙古、波兰和罗马尼亚的男军官;再是将准尉列入尉官等级,以准尉为尉官最低衔,如阿富汗、土耳其、阿根廷、智利等国。中国人民的少尉,是排长的编制,大学专科和中等专科学校毕业担任军官职务者,或由士兵经短期培训后直接提升为基层军官者,一般授予少尉。 准尉

该词源自古斯拉夫文“旗”,19年首次称旗手为准尉。旗手通常是从最勇敢、最健壮、经过战斗考验的军人中挑选任命的。彼得一世建立正规军时,于1712年正式设立了准尉,作为步兵和骑兵中的最低官衔。在 1722年的《官级表》中,将准尉分为两个等级,“下级准尉”列入军士的等级,准尉列入尉官行列。准尉是一个特殊的等级,准尉制度在国际上很不统一,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有的国家设置,有的国家不设,两者的比例大体是 4:6;二是设置准尉的国家,对准尉的地位规定不一,有的列入尉官等次,有的列入军士级别,有的则将其列为军官与军士之间的一个非官非士的等级;三是对准尉有的国家分级,有的国家不分,分级者所分数量多少不一,阿尔及利亚分两级,印度分三级,美国分四级,玻利维亚分五级,原捷克斯洛伐克分六级。传人中国后,清朝规定设准尉衔,称之为“额外军官”;辛亥后,中华历届也规定设置该衔,孙中山南京临时沿用清朝名称,北洋改称“准尉官”,国民称“准尉”和“准佐”,明文规定“不列入官等”。中国人民50年代一60年代首次实行制期间,立法文件没有规定设置准尉,但实际上授有准尉,全军最多时拥有十一万余人。当时准尉为副排级人员,算干部但不算军官,在内部称之为“预备军官”。1988年人民重新实行制,准尉没有列入等级体系,五六十年代由准尉担任的工作分别由少尉、军士长或文职人员担任。 士官

一些国家体系中低于军官、高于军士的称号。只在少数国家设置,如西班牙、阿尔及利亚、印度尼西亚等国。中国人民在1988年重新实行制时,始设此衔,是士兵中最高的一级衔称。士官分为军士长和专业军士两个类别,二者在等级体系上无相互从属和递进关系,是相对而平行的两个系统。士官按兵役性质,属志愿兵范围,服役期限较义务兵为长,退出现役后可享受转业待遇,由地方负责安排工作,符合条件规定的还可作退休安置,或者复员安置。有些国家称军士为士官,有的称“非委任军官”,名称不一,但其地位大同小异,都是居于军官、军士之间的一个等级。 军士长

一些国家士官或军士中的最高等级称号。美国、法国、德国、日本、匈牙利及卢森堡、秘鲁、智利、委内瑞拉等许多国家设有此衔,有的国家还将军士长区分为若干等级,如美国的军士长包括一级军事长、二级军士长和三级军士长,另外在军种部、院校和各级,还设有总军士长,是各该单位士兵的总头目,地位颇高。中国人民的军士长,授予经过院校培训,被任命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职务的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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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1993年 4月、发布修改《中国人民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起,军士长划分为四个级别,一级为初级,可按服役年限逐级晋升。一级晋升二级、二级晋升三级的期限各为 4年,三级晋升四级的期限为5年。 专业军士

中国人民士官中的一类衔称。《中国人民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专业军士,授予服现役满5年以上、自愿继续服现役、经批准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的士兵。专业军士区分为一级专业军士、二级专业军士、三级专业军士和四级专业军士四个级别。专业军士实行按期晋升制度,一级晋二级、二级晋三级的期限备为 4年,三级晋四级的期限为5年。 军士

有的国家称为士官,是低于军官高于士兵的一等称号。军士一词源自拉丁语“职务”,常用于军事人员。法国首先于l5世纪将军士作为,授予业务熟练的有经验的士兵。后来这一称号传入德国。1716年彼得一世将其移植到俄军,其地位居于班长与司务长之间,使用七十多年后于 17年废除,由班长级(下士)士官所取代。目前世界各国的等级体系中都设有军士衔称,一般的区分为三至四级,多的设六、七级。中国人民 50年代首次实行制期间,设上士、中士和下士三个级别;80年代新制实行后,军士是士兵中低于士官、高于兵的一个级别,划分为上士、中士和下士三级,服现役第二年的副班长、服现役第三年的上等兵,可以晋升为军士。 大士

一些国家军士中的最高衔称。蒙古、几内亚、匈牙利、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和苏联红军设立。罗马尼亚还将大士区分为一、二、三级。 上士

多数国家军士中的最高衔称。该词由德文“野战”和“差役”两词组合而成,“差役”一词又是由动词“不停地运动”演变而来,表示那些为主人跑腿儿的人。早在欧洲的雇佣军中,差役是连队最高长官上尉和士兵的中间人,负责上下联系。差役分为普通差役和野战差役两种,普通差役每月从士兵中推选,野战差役则由军官指定。由于野战差役都是被军官器重的优秀士兵,所以除了上下联络以外,逐步地负责连队的文字工作、教官工作,参与对士兵的管理,成为连队的重要人物。以后野战差役(上士)被作为士兵中最高级别的称号来使用。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设有此衔,除设军士长、大士的国家外,上士是军士衔级中的最高级别。有的国家还将上士分为若干等级,如秘鲁分为两级,意大利、阿根廷分为三级,波兰分为四级。中国引进制度以来,从清朝新军到中国人民,历届制定的章程,都将上士这一称号作为军士中的最高衔称加以沿用。中国人民服现役第四年的班长、第五年的副班长,都可晋升为上士。 中士

各士中的一个级别称号。该词源于拉丁语“服务者”。中士作为等级称号,最初在法军中设置,尔后出现于德国和英国。17世纪30年代开始在新制团,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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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开始在正规军中也曾设此衔,1722年彼得一世颁布的《官级表》中,取消了中士衔称,军士设下级准尉、司务长、上士、下士四级。目前,中士各国普遍设置,有的国家还将中士划分为若干等级,如巴拉圭分一级、二级中士,奥地利的中士分为一、二、三级。中国自引进制度以来,历届都沿用中士这一称渭,作为军士的中等称号。中国人民的条例规定,服现役第三年的班长、第四年的副班长,可晋升为中士。 下士

各士中最低级别称号。该词来源于意大利语“班长” 。17年俄军条令《步 兵习武概则与谋略》中,首次出现俄文的这一称号,在 1722年的《官级表》中,被列为官级第十七级。下士在德文中由“旗帜”和“贵族子弟”两词组合而成。过去的贵族为把自己的子弟培养为军官,从小就把他们送入军营。由于他们出身于豪门,在中被授予一种特殊的权利,就是掌旗,因此称他们为“掌旗的贵族子弟”。1806年普鲁士被拿破仑打败后,废除了这一称呼,19年威廉二世重新将其作为军士中的一级称号。目前,世界各国中都设有这一级别,有的还将其区分为若干等级,如奥地利和智利设一级、二级下士,波兰设一、二、三级下士。中国自引进制后,历届都将下士这一称号,确定为军士最低级别的名称。中国人民现行条例规定,服现役第二年的副班长、服现役第三年的上等兵,可晋升为下士。 士兵

士兵一词源自意大利文“钱币”和“薪饷”,它作为军事术语最早出现于l5世纪的意大利,当时指领取军饷的雇佣军人。后来经法国人传到其他国家,被许多国家的雇佣军所采用。17世纪 30年代初,这一衔称被新制团广泛使用,从18世纪初开始,授予服役一定年限的应募兵。为纪念俄军正规的第一名士兵布赫沃斯托夫,彼得一世下令为其铸造了青铜像,俄在募兵制度的法令中规定,授予了士兵后就摆脱了原来的农奴依从地位,连同妻子儿女一起被列入“士兵阶层”。l861年废除农奴制和1874年实行普遍征兵制后,“士兵”这一阶层的含义即消失。当前,士兵这一术语,一般被用作对军士和兵的泛称,中国人民则将其作为规范语言,用以对士官、军士和兵这三部分军人的统称。这一称呼于 1988年 9月 23日,在、颁发的《中国人民现役士兵服役条例》中,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 上等兵

多数国家兵衔中最高等级的称号。该词源自法语,法国曾规定,骑士如果在战斗中失去马匹,则暂归步兵指挥,执行步兵勤务,但仍保留他们的骑士称号和薪购,并免干粗活。后来,就把这种“免除了列兵某些职责的人”叫做上等兵。17世纪初,德国将上等兵作为一级设置于连队,授予有经验而可*的士兵,赋予他们负责哨兵派班、押解俘虏等重要任务,有时班长缺勤,还可以代理班长工作。1716年,彼得一世将上等兵衔引进,陆军条令规定,在步兵、骑兵、工兵中设置,授予屡建战功或长期服役无理的士兵。1722中的《官级表》规定,在陆军中设上等兵、上等炮手,海军中设上等水兵。目前,世界各国除兵衔只设一级的少数国家(如不丹、韩国、加拿大)外,大多数国家都设有此衔。清朝末年制引进中国后,称最高的一级兵衔为“正兵”;辛亥胜利后,孙中山的中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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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临时在《陆军官佐士兵阶级表》中,使用了上等兵这一称号,之后被历届沿用。中国人民的条例规定,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可晋升为上等兵。 二等兵

某些国家士兵中的一个等级称号。该词由德语“自由”和“解脱”两词演变而来,即“被解脱”之意。在17世纪的雇佣军中,一些年纪较大而可*的士兵,可被免除低级、繁重的和站哨等勤务,二等兵一词便是对这些略享优待士兵的称呼。1859年,在普鲁士的炮兵中曾设过一等兵衔称,位于上等兵与二等兵之间。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国士兵的服役期限延长到 12年之久,为解决士兵的待遇问题,决定增加兵衔的等级层次,新设了一等兵和三等兵,使兵的增加到了四级。目前,兵衔设四级的国家有德国、日本、委内瑞拉、卢森堡等国。 列兵

一些国家士兵中最低的一级衔称。俄军根据彼得一世1722年1月24日颁布的《官级表》,首次设置此衔。l874年,实行普遍征兵制后,列兵属于“低级”。1918年,苏维埃共和国建立工农红军后,将列兵改称为红军战士,1946年 7月恢复列兵衔称。目前,世界上设列兵的国家有:蒙古、阿尔及利亚、波兰、法国、捷克、卢森堡、瑞士、西班牙、希腊、意大利、巴拿马、巴西、古巴、加拿大、墨西哥、尼加拉瓜、委内瑞拉等国。其他国家士兵最低的称呼,有的称四等兵,如德国;有的称三等兵,如美国、日本、奥地利、智利、秘鲁等国;有的称二等兵,如印度尼西亚、比利时、荷兰、匈牙利等国,有的称新兵。

星 杠

中国人民于 1955年 10月实行制时开始佩带肩章,形状有梯形、剑形、斜角形和矩形四种,其中元帅、将、校、尉级军官以及院校学员的常服肩章为梯形,海军士兵小肩章为矩形。肩章上缀或军兵种专业勤务符号。元帅肩章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和银白色五角星徽各l枚,将、校、尉级军官肩章分金黄色、银白色两种,分别绣或缀钉银白色或金黄色五角星徽 l一4枚 ;海军将官金黄色版面肩章,在金黄色星徽周围绣黑色线道,星徽正中为铁锚。军校学员、文工团和军乐团团员、体工队队员肩章,边镶黄色或黑色或蓝色丝带,有的镶金黄纵线,或缀专业符号。海军及其航空兵士兵肩章镶金黄色横线表示等级,上等兵、下士、中士分别为 l一3条细黄线,上士 l条粗黄线;水兵、列兵肩章和学员小肩章绣铁锚。1965年 6月,中国人民肩章随制的取消而废止。1985年 5月,军官和志愿兵佩带剑形肩章,陆军、空军为棕绿色,海军为海蓝色,中间缀军种符号;海军士兵佩带印有铁锚的黑色小肩章。1988年 10月,实行新制,全军官兵肩章缀符号,军官常服、礼服、大衣肩章,主体为长方形,内端呈钝角。版面为金黄色,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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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和纵向彩杠颜色区分军种,陆军为正红色,海军为黑色,空军为天蓝色。金黄色版面中一条纵向彩杠为尉官,两条纵向彩杠为校官。将军礼服肩章外端衬金色松枝叶。军士长、专业军士、学员常服肩章的材料、号型尺寸与军官常服肩章相同,版面颜色区别军种,陆军为正红色,海军为黑色,空军为蓝色。1993年 10月,军士长、专业军士肩章样式改为等腰梯形,陆军为棕绿色,海军为黑色,空军为天蓝色,版面镶有金黄色纵杠和折杠,两道纵杠为军士长,一道纵杠为专业军士,折杠区分等级。1992年 5月,文职干部统一配发服装,佩带文职干部肩章,肩章缀钉军种符号。美军将官肩章,用星徽标志等级,五至一星,分别标志五星上将、四星上将、中将、少将和准将;上校肩章缀鹰,中校、少校肩章缀枫叶,中校为银色,少校为金色;尉官和准尉肩章,用金色和银色杠杠标志等级。从将军到尉官,肩章符号的标志意思依次是:星星在苍窜闪耀,雄鹰翱翔蓝天,树木枝叶茂盛,树干连着大地。日军军官常服肩章的基本模式与中国的相同,不同的是,其星徽采用樱花图案,将官以四、三、二星分别标志上、中、少将。礼服肩章为盘花式样,将、校官用3股金色圆绳编结,尉官用两股金色圆绳编结。将官肩章为双排 5朵盘花,校官肩章为单排 5朵盘花,尉官和准尉肩章为单盘 5朵盘花。将、校、尉官以银色樱星区分上、中、少级,准尉无樱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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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肩章)

用缀在肩章或领章等处的等级符号,标明军人社会地位和军事级别的称号,叫做。军人的这种等级称号,在旧中国和现在的地区称作“”。在 15世纪一16世纪产生于西欧一些国家,所以习惯上称为西欧式。 编制

又称“职务”,就是对的每一个职务所规定的等级。军人个人的必须是在其所担任职务的编制范围内授予或晋升。世界各国一般都规定有编制,但编制幅度不尽相同,有的一职编一衔,有的一职编数衔。规定一职编一衔的英美等国家,辅以临时制度,来调整新者军官的利益关系,规定一职编数衔的国家,则用编制的幅度来调整新老军官的利益关系。中国人民的编制,基本上实行一职编两衔的制度,1994年全国常委会通过修正的《军官条例》规定:军事委员会副、军事委员会委员、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的职务编制为上将,其他各职级的编制为:

正大军区职:上将、中将 ; 副大军区职:中将、少将; 正军职,少将、中将 ; 副军职:少将、大校; 正师职:大校、少将;

副师职(正旅职):上校、大校; 正团职(副旅职):上校、中校; 副团职:少校、中校; 正营职:少校、中校; 副营职:上尉、少校; 正连职:上尉、中尉; 副连职:中尉、上尉; 排职:少尉、中尉。

美国的军官职务编制规定:参谋长联席会议、军种参谋长、战区司令官为上将;军种副参谋长、军长、舰队司令为中将;师长、航空母舰特混司令为少将;副师长、旅旅长为准将;团长、空军联队长、舰长为上校 ;营长、舰艇中队长为中校;副营长、舰艇分队长为少校;连长为上尉 ;副连长为中尉;排长为少尉。

罗马尼亚的军官职务编制规定:集团军司令为少将、中将;师长为少将;团长为上校;营长为大尉、少校;连长为大尉;排长为中尉。罗马尼亚的男军官中不设少尉,少尉专为女军官设置,女军官一般不担任连队指挥官职务,故其排长的编制中没有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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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

印度的军官职务编制规定:军种参谋长为上将;军区司令、舰队司令为中将;师长、军分区司令为少将;师参谋长、旅长为准将;旅参谋长、飞行联队司令、舰长为上校;营长、特种兵团长、飞行中队长、二级舰长为中校;副营长、特种兵副团长、飞行中队长、三级舰长为少校;连长、飞行副分队长、艇长为上尉;副连长为中尉;排长为少尉。 临时

又称“职务”、“名誉晋级”,就是按照军官所任职务佩带符号,任什么职就佩带什么职务所对应的符号,职务下降也随之降低,职务消失也就不算数了。 临时,最早来源于“名誉晋级”(Brevet),起源于拉丁语 brevis(短暂的)。早在 1600年,英国人用名誉晋级一词,表示临时提高一个人的权力,作为对他胜任职守的一种奖赏,但不提薪。名誉晋级,英国人又称为“荣誉阶级”、“加衔阶级”。在美国,名誉晋级制度在 19世纪 60年代的南北战争中就已实行。在那场战争结束时,乔治·奥姆斯特郎·卡斯特的名誉晋级(临时)已经是少将,但他的正式(永久)仍然还是上尉。在印度,称临时为“代理”,对于高出永久一级的临时,每月发给 50卢比的补贴。在旧中国,称临时为“加衔”,北洋规定将官、国民规定上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加衔(临时)授予将来有可能正式晋升为该级的军官,不过加衔者只是佩带符号,其他待遇仍按原执行。1986年捷克斯洛伐克在修订的法律中规定:当军人所任职务或勤务需要时,可临时授予比其实际高的,但不得作为要求调整服役收入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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