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智科技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来源:微智科技网
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管理,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环境监测工作必须依法进行,并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相结合,确保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 环境监测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化、规范化、公开化、透明化的原则,加强对环境数据的采集、处理、使用和发布。

第四条 环境监测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障环境监测设备和人员的安全,不得伤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环境监测机构

第五条 环境监测机构是指依法进行环境监测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监测中心、环境监测站等。

第六条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依法进行环境监测工作。

第七条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编制环境监测规划和方案,明确监测和工作计划,并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率进行监测。

第九条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像关法律法规和监测标准,对环境质量、污染源等进行监测,并及时上报监测结果。

第十条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加强对监测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准确测量。

第三章 环境监测内容

第十一条 环境监测内容包括空气质量、水质、土壤质量、噪声、放射性物质和污染源等。

第十二条 空气质量监测应当包括气体排放和颗粒物排放的监测,针对污染源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十三条 水质监测应当包括地下水、地表水和海洋水体的监测,评估水质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利用。

第十四条 土壤质量监测应当包括土壤中重金属、有机物和土壤酸碱度等指标的监测,确保土壤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 噪声监测应当对城市、交通、工业、建造等噪声源进行监测,控制噪声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第十六条 放射性物质监测应当对放射性核素的辐射剂量进行监测,确保放射性物质的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七条 污染源监测应当对各类工业企业、生活污水和废弃物等进行监测和管理,控制污染源的排放。

第四章 环境监测数据管理

第十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建立环境监测数据管理平台,保留所有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环境监测数据应当存储在安全可靠的设备中,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二十条 环境监测数据应当及时处理和分析,形成监测报告和评估意见。

第二十一条 环境监测数据应当公开辟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赋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治等行政处罚:

(一)未经许可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二)违反监测标准和方法进行监测;(三)不履行监测报告和数据报送义务;

(四)隐瞒、篡改或者销毁监测数据;(五)其他违反环境监测有关规定的行为。第六章 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2.《环境监测方法标准》3.《环境监测数据处理技术规范》第七章 法律名词及注释

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1.环境监测:指对环境质量、污染源等进行采样、监测、分析和评估的工作。

2.污染源:指排放污染物的来源,包括工业企业、交通车辆、生活污水等。

3.环境质量:指自然环境中各种污染物浓度或者环境条件的综合反映。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