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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生产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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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生产安全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 适用围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

2.1.1 指挥部职责

2.1.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1.3 应急职能组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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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信息研判

3.1.2 预警行动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3.2.2 应急准备

3.2.3 先期处置

3.2.4 应急响应

3.2.5 现场处置

3.3 应急终止

3.4 调查与评估

3.5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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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基本力量

4.1.2

4.1.3 社会力量

4.2 技术建设

4.3 通信保障

4.4 装备保障

4.5 后勤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传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7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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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稳妥处置发生在我县围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提高我县机关预防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和稳定,促进和谐平原生产建设。

1.2 编制依据

依据、有关法律、行规及《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华人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省安全生产条例》、《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机关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订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统一领导下,机关依法积极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分类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

(二)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队伍建设,建立机关跨警种、跨区域联动协调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预警和应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机关多警种、跨区域合成作战优势。

(三)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情报信息主导警务,提高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预测功能,防于未然。坚持平时预防与应急实战相结合,积极做好应对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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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各项准备工作,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整体规划,稳步推进。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认真筹划应急机制建设的规划,明确重点,分项措施,逐步推进。

1.4 适用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在我县发生的需要机关协助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或由机关负责组织、协调处置的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烟花爆竹燃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具体分预案附后)。

我县相关预案启动时,机关按照本级预案和本预案规定,在、的领导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

县成立应急指挥部,作为机关应急领导。指挥部总指挥由县副高谦担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任副总指挥,各部门、警种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局治安大队,由大队长晓亮兼任。根据实际需要,可视情况设在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参照县局做法,成立应急指挥。

2.1.1 指挥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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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二)分析、研判事故态势发展,研究、制定事故处置措施;

(三)决定启动或终止本预案;

(四)向、提出、措施建议,并完成、交办的事项;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动使用、特巡警参与处置事故;

(六)研究解决与事故处置相关的其他重大问题。

2.1.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规模和影响,建议启动或终止本预案,并视情通报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处置;

(二)根据工作预案或经指挥部领导授权,指挥调度有关警种、部门力量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先期处置,紧急调用机关管辖围的装备、器材、通讯设备等。

(三)具体安排应急指挥部工作会议,记录领导指示及处置事故的全过程,草拟、审定与事故相关的各类文稿;

(四)及时掌握和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实时信息和发展态势,上报特别重大、重大事故信息,需经指挥部领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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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根据指挥部领导授权,协调、监督、检查现场指挥部及有关单位落实应急处置工作;

(六)草拟事故处置工作总结报告;

(七)完成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1.3 应急职能组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指挥部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设以下应急职能组:

(一)情报信息组。由指挥中心,刑侦、治巡、国保、出入境、技侦、网警支队和市消防支队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长由指挥中心主任担任。职责为:传达指挥部指示、命令,收集、传递、反馈、汇总、上报各类情报信息和综合材料,对掌握的情报信息进行分析研判,组织、协调紧急情况的处置工作,及时提供事故预警和现场相关情报信息以及互联网有关信息。

(二)应急处置组。根据事故性质,由事故涉及的主要业务部门牵头,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精干力量、专家人员组成。组长由牵头部门负责人担任,或由总指挥、副总指挥指定。职责为:赶赴事发现场,指导事故处置。

(三)交通保障组。由交警支队负责,组长由交警支队支队长担任。职责为:保障参与处置的车辆、人员和物资的运送通道安全畅通;保障处置力量赶赴事发地的道路畅通;根据指挥部指令,实行交通管制。

(四)通信保障组。由通讯科负责,组长由通信科科长担任。职责为:保障有线、无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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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和图像传送、视频通道的畅通。

(五)后勤保障组。由后勤科负责,有关部门配合,组长由后勤科科长担任。职责为:保障警用装备、警用防爆器械及后勤供给等及时到位。

(六)宣传报道组。由宣传科负责,组长由宣传科科长担任。职责为: 生产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或处置结束后,需要向公众发布、报道的,按指挥部总指挥核准的统一宣传口径,及时对外公布。

(七)警卫组。、及部、省领导赴现场指导工作的,按照警卫工作的有关规定,由特巡警大队负责,组长由特巡警大队长担任。职责为:负责现场指挥领导的安全保卫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预警

各级机关及各警种、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情报信息工作机制,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加强情报信息收集、分析和研判,完善预警机制,开展风险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信息研判

指挥中心接到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报警、预警信息后,要迅速组织有关警种作出研判。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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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容是否可靠,要素是否齐全。对容不可靠的,要根据情况继续进行核实或作其他处理,要素不全的要立即责令补报;

(二)对事故态势、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围进行研判,并提出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三)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围及引发的次生灾害类别,提出启动响应预案的建议;

(四)事故需要上报、和上级机关的,提出信息上报的建议;

(五)需要先期通知有关部门紧急处置的,可先行通知有关部门,再按规定程序上报。

3.1.2 预警行动

应急指挥接到可能导致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各级机关和县局有关单位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要及时上报市,并报告市安委办和相关单位。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机关要严格执行信息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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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重要信息。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可以越级上报。信息报送容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起因、围、人数、性质、动态、影响情况和采取的工作措施等。

对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事故及其先期处置的相关情况,应在事故发生的1小时报告县局指挥中心,并及时反馈后续事故处置情况。重大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III级(较大)、IV级(一般)事故及其先期处置的相关情况,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报告县局指挥中心,事故发展、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续保。

3.2.2 应急准备

机关在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以下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相关警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级别;

(四)应急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组织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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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调集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正常使用;

(六)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交通畅通;

(七)关闭或者使用易受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场所的活动;

(八)及时向、提出化解、防和处置工作建议。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危险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2.3 先期处置

对本辖区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害轻重,当地机关应迅速组织力量,开展先期处置,并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先期处置的职责是:

(一)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排除险情,组织现场施救、抢救伤员,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二)尽快判明事故性质、规模和危害程度,对事故的发展做出预测;

(三)搜集现场信息向县局指挥中心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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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护现场,维持秩序。

3.2.4 应急响应

事故级别按照以下程序、权限报批后,分级作出响应,同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一)I级(特别重大)应急响应,由县签发或批准,指挥中心发布。

此类事故发生后,县及、县(分)局及各部门、各警种均应立即进入实战状态,率有关应急职能组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县指挥部情报信息组立即到县指挥中心。县指挥部视情通知有关局领导或县局其他部门领导到指挥中心。

(二)II级(重大)应急响应,根据事故性质,由县分管业务局领导或值班局领导签发或批准并报,指挥中心发布。县指挥部视情通知有关局领导或有关部门领导到县指挥中心。

(三)III级(较大)应急响应,由县相关职能部门、应急职能小组主要负责人提出意见,报业务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指挥中心发布。县指挥部情报信息组视情到县局指挥中心。县指挥中心视情通知有关局领导或县局其他部门领导到指挥中心。

此类事故发生后,县部分应急职能组进入实战状态,县局领导可视情赶赴现场或指派相关职能部门、应急职能小组赶赴现场指导事件处置工作。

(四)IV级(一般)应急响应,由县(分)局负责人签发或批准,报县指挥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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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事故发生后,县(分)局指挥部进入实战状态,县(分)局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处置。

(五)发生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烟花爆竹燃放事故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具体分预案附后)。

(六)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单位和部门必须按指令和预案要求迅速就位。

3.2.5 现场处置

总指挥可视情决定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在指挥部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现场处置工作指挥长由现场行政级别最高的领导担任,或总指挥制定人员担任。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事故性质和特点,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封闭现场。封锁现场有关场所、道路,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

(二)现场警戒。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故现场,维护治安秩序,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三)现场盘查。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检查嫌疑人随身携带的物品。

(四)区域性交通管制。对现场周围及道路的交通疏导和管制工作,确保应急运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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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控制疏导。对特定区域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对事件有关当事人、围观人员进行法规、宣传、疏导、劝解、劝阻,疏散围观人群,必要时采取疏散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和蔓延。

(六)调查取证。对事故开展公开和秘密调查取证,获取固定有关违法犯罪的证据,查出主要违法犯罪嫌疑人,为妥善处置和处理提供证据。

(七)现场勘查。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获取和固定证据。

(八)现场救护。配合医疗等部门,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九)现场灭火。对火灾现场实施灭火扑救和抢险施救,排除现场其他险情。

(十)现场排爆。对现场爆炸物及其他危险物品实施有效排除。

(十一)法律、行规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现场处置由指挥长统一指挥。指挥长可根据实际情况把现场处置人员分成若干工作小组,分工负责。各工作组组长由指挥长召集,服从指挥长命令;各工作组组成人员由组长召集,服从组长命令。

3.3 应急终止

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清除后,由总指挥做出应急结束的决定。总指挥由、领导或牵头单位领导担任的,由其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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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结束后,各单位应清点人数、清理现场和装备,清理、清点后有序撤离。事故处置过程中所涉及的人员和案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管辖机关处理。

3.4 调查与评估

事故处置结束后,指挥中心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总结评估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视情通报。

3.5 信息发布

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影响,需要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的,按照《平原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3.4及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对外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4.1.1 基本力量

(1)县局治安大队、特警大队、消防支队和、县(分)局兼职应急队伍是机关应急骨干力量。

(2)根据事故性质,指挥部有权调用全县机关相关部门、警种警力进行增援。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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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调用参与应急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4.1.3 社会力量

各级机关要加强与社会应急力量的联动协作机制建设,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共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坚持群众路线,动员和组织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应急工作。

4.2 技术建设

各地机关要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积极推进应急系统技术建设。

4.3 通信保障

各级机关科信部门负责建设健全应急通信网络,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视频指挥和图像传输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指挥中心应主动就应急通信系统建设提出要求,科信部门给予技术支持。

4.4 装备保障

各级机关要按规定做好对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动态管理工作,保障及时供应,并及时补充和更新。、县(分)局的应急物资、装备储备情况要报县局指挥中心和警保处备案。

县局警保处要建立应急物资、装备资源库,建立应急物资、装备调拨及经济配送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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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后勤保障

县局后勤科负责确保县局应急指挥部的后勤供给等及时到位。、县(分)局、县局各职能部门负责确保本单位的后勤供给等及时到位。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各级机关应根据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尤其要加强多警种综合演练,提高紧急情况下统一指挥、合成作战、协调配合能力,确保多警种的合成应急队伍形成整体战斗力。应急处置任务较重的指挥中心、刑侦、交警、治巡、特警、消防等警种,要结合日常训练,广泛开展专项演练,增强临场处置技能。

各级机关应结合实际制订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上报机关备案。市、、县(分)局机关每年综合性预案演练不得少于1次,部门、警种开展的单兵种预案演练不得少于2次。

5.2 宣传培训

各级机关要结合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华人突发事件应对法》,有计划地加强对民警有关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培训,提高其处置工作专业技能。同时,要积极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对公众的应急科普宣教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维护公共安全意识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能力。

5.3 责任与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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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民警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和规定:

(一)服从命令,听从统一指挥;

(二)主动协调配合,步调一致;

(三)按照预案依法处置,严禁擅自行动;

(四)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和警务秘密;

(五)执行任务的民警主动与负责现场指挥的上级领导或现场指挥部保持通信联系,确保警令畅通。

对违反上述纪律和规定,或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重大紧急信息造成后果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对应急机制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6 附则

预案由县制定,由县指挥中心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县局有关部门和、县(分)局按照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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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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