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 告:杨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址:上海市徐汇区XXX路XX弄X号X室被告一:XX轩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XXX 职务:董事长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号被告二:X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本金人民币50万元,并向原告支付收益X万元(按12%/年计算,自2016年X月X日起暂算至起诉之日,实际应付至清偿之日),以上共计XX万元;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初,原告经某业务员推荐,了解到被告一推出的“XXXX号”理财方式。该业务员称被告一实力强劲,是某品牌集团公司。其称该理财方式收益高,风险性小,公司采用“本息保障计划”保障投资者的投资本金和收益。保底年化收益率为12%。认购期满,若实际年化投资收益低于12%,则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若实际年化投资收益高于12%,则超出部分归乙方所有。后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委托理财协议》、《担保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原告作为出借人,通过被告一的平台,向XXX提供借款,被告二对此提供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出资50万元。但合同期满后,原告并没有收到兑付的本金和收益。原告要求两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但两被告一直予以推诿。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人民,希望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上海市黄浦区人民具状人:杨XX2017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