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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能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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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由中级和高级人民判死刑。

首先,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案件,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因此,中级人民可以判决死刑犯。

其次,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因此,高级人民也可以判决死刑。

最后,我国中级人民就可以判决死刑,但是在判处死刑后需要经最高人民核准。因此,最高人民可以判决死刑。

一、死刑的复核程序具体是怎么样的

死刑复核程序只适用于死刑案件,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只能是最高人民。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只能是高级人民,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1.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提出抗诉,高级人民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2.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在高级人民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复核内容、方式等,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相同。高级人民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1)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2)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依法改判;

(3)同意维持原判的,裁定予以核准。

二、死刑复核程序怎样进行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核准。高级人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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