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合同法已失效,且其中的第二百五十三条转变为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内容。具体规定如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否则,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三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