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特别是对于没有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建议农民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强调劳动关系的存在及包工头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工权益需要加强全民道德意识,同时农民工应学会保护自己,通过正当渠道投诉,避免成为包工头的工具。在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
一、包工头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怎么定罪?
包工头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大多数情况之下并不会涉及到刑事犯罪,如果起诉之后仍然不支付的话,可能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如果包工头属于没有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则由违反规定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的企业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2、建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这种违法行为。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12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二、索要工资注意事项是什么?
有几点需要注意:
1、必须说明,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是形成劳动关系(而不是合作关系,因为包工头的欠条说是欠“工程款”),这点很重要,如果是合作关系,则是经济纠纷而不属于劳动纠纷,经济纠纷属于的事。
2、必须强调,自跟包工头后,农民工根据他的工作要求完成工程并接受他的日常管理及人员调配(这点是配合以上第1点);
3、对于证明,可以说明:一劳动关系事实存在及建立时间;二包工头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申请劳动仲裁时必须注明是要包工头支付工资,而不是“工程款”)
4、如果劳动部门受理,还可以利用包工头未及时支付工资申请以予赔偿金
为了有效的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制定了大量的制度进行约束。但还应该从加强全民的道德意识入手,让那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人从良心上得到深刻的认识到拖欠农民工工资是要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的。
同时,农民工也要学会保护自己,不要为包工头的花言巧语所蒙骗,一定要跟签定书面依据,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别受包工头所利用,通过正当渠道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不要听信包工头的所谓承诺,依法选派代表到相关部门直接投诉就行,别让自己成了包工头要挟相关部门的工具。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包工头如果恶意拖欠农民工的工资,首先是需要通过积极协商的方式来解决的,实在不行的话也可以通过起诉,获得生效判决之后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力不执行,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结语
合理维护农民工权益,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对于恶意拖欠工资的包工头,可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判决。二、若包工头无资质,违反规定发包工程,相关企业应负连带责任。建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三、确保劳动关系成立,强调农民工接受包工头管理与调配。四、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及工资未支付。五、农民工应保护自己,不受包工头欺骗,通过合法渠道投诉,并选派代表向相关部门申诉。六、加强全民道德意识,让拖欠工资者受到社会道德谴责。维护农民工权益,需要法律手段与道德觉醒相结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