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取得虚开普通处罚如下:
1、由税务机关对行为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如果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
开的的认定标准如下:
1、本人无商品交易活动,但利用为他人虚开的行为;
2、利用自己所持有,虚开以后自己使用;
3、要求或者诱骗收买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行为;
4、在虚开的犯罪过程中起牵线搭桥、组织策划作用的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